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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0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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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

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1.拟定收回方案县土管部门根据县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47条)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县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3.报批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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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1.拟定收回方案县土管部门根据县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47条)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县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3.报批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
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

1.拟定收回方案   县土管部门根据县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47条)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县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根据审批权限报市县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县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公告)。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6.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县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收回的土地为国有出让的要依据《物权法》第14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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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1.拟定收回方案县土管部门根据县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47条)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县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3.报批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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