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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使用的审查_基本案情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00: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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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使用的审查_基本案情

关于商标使用的审查_基本案情本案争议商标“卡斯特”(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原系注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于1998年9月7日中谕、2000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泉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注价号为13720992002年4月25日经核准转让给李某所有。2005年7月卡斯代尔·弗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斯代尔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中请徽悄争议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7月8日受理上述申请,并通知李某在收到该局受理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文其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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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商标使用的审查_基本案情本案争议商标“卡斯特”(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原系注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于1998年9月7日中谕、2000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泉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注价号为13720992002年4月25日经核准转让给李某所有。2005年7月卡斯代尔·弗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斯代尔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中请徽悄争议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7月8日受理上述申请,并通知李某在收到该局受理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文其在2
关于商标使用的审查_基本案情

本案争议商标“卡斯特”(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原系注州五

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于1998年9月7日中谕、

2000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泉酒《含酒

精)“等商品上,商标注价号为1372099 2002年4月25日经核

准转让给李某所有。

2005年7月卡斯代尔·弗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

斯代尔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中请徽

悄争议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7月8日受理上述申请,并

通知李某在收到该局受理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文其在2002年7

月8日至2005年7月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述期限内.李某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材

抖。商标局以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

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撒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予公告。

李某不服商标局上述决定,以其因地址变更,未收到商标局

要求其答辫的通知书、争议商标从未间断使用等为由,向商评委

申请复审,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同时提交了其使用争议商

标的证据。其中包括:李茱与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合司(以下A

称班提公司)于2002年石月.日签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

合同授权班提公司在中国境内负责第33类萄萄酒产品的销售和

中请进口食品使用.‘卡斯特”商标的授权书,授权使用时间自

2002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难提公司于2002年12

月9日、2004年2月9日摘售卡斯特干红菊萄酒的

等。商评委受理了李某的复审申请,并将其提交的上迷证据和复

市中请书转送卡斯代尔公司并要求其予以答辫。

卡斯代尔公司答辫认为,班提公司将“卡斯特”商标作为

商品名称使用,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商品止合法使用了争

议商标,该商标应予撅销。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其自2002年6

月l日起许可班提公司在荀萄酒商品上使用争议商标,许可期限

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2年12月9日及2004年2月9日,

班提公司分别在其梢售荀萄酒的专用上使用了争议商

标。用以证明以上事实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两份均

已经过公证,卡斯代尔公司虽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

据予以佐证。卡斯代尔会司关于班提公司系将“卡斯特”作为

商品名称(而非商标)使用的理由亦不成立。“卡斯特”商标的

前述使用事实符合《实施条例》第三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予撤

销的情形。因此,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于2007年10月8 ET作出被诉决定,撤梢了商标局的前述决定,

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卡斯代尔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审经审理认为,报据(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川于商品、商品包

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宜传、展

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李某在商标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及2002年12月9日和2004年2月9口的增伍

税足以证明被许可人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在.卜述期间内在

葡萄洒销售活动中使用’r争议商标。因此,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

的使用事实符合《实施条例》第三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未

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一撤销

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合法使用的问题。由于本案的争议商标为

注册商标,故对其使用的审查应以(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为法律依据,商标的使用符合该条规定的,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

的使用。卡斯代尔公司提出的班提公司销售“卡斯特”干红葡

萄酒时尚未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问题,属对进

出口商品销售管理的问题,与商标的使用及合法使用无关.应由

进出口商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于调整。同理,该公司关于

一审未就班提公司上述“违法使用”行为给一7认定有失职

责的主张,也于法无据。据此.商评委关于班提公司对争议商标

的使用符合商标法愈义上的使用的确认.法律依据充分。综t.

二审认为被诉决定李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

审判决维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卡斯代尔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M一 T卡斯代

尔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阅读以下文章有助于你对商档审查的理解:

1.对企业商号权的保护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则_基本案情

2.关于商标使用的审查_分析意见

3.商标案例_迅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

来源于中国商标查询网http://www.yg2007.com/new/11273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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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使用的审查_基本案情

关于商标使用的审查_基本案情本案争议商标“卡斯特”(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原系注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于1998年9月7日中谕、2000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泉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注价号为13720992002年4月25日经核准转让给李某所有。2005年7月卡斯代尔·弗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斯代尔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中请徽悄争议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7月8日受理上述申请,并通知李某在收到该局受理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文其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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