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级社会工作专业 刘超群 070303010059
摘要:精神哲学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最后一部分。黑格尔说,精神哲学是“研究理念由它的异在而返回到它自身的科学”。它是理念在其实现过程中所达到的最具体、最发展的形态。它不只是研究个体的个别能力或特性,而是要研究精神的实质本身,要认识人的真实本质。因此,精神哲学以人类意识、社会生活为研究对象,目的在于揭示人类精神的发展在本质上是逐步实现自由达到绝对真理的过程。
关键字: 黑格尔 精神哲学
黑格尔把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在绝对精神阶段,理念带着自逻辑学的“纯存在”范畴以来的一切收获物回到了自己的老家,成了最丰富、最具体的实在,达到了主体和客体、思维和存在的绝对统一。
一、主观精神
主观精神以个人有限的经验认识为对象和内容。在这个阶段中,精神处于它自身的主观性、观念性之中,还没有达到客观性、现实性。就是说,精神还没有展现于客观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伦理道德风俗之中。精神的自由是潜在着的,还没有实现出来。黑格尔把主观精神又区分为“灵魂”、“意识”和“精神”本身三个小阶段,分别作为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灵魂——人类学的对象
灵魂是精神发展的开端,是精神的潜在的直接存在,还没有达到清醒的意识,还是“自然精神”。人和自然是浑然一体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尚未分开。但是灵魂作为精神的一种形态,尽管是最原始的形态,它毕竟意味着理念已开始摆脱自然的外在性,逐步进人作为真理的境界。灵魂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是“自然灵魂”,它完全受自然条件的束缚,受肉体的支配。它把一切存在都作为它本身,它所具有的各种质的差异,如人种、民族特性、个人气质、性格、本能等等,都是由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所赋予的。当“自然灵魂”发展到能够自我感觉时,它就开始摆脱自然的规定了。因此,在“感觉灵魂”里,灵魂表示出感觉活动的自我性和主动性。自我感觉能够区分它本身各种特殊感受与感觉,形成“习惯”,使人成为普遍性的自我,得到一定的自由。但习惯仅仅是无意识的活动,不能给人真正的自由。“现实的灵魂”有能力超出自然存在,成为同客体相对立的主体,自然则成为外在于主体的客体。于是“灵魂”阶段就过渡到“意识”阶段。
(二)意识——精神现象学的对象
意识是“精神现象学”的研究对象,但“精神哲学”中的“精神现象学”与《精神现象学》一书相比,二者的差别是很大的。《精神现象学》一书是作为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导言”,它研究从感性知识出发到哲学知识的整个过程及其必要性;而“精神哲学”中的“精神现象学”则只是“主观精神”中专门考察“意识”的一个部分,它主要表明在主客不分的“灵魂”之后,出现了于主体之外的客体,而这里的客体还仅仅是意识的“现象”,一切都以意识的“现象”为对象,还没有使客体成为主体,实现为精神。它仅仅论述意识发展的三个小阶段:从主体和客体的分离,把对象当做异己存在的“意识本身”;经过主客对立的克服,把对象当做自身的“自我意识”;最后达到主客体的统一、对象和自身统一的“理性”。
(三)精神本身——心理学的对象
黑格尔认为,精神规定其自身为灵魂与意识的真理,它既克服了灵魂的主客体不分的片面性,也克服了意识的自我与外部对象相对立的片面性,达到了灵魂与意识的统一、自我与对象的统一。“精神本身”的特点在于:它扬弃了一切外在于主体的对象,只是在主体内部区分主体和客体。“精神本身”就是主体自身的规定,主体在他物中就在自身中。所以,“精神”实际上是现实的理性的人和人的认识。“精神本身”的发展分为“理论精神”、“实践精神”和“自由精神”三个阶段。
理论精神是理智的认识活动,是理智深入认识对象又返回自身的运动过程。理论精神不再是单纯被动地接受“被给予的对象”,它能够把认识对象中的“理性内容”从外在的个体形式,提升到理性的形式,使之成为具有普遍性的东西。理论精神又包括“直观”、“表象”和“思维”三个阶段。
实践精神是意志的活动。意志与理智不同,意志不仅是以“概念普遍性”为基础的对于自身内容的认识活动,而且是对于内容、对象的具有“实在性”的“决定”和“占有”的活动。它从主观自我出发,力图使自己的内在本质客观化,把主观的东西变成客观存在。实践精神包括实践感觉、冲动和幸福三个环节。
自由精神是理论精神和实践精神的统一,是理性思维和意志的统一。自由精神以自己为对象,自己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不受他物的和决定,所以,意志的自决和自由得到实现。自由精神使自己成为对象,也即使人的本质异化于外,表现为社会的即“客观精神”。这样,主观精神也就过渡到客观精神。
二、客观精神
客观精神是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构成法权、道德、伦理和国家制度及其历史等等。它主要论述伦理学、政治哲学、历史哲学,也可以广义地把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称之为“法哲学”。黑格尔把法的发展按照自由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含世界历史)三个阶段。
(一)抽象法
在抽象法中,黑格尔力图通过所谓的自由意志推演出人对财产的占有权。抽象法就是自由通过对外物的占有以实现自身,而作为自由的直接实现首先就是“所有权”。黑格尔认为,占有财产并不是为了个人的主观需要,而是客观精神决定的权利。因为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人只有具有所有权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因此,取消私有财产就是否定人的自由和理性,就是侵犯人格的权利,不懂得精神自由的本性和法的本性。但是,所有权还仅仅是对自己有关的单个人的自由。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则是具有所有权的双方在保持各自权利的条件下实现所有权的转让,这就是“契约”。黑格尔认为,不仅个人占有的物品可以转让,而且个人的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也可以转让。这就是说,劳动力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商品。在黑格尔看来,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各自的双方的平等、自愿契约的关系,并认为契约是出于理性的必然,是一种客观精神的关系。他说:“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
(二)道德
在道德领域中,自由意志转移到了主体自我的内部,即体现为道德的意识动机和道德观点。因此,道德是一种内心的权利,即“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发展的最初阶段是“故意与责任”。在这个阶段上,道德意志对出于故意的行为负责,凡是出于故意的事情,行为者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意只涉及行为的个别性、直接性。对于外部对象的复杂性,行为者不可能都知道,因此,行为者只对他自己所知道的自己所做的事情承担责任。黑格尔在这里还论述了动机和效果的关系。 他说:“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的无价值的作品,那末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它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么个人的内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道德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意图和福利”。在这里,黑格尔批判了康德的超功利主义,论述了道德和幸福的统一。黑格尔认为,人的感觉欲望对于幸福的追求并不是卑下的不合理的,相反,人是生物这一事实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合乎理性的。 道德发展的最后阶段是“善和良心”。黑格尔说:“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善的统一就是伦理。”黑格尔看到了道德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内心生活问题,而且是和人们的现实关系分不开的,当然,其前提是唯心主义的。
(三)伦理
黑格尔认为,道德是人的内心生活,而伦理则是着重于人的社会关系。伦理是抽象法和道德的统一。在抽象法中,自由只具有客观性;在道德中,自由则只具有主观性;只有在伦理中,自由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统一,从而实现了真正的自由。黑格尔说:“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但是,伦理阶段自由的具体实现,还有一个在个体之间矛盾的发展过程。所以,黑格尔把伦理区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
“家庭”是最初的直接的伦理实体,是自然的伦理精神,以“爱”为其规定。爱是统一家庭的感情纽带。家庭基础是婚姻。婚姻既不仅仅是两性的自然属性方面的关系,也不是互相利用的契约关系,更不应当以一时冲动为基础,而是一种具有法的意识的伦理性爱,是一种伦理精神。夫妻双方的人格应同一化,这表现在物质方面,即体现在财产上,任何一个人都没有特殊的所有物,只有对于共有物的享有权利:表现在精神上,则体现为对于子女的爱、抚养和教育上。所以,家庭是以爱的情感联系起来的统一体。在进一步发展中,随着子女获得性和自由的人格,便建立起许多具有人格的新家庭。这些新家庭凭借物质利益的纽带联结成为“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由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达不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便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的社会伦理主要是讲现代世界中形成的人们的经济关系,实质上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他在吸取亚当斯密、塞伊以及李嘉图政治经济学成果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了辩证的分析。
“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念的现实”。黑格尔认为,国家克服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片面性,达到了个体和整体、客观自由和主观自由的统一,实现了理性的原则和精神的自由。因此,国家是由家庭、市民社会发展而来的。但在现实中,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成为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两个环节,而国家则是两者的真实基础。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不是坚持个别利益特殊利益的人们的结合,其使命也不是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相反地,“由于国家是客体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伦理性”。因此,个人以国家为目的,个人利益的满足及其活动方式必须以国家为其出发点和归宿,个人的自由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黑格尔的这种观点,一方面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建立一个统一强大国家的愿望,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软弱的德国资产阶级对现实的制度的屈从态度。
三、绝对精神
绝对精神是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统一。绝对精神包括艺术、宗教和哲学两个环节,三者的对象和内容都是“绝对”,但认识的方式不同。黑格尔说:“普遍精神的定在的要素,在艺术中是直观和形象,在宗教中是感情和表象,在哲学中是纯自由思想。”绝对精神在哲学中最终认识了自己,达到了思维和存在的绝对统一。
(一)艺术
黑格尔认为,艺术是精神认识自己的最初的、直接的形式,其特点就是通过感性形象来把握理念。他给艺术美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美就是理念的感性显现。”所谓感性显现,就是说艺术作品通它的感性形象显现出存在于人心中的理念和寓于宇宙万物的理念的调和和统一。黑格尔的美学思想,就是围绕着这个观点而展开的。
黑格尔把实践引入美学,把人的实践活动看做是艺术的来源。他说:“人通过改变外在事物来达到这个目的,在这些外在事物上面刻下他自己内在生活的烙印,而且发现他自己的性格在这些外在事物中复现了。”这就是说,人是以实践的方式,即通过改变外在事物的实践活动来认识自己。黑格尔又说:“只有在人把他的心灵的定性纳入自然事物里,把他的意志贯彻到外在世界里的时候,自然事物才达到一种较大的单整性。因此,人把他的环境人化了,他显出那环境可以使他得到满足,对他不能保持任何自在的力量。只有通过这种实现了的活动,人在他的环境里才成为对自己是现实的,才觉得那环境是他可以安居的家。”黑格尔在这里揭示了主体的能动性,说明了人不是环境的产物,而是环境的改变者;人在实践中不仅改造客体,而且也改造自己。
(二)宗教
宗教是以表象的形式认识“绝对”。但宗教本质上是上帝的启示,只有启示宗教才符合宗教的概念。黑格尔把宗教的发展分为自然宗教、自由宗教和绝对宗教三个阶段。“自然宗教”指东方国家的宗教,它直接体现为自然存在形态。在“自由宗教”中,精神的主体克服了自然物的束缚,获得了自由,成为崇高的、美的、合目的性的宗教,如古希腊罗马宗教。“绝对宗教”指教,是上帝启示人的。它首先提出了“上帝”这个一神论的观念。圣父上帝是有限和无限的最高统一,是绝对精神,它代表普遍性;圣子耶稣是上帝在人间的化身,是自然界和有限的精神界,他代表特殊性;圣灵则是宗教团体、教会中的理念,它代表个体性。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则是被认识为绝对精神的自身统一。
(三)哲学和哲学史
在黑格尔看来,宗教的形式终究是不适合于表现绝对精神的,所以绝对精神必须扬弃这种形式而前进到更高的认识自己的形式,这就是哲学。哲学是以“纯概念”形式把握“绝对”,是“绝对心灵的自由思考”,它用系统的思想去把握在宗教里只是主观感受性的内容。哲学把艺术的客观性和宗教的主观性统一起来。纯思想、纯概念是与“绝对”最适合的形式,它使哲学达到绝对的真理性认识。
哲学以“绝对”为对象,而绝对是由逻辑理念、自然和人的精神三个环节构成的、包括一切的统一整体。哲学就是要认识以逻辑、自然和精神三个环节各为中项联结两端而构成的三种过程的体系,即绝对精神。当人的精神上升到哲学时,就与“绝对精神”合为一体,成为人类精神所能达到的最高的形态。“这时,自由与必然、心灵和自然、知识和对象、规律与动机等的对立都不存在了,总之,一切对立与矛盾,不管它们采取什么形式,都失其为对立与矛盾了。”
黑格尔认为,哲学史和哲学一样都是以从低级到高级、从抽象到具体的理念发展为考察对象,因而两者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在于表达理念的方式上。哲学是以纯概念、纯范畴的逻辑推演的方式表达,而哲学史则是以时间中、经验形式中不同阶段的具体形态来表达的。在黑格尔看来,全部哲学史是一有必然性、有次序的进程。历史上每一个哲学体系都既是它的特殊方面,同时又都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根本原则。因此,哲学史上的一个体系为另一个体系所代替,本质上是一个必然的有规律的发展过程。
哲学史是真理的发展史。就是说,哲学史是哲学把握绝对理念的历史,是认识真理由贫乏到丰富、从抽象到具体的历史。黑格尔认为,哲学史上的每一个哲学体系,都是绝对理念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都是人类认识真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那初期开始的哲学思想是潜在的、直接的、抽象的、一般的,亦即尚未高度发展的思想。而那较具体较丰富的总是较晚出现,最初的也就是内容最贫乏的。”后起的哲学体系一方面是对它以前的哲学体系的否定,同时也是对以往哲学思想的继承和提高,它包括了以前哲学体系的根本原则。因此,黑格尔说:“那在时间上晚出的哲学体系,乃是前此一切体系的成果,因而必定包括前此各体系的原则在内;所以一个真正名副其实的哲学体系,必定是最渊博、最丰富和最具体的哲学体系。”“那最后的哲学就是一切较早的哲学的成果”。很显然,黑格尔自己的哲学就是这个“最后的哲学”。因此,全部哲学史也就到此终结了。
参考资料:
[1]黑格尔《精神哲学:哲学全书》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