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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建[2008]159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0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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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建[2008]159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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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  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落实;

(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

(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或拥有控股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自建自用工程,且该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承包人资质符合工程变更规模后的要求的;

  (四)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监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工程监理招标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算、预算及工程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和组织工程监理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企业诚信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特殊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简历、执业证、业绩及诚信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如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7家合格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特殊情况应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办法。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性质、特点等)、建设单位、招标范围、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及标底,投标担保,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三)评标办法;

(四)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资料;

(五)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超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载明对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要求和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附件二的内容载明评标办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的3日以前报送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以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做不到,应延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报价上、下限值或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的上、下限值和标底的设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300元人民币以内),其中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500元人民币以内)。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时,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  标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的投标人应是具有相应监理资质且响应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或者在经济上有利益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际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

(二)投标人监理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标人诚信等级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开标时间以前6个月内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24个月内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四)投标报价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

(五)综合说明;

(六)投标人近三年已完成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并附业务手册);

(七)监理大纲;

(八)拟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或培训证复印件、拟担任的职务);

(九)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十一)用于本项目的检测、技术装备一览表;

(十二)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帐户与招标人指定帐户之间的银行转帐形式,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投资的千分之零点五,且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编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或隐瞒相关事实,且该投标人从中获利,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组成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为资质条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无法满足评标要求的,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另行选择合适的开标评标地点。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二)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

(四)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

(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

(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质保值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作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读标底(设有标底的);

(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三十四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投标报价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并有授权委托书)印签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20%的(不含20%);

(五)投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或数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七)组成的联合体,其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至9人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可以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计分法,根据附件二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按其规定的办法进行评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中标候选人在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不少于10天。注:建议与到长假时适当延长时间。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质疑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五条  招标或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六条  招标项目中的工艺设备、电梯等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的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0日《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湘建(1999)监字第129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各市州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等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登记表

附件2 :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1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登记表

建设单位单位性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
投资总额最大跨度(长度)
批准建设文件建筑层数(高度)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招标条件、计划及工程前期准备请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一、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方法、顺序:

1.按照监理大纲、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投标人实力和诚信、投标报价四个单项进行评议和比较,采取百分制评分。单项如缺项,该单项计零分。单项评分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2.单项评分后,按下式计算投标人总分:

P=K1×P1+k2×P2+K3×P3+K4×P4

   其中:Ki(i=1,2,3,4,)K1至K4分别为监理大纲、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投标人实力和信誉、投标报价等四个单项的计分权数,权数取值之和为:K1+k2+K3+K4=1;

Pi(i=1,2,3,4,)P1至P4分别为监理大纲、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投标人实力和信誉、投标报价等四个单项的得分;

P为总分。

二、评分标准

(一)单项评分标准:

1. 监理大纲: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评分,其中否决投标文件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作出决定。       

               

序号评 审 内 容评 分 标 准分值备 注

1

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

(10分)

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招标文件

的要求

7-10
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6

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否决招标文件

2

监理组织

(30分)

监理组织形式合理(5分)、

结构清晰(5分)、各监理人员职责任务明确(5分)、人员数量和人员专业结构配备合理,满足工程要求

(15分)

25-30

监理组织和人员基本满足工程要求15-24
监理组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否决

招标文件

3

监理计划和方案

(20分)

对整个工程有具体的

科学、合理的监理计划(10分)和方案(10分)

15-20

监理计划和方案基本合理10-14
监理计划和方案欠缺6-9

4

监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流程

(20分)

监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流程设计详细、合理,对本工程具有针对性

15-20

程序和流程欠详细,

基本合理

8-14
程序和流程欠合理4-7

5

监理措施

(20分)

根据工程特点监理措施

得力(15分),合理化建议具有积极意义(5分)

15-20

监理措施一般(10分)、

合理化建议欠缺(0-4分)

10-14
监理措施不力、没有

合理化建议

5-9
2.监理人员综合素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评分,其中第1项的评0分、第2项的扣分须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作出决定 

序号评 审 内 容评 分 标 准分值备 注

1

总监理工程师

(40分)

(24个月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0分)

符合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20分)、类似工程经验丰富(10分)、综合素质优秀(10分)

30-40

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类似工程经验、综合素质一般、

15-29

各项条件均有欠缺0-14

2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40分)

(24个月内的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有1人/次扣3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有1人/次扣5分)

类似工程经验丰富(20分)、专业技术能力强(10分、专业对口) 、综合素质优秀(10分,有省证以上)

30-40

应将总分分解到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员,并对每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员进行评分
类似工程经验、专业技术

能力 、综合素质一般

15-29
类似工程经验、专业技术

能力 、综合素质欠缺

5-15

3

各专业监理员

(20分)

有类似工程经验(10分)、有一定的专业素质(5分、专业对口)、有监理员培训合格证(5分)

12-20

类似工程经验、专业素质欠缺、无监理员培训证

0-11

3.投标人实力和信誉:其表1、2、3项内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分,第4项评审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评分   

 

序号评 审 内 容评 分 标 准分值备 注

1

工程经验

(30分)

类似工程经验丰富30

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类似工程经验一般20
类似工程经验欠缺10
2管理水平

(20分)

取得ISO9000质量认证20
未取得ISO9000质量认证10
3企业诚信等级

(40分)

(6个月内不良行为记录:每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8分,每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3A级40

按省建设监理

协会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结果

2A级36
1A级32
B级24
未参加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等级评定28

4

技术装备

(10分)

项目部配备的技术装备先进、完善,满足工程需求6-10
项目部配备的技术装备

欠先进、完善

0-5
注:1、“类似工程经验丰富”是指有四个其以上的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经验一般”是指有两至三个的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经验欠缺”是指有一个及以下的类似工程。

2、类似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功能、性质、规模(面积、层高)、结构形式等相同或者相似;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功能、性质、规模(能力、容量、跨度、高度、长度)、结构形式等相同或者相似;

工业项目工程:指工艺、规模、品种、生产方法、主要构筑物结构形式等相同或者相似;

4.投标报价,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分,基本分100分

评标委员会集体根据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招标项目的工程监理服务标准收费金额。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招标人的标底与标准收费金额比较,高于或低于标准收费金额20%(不含20%)者,按照无效投标报价或标底处理,不进入基准价的计算。

投标报价基准价按下式计算:

      

        A1+A2+A3+A4+…An

基准价=————————

             N

An:为进入计算基准价的有效投标报价;N:为进入计算基准价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个数。

当招标文件设置标底时,其有效标底等同有效投标报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当投标报价在基准价±2%以内(含2%)的为满分(100分)。

当投标报价超出基准价±2%的,根据下表规定计算出每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本项最低分为零分)。投标人投标报价无效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表   1-4 

情       形扣  分 标 准备 注

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

高于基准价2%以上、5% 以内

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含5%
高于基准价5%以上、10%以内

5%--10%部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3分

含10%
高于基准价10%以上

高于10%部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8分
低于基准价2%以上、5% 以内

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含5%
低于基准价5%以上、10%以内

5%--10%部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含10%
低于基准价10%以上

每低一个百分点扣8分
(二)权数取值:

序号计 分 权 数取 值 范 围
1监理大纲K1

0.25—0.35

2监理人员综合素质k2

0.20—0.30

3投标人实力和信誉K3

0.20—0.30

4投标报价K4

0.20—0.25

三、计分标准

(一)单项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二)各单项计分权数取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K1至K4的和应为1;

(三)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必须在评标计分表上签名;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为无效评分;

1.评审内容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2.一个评审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评分的;

3.其他违反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分的。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界定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哄抬报价、出让资质、挂靠他人以及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等不诚信行为的,或者有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并依法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五、本评标办法未能考虑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注:当本办法实施时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为开展时此项评分均作40分处理。

评标计分表

建设工程名称:

编号:                                评委签名:

序号评分项目得 分备 注

1

监理大纲

监理目标、范围、任务
监理组织
监理计划和方案
监理程序、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措施
                    小计:

2

监理人员

综合素质

总监理工程师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各专业监理员
                    小计:

3

投标人实力和信誉

工程经验
管理水平
诚信等级
技术装备
                    小计:
4投标报价                    小计:
                    合计:

文档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建[2008]159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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