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减少燃气工业锅炉燃料的消耗,降低锅炉运行费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护首都环境,根据北京市节能监测和节能执法工作的要求,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主持制定了本标准。标准由北京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施。
现将主要条文摘录于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发量1t/h(0.7MW)-35t/h(24.5MW)的燃气(燃油)工业蒸汽锅炉,额定供热量大于2.5GJ/h 的燃气(燃油)工业热水锅炉及模块式组合锅炉。
3.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项目
3.1考查项目
对燃气工业锅炉进行节能监测时,应考查其热效率。热效率的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应按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范进行。对于新装、技术改造及大修后的燃气工业锅炉应进行热工性能试验。热效率测试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年。
3.2监测项目
3.2.1排烟温度
3.2.2 空气系数
3.2.3 一氧化碳
3.2.4炉体外表面温度
4 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
4.1监测应在实际运行工况下进行。
4.2监测应在热工况稳定时开始.监测时间为1h),炉体外表面温度每30min
读一次数,其它监测项目每15min读一次数,取其算术平均值。
4.3监测仪表应满足监测项目的要求,并应在检定周期之内,其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0级。
4.4排烟温度的测点应设在锅炉尾部末级受热面后1m以内的烟道中心处,测温仪表插入处要密封。
4.5空气系数测点与排烟温度测点相同,烟气成份分析与排烟温度测试应同步进行。锅炉排烟处空气系数按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式中:
a—排烟处空气系数
RO2—排烟处干燃烧产物三原子气体容积含量(%)
O2—排烟处于燃烧产物氧含量(%)
CO—排烟处干燃烧产物一氧化碳含量(%)
4.6 炉体外表面温度测试,一般在0.5-1平米内布置一个测点,在燃烧器、蒸汽主管道出口附近300mm范围内不应布置测点。
4.7燃气工业锅炉应每年监测一次。
5 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合格指标
5.1燃气工业锅炉热效率考查合格指标见表1
表1 燃气工业锅炉热效率合格指标
额定蒸发量(t/h)额定供热量(GJ/h) 热效率(%)
5.2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项目合格指标见表2
表2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项目合格指标
5.3模块式组合锅炉按其组合后的总额定蒸发量和总额定供热量进行考核。
5.4燃气工业锅炉监测和考查项目应全部合格方可评定为“节能监测合格锅炉。”
5.5对监测不合格的燃气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机构应将其浪费能源的程度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同时应对用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