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公路〔2011〕31号
关于规范设置公路沿线单位或企业
告示标志的通知
各市公路处(局):
为贯彻《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统一规范我省国省道公路沿线单位或企业告示标志的设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省道公路沿线单位或企业告示标志统一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中9.3告示标志的设置标准,采用双柱多联设置(单面),不超过五联,第一联内容统一为“公路路政管理96266”。
二、单位或企业告示标志统一采用白底、黑字、黑图形、黑箭头、黑边框。不用彩色图案和彩色文字,禁止设置单位或企业电话号码等广告内容,禁止使用国徽、“浙江路政”等图案、字符。版面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字体和箭头,字体高度应确保主字高25-35cm,其它字体高度按照情况可适当降低。
三、标志版面宽2.5m,底板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5米,五版总高度不得大于4m。版面边缘与路基边缘间距不小于25cm。
四、立柱可采用热浸镀锌无缝钢管,管径φ180×10mm。基础采用1.6m(长)×1.2m(宽)×1.6m(高)。立柱与基础尺寸应根据版面大小、支撑方式及设置地点的风力等情况计算确定。
五、单位或企业告示标志设置在路口前,不得影响路口禁令、指示、警告、指路等标志的设置和视认。
六、单位或企业告示标志统一按非公路标志管理,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为公路沿线就近的重要单位和大型企业。
七、各市要将国省道公路沿线单位或企业告示标志的统一调整工作纳入迎接交通运输部养护和管理检查工作内容,有序组织,专人负责,在4月15日前完成调整工作。 原有的来不及调整的,先拆除,“国检”后实施。
附件:公路沿线单位或企业告示标志示例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公路沿线单位或企业告示标志示例
主题词:公路 路政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