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1
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标准
(管道天然气部分)
填表说明
1.评定标准项目分为否决项目和一般项目。
2.否决项属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必备项。有否决项之一的,企业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
3.一般项目总分共计100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检查人员对照评定内容和打分方法,现场打分。如果一般项中不属于被评企业类型的,则为缺省项。
4.考评实施中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
5.各项扣分均以本项分值为扣分上限。
6.分数计算: 总得分=[一般项得分总和/(1000-缺项分值标准之和)]╳1000。
7.在所有否决项均合格的前提下,一般项累计得分低于600分的,企业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不达标;一般项累计得分大于或等于600分的,企业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
8.一般项累计得分大于或等于800分且否决项均合格的,企业可申请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
|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内容 | 参照依据 | 查证实物和打分方法 | 应得分 | 扣分理由 | 实得分 |
| 一 | 否决项 | 设置3项评定项目,4条评定内容 | / | ||||
| 1 | 资质许可 | 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 查看燃气经营许可证。 ※ 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一致的,即为否决。 | / | ||
| 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第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内容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 3)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 / | ||||
| 2 | 人员资质 |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为否决;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过期即为否决。 | / | ||
| 3 | 安全间距 | 安全防护间距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 存在安全间距不足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则整体否决。 | / | ||
| 二 | 安全生产目标 | 设置1项评定项目,1条评定内容 | 20 | ||||
| 1 | 安全生产 目标 | 企业应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目标应包含:生产安全事故率、火灾(爆炸)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率、工伤频率等,并应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进行明确。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条 | 查企业总体安全生产目标和最新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1)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或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10分; 3)安全生产目标,缺一项扣5分。 | 20 | ||
| 三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设置2项评定项目,2条评定内容 | 30 | ||||
| 1 | 组织机构 |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等相关资料。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 15 | ||
| 2 | 机构职责 |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制定各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 1)未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安全职责,不得分; 2)缺少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每缺一项扣5分; 3)未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或者未明确安全责任考核方式、标准,每缺一项扣10分; 4)未按考核制度进行定期考核的,扣5分。 | 15 | ||
| 四 | 安全生产投入 | 设置2项评定项目,2条评定内容 | 30 | ||||
| 1 | 安全投入 |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1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2)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 20 | ||
| 2 | 相关保险 |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事项。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 查看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收据单。 1)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分; 2)工伤保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 10 | ||
| 五 |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设置6项评定项目,6条评定内容 | 70 | ||||
| 1 |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4.1条 | 1)未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不得分; 2)未明确责任部门,不得分; 3)未明确获取渠道、方式等,扣3分; 4)未编制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目录,扣3分,每缺一项扣3分; 5)无宣传和培训记录的,扣3分; 6)未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相关方,一项不符合扣3分; 7)未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扣3分。 | 15 | ||
| 2 | 规章制度 |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3)生产设备设施改造大修项目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8)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2)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4)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5)安全检查制度; 16)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7)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4.2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 | 1)未建立健全本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一项制度扣5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扣10分; 3)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不具备可操作性,一项不符合扣3分。 | 15 | ||
| 3 | 操作规程 | 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燃气易燃易爆、连续稳定安全供气的特点编制作业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类文件,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类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燃气管道的运行维护(管道巡查、泄漏检查、防腐层检测、阴极系统检测及管道修复); (2)燃气设备的运行维护(调压装置、阀门及阀门井(室)、过滤器、加臭装置、储罐、压缩机、脱硫装置、混气设备等); (3)加业; (4)压力表、安全阀、报警装置的运行维护; (5)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的运行维护; (6)消防设施器材的运行维护; (7)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机房系统的运行维护; (8)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维护; (9)管道通球、吹扫、试压作业; (10)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 (11)抢修作业; (12)置换、放散作业; (13)带压开孔、封堵、堵漏作业; (14)有限空间作业; (15)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 (16)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检修作业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4.3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要求 | 1)操作规程缺项、不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和实用性,按本项总分的平均值扣相应的分数; 操作规程未发放到相关的工作岗位,缺1个岗位扣5分; 2)未使用最新的有效版本,1项不符合扣5分; 3)未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缺1项扣5分; 4)若缺失的操作规程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 15 | ||
| 4 | 评估 |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认其有效性,有变化及时修订。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4.4条 | 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的,或无评估记录的,不得分。 | 5 | ||
| 5 | 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修订 |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企业归属、、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工艺、技术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上级行业和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安全检查、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4.5条 | 1)未明确评审和修订时机和频次,不得分; 2)未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的,每次扣2分。 | 10 |
| 6 | 文件和档案管理 |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档案; 3)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5)液化石油气档案(出入库记录和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MSDS”);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安全生产奖惩档案; 8)危险作业(如: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4.6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 1)未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分; 2)未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缺1项扣2分; 3)若缺失的记录档案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 10 | ||
| 六 | 教育培训 | 设置7项评定项目,7条评定内容 | 80 | ||||
| 1 | 教育培训 管理 | 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2)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3)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4)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5)企业应确立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5.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4条 | 1)未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的,扣5分; 2)未定期识别培训教育需求,扣3分; 3)未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扣3分; 4)无安全培训教育资金计划或资金不满足安全培训教育需求,扣3分; 5)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扣5分;记录不全,1项扣3分; 6)未记录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实施及变更情况,1项扣3分; 7)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3分; 8)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分。 | 15 | ||
| 2 | 管理人员 培训教育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5.2条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不得分;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安全资格证书未按期审核或过期,不得分; 3)企业未组织对其他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或无相关培训记录的,扣5分。 | 10 | ||
| 3 | 操作岗位人员培训教育 | 1)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3)企业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用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5.3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 | 1)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就上岗,每人次扣5分; 2)特种作业人员未参加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未按期复审上岗,不得分; 3)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驾驶员未经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就上岗的,不得分; 4)“四新”项目投产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5分。 | 15 | ||
| 4 |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5.3条 | 未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发现1人,扣5分。 | 10 | ||
| 5 | 其他人员 培训教育 | 1)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分(子)公司、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3)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5.4条 | 1)未对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进行分(子)公司、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扣5分; 2)未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扣5分; 3)未对承包商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扣5分。 以上无教育培训记录的,视为未进行教育培训。 | 10 | ||
| 6 | 安全教育 学时要求 |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5.3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 1)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达不到8学时的,每人次扣5分;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达不到24学时的,每人次扣5分; 3)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培训时间达不到4学时的,每人次扣5分。 | 10 | ||
| 7 | 安全文化 建设 |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5.5条 | 1)未进行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不得分; 2)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不符合实际需求的,或者无相关记录的,不得分。 | 10 | ||
| 七 | 生产设备设施 | 设置7项评定项目,40条评定内容 | 400 | ||||
| 1 | 燃气设备设施建设 | 1)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 2)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有关程序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设立、设计、施工、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3)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燃气供应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与质量标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6.1条 | 1)选择无资质或不具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的,不得分; 2)项目建设程序不符合规定,一项不符合扣5分; 3)未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的,不得分; 4)未对变更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的,扣5分; 5)采用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的,不得分; 6)燃气供应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任意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与质量标准,扣10分。 | 15 | ||
| 2 | 门站与储配站 | 场站内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无阻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3条 | 消防车道上有障碍物,不得分 | 5 | ||
| 加臭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装置运行稳定可靠; 2)无加臭剂泄漏现象; 3)存放加臭剂的场所应确保阴凉通风,远离明火和热源,远离人员密集的办公场所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4条 | 1)加臭装置运行情况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2)加臭装置存在泄漏现象且未采取处置措施的,不得分; 3)加臭剂露天存放,或放置在人员密集的办公或生活用房、靠近厨房、变配电间、发电机间,均不得分 | 5 | ||||
| 储气罐罐体无严重锈蚀,无漏气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5条 | 1)有漏气现象且未采取处置措施的,不得分; 2)储气罐严重锈蚀,一处扣3分 | 12 | ||||
| 高压储气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严禁超压运行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5条 | 1)未按规定检验,不得分; 2)运行压力不正常,一项扣2分 | 15 | ||||
| 1)安全阀外观应完好,在校验有效周期内; 2)阀体上应悬挂校验铭牌,并注明下次校验时间,校验铅封应完好; 3)安全阀与被保护设施之间的阀门应全开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7条 | 1)一台安全阀未检或铅封破损,不得分; 2)一台安全阀外观严重锈蚀扣3分; 3)阀门未按规定全开,不得分 | 15 | ||||
| 1)阀门外观无损坏和严重锈蚀现象; 2)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3)阀门不应有泄漏现象; 4)阀门应定期检查维护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7条 | 1)阀门一处损坏或严重锈蚀扣2分; 2)阀门一处有堆积物,扣2分; 3)存在泄漏现象且未采取处置措施的,不得分; 4)阀门未能按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每项扣2分 | 8 | ||||
| 1)过滤器外观无损坏和严重锈蚀现象; 2)应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3)过滤器内清出的污物应妥善处理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 | 1)有一处过滤器损坏或严重锈蚀,扣2分; 2)过滤器前后压差不符合要求,每处扣2分; 3)无收集装置或无处理记录,不得分 | 8 | ||||
| 1)管道外表防腐涂层应完好; 2)管道和管道连接部位无泄漏现象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9条 | 1)严重锈蚀,一处扣2分; 2)存在泄漏现象且未采取处置措施的,不得分 | 6 | ||||
| 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力表外观应完好; 2)压力表应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签应贴在表壳上,并注明下次检定时间,检定铅封应完好无损; 3)压力表与被测量设备之间的阀门应全开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10条 | 1)一只表损坏,扣3分; 2)一只表未检,扣3分; 3)一只表铅封破损,扣3分; 4)一只表标贴脱落或看不清,扣3分; 5)一只阀门未全开,扣3分 | 12 | ||||
| 1)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各种报警系统应完好有效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10条 | 1)未按要求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不得分; 2)未按规定对装置进行维护,每项扣3分; 3)报警系统失灵,不得分 | 15 | ||||
| 现场计量测试仪表的读数应在工艺操作要求范围内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10条 | 读数不在工艺操作要求范围内每项扣1分 | 5 | ||||
| 应按《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和本企业相关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11条 | 1)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2分; 2)标志破损,每处扣2分 | 8 | ||||
| 消防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水质应良好,无腐蚀性,无漂浮物和油污; 2)消防泵房内应清洁干净,无杂物和易燃物品堆放; 3)消防泵应运行良好,无异常震动和异响,无漏水现象; 4)消防供水装置无遮蔽或阻塞现象,站内消火栓水阀应能正常开启,消防水管、水和扳手等器材应齐全完好,无挪用现象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11条 | 1)消防水池内水质不符合要求,扣3分 2)消防泵房不清洁或有杂物堆放,扣3分; 3)消防泵存在故障,每台扣3分; 4)消火栓水阀不能正常开启,每台扣3分; 5)缺少或遗失消防供水器材,每件扣3分 | 12 | ||||
|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等应按相关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按规定年限报废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11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12条。 | 1)灭火器未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过期或失效,每处扣3分 2)检查和维修记录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 | 15 | ||||
| 防雷装置应当按规定,定期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保证完好有效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11条 | 防雷装置未按要求检测,每处扣3分 | 15 | ||||
| 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11条 | 1)无检查记录,不得分; 2)检查记录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 | 8 | ||||
| 1)变配电室应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措施; 2)变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 3)电缆孔洞必须用绝缘油泥封闭,与室外相通的窗、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4)变配电室内的应急照明设备应完好有效; 5)电缆沟上应盖有完好的盖板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2.12条 | 1)无关人员可自由出入,不得分; 2)未密封或有孔洞,每处扣3分; 3)无应急照明设备,不得分; 4)应急照明灯存在问题,每处扣3分; 5)无盖板或盖板损坏,每处扣3分 | 15 |
| 3 | 电气防爆 | 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21条 | 电气防爆不符合要求每一处扣5分。 | 20 | ||
| 4 |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调压器、过滤器、阀门、管道、安全装置等外表应完好无损,无油污、无腐蚀锈迹等现象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3.3条 | 存在损伤、油污、锈蚀现象,每处扣1分 | 5 | ||
| 调压箱(悬挂式)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2)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3)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的上、下方墙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4)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4条 | 抽查5-12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10 | ||||
| 调压柜(落地式)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四周应设护栏。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4条 | 抽查5-12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10 | ||||
| 1)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区”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附录图D-7)。 2)调压室应有泄压措施,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12条 | 抽查5-12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 15 | ||||
| 调压器应运行正常,无泄漏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3.3条 | 1)调压器出现喘动、出口压力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每项扣1分; 2)出现调压器超压送气情况,不得分; 3)发现泄漏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分 | 5 | ||||
| 应按《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和本企业相关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3. | 1)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每处扣2分; 2)标志破损,每处扣2分 | 10 | ||||
| 调压装置区应按相关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按规定年限报废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3.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12条 | 1)灭火器材未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过期或失效,每处扣2分 2)检查和维修记录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 | 12 | ||||
| 公共建筑顶层房间调压装置的燃气浓度监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3. | 不符合规定要求,每项扣2分 | 8 | ||||
| 电采暖设备的外壳温度不得大于115℃,电采暖设备应与调压设备绝缘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4.3.9条 | 1)外壳温度超标,每处扣1分; 2)未有效绝缘,每处扣1分 | 5 | ||||
| 5 | 燃气管道 | 同一管网中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5.2.1条 | 未有效隔断,不得分 | 5 | ||
| 管道上的阀门和阀门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门井不应塌陷,井内不得有积水; 2)直埋阀应有护罩或护井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5.2.2条 | 不符合要求,每处扣3分 | 12 | ||||
| 应制定完善的泄漏检查制度,配备专业泄漏检测仪器和人员;泄漏检测周期应符合行业规程要求。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5.2.4条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 | 1)未建立泄漏检测制度不得分; 2)未配备专业泄漏检测仪器和人员不得分; 3)未按要求进行泄漏检测,每项扣3分; 4)存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每处扣3分 | 15 | ||||
| 暴露在空气中的管道外表应涂覆防腐涂层,防腐涂层应完整无脱落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5.2.5条 | 1)无防腐涂层,不得分; 2)防腐层严重脱落,每处扣2分 | 5 | ||||
| 6 |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 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系统服务器应有冗余配置,能实现冗余切换功能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8.1条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9.2.1条 | 1)未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不得分; 2)系统服务器无冗余配置扣10分; 3)不能实现冗余切换功能扣5分 | 15 | ||
| SCADA系统必须配置在线式不间断电源(UPS),UPS在满负荷时应留有40%容量,市电中断后能维持系统正常运行不小于4个小时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9.2.4条 | 1)未配置在线式UPS不得分; 2)配置非在线式UPS扣2分; 3)UPS负荷大于60%时扣2分; 4)UPS电源供电时间小于4小时扣2分 | 10 | ||||
| 应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发现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控制中心的显示值不一致时,应及时处理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9.2.6条 | 1)显示值不一致不得分; 2)无巡检记录不得分; 3)巡检记录不全扣2分 | 5 | ||||
| 有完善的设备硬件和软件维护记录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9.2.6条 | 1)没有维护记录不得分; 2)维护记录不全扣3分 | 5 | ||||
| 应建立完善的通信运行监管系统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9.3.3条 | 1)无运行监管系统不得分; 2)一项不健全扣1分 | 5 | ||||
| 有完善的设备维护记录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9.3.3条 | 1)无设备维护记录不得分; 2)缺少一台设备维护记录扣3分 | 9 | ||||
| 不能出现由于通信设备故障影响SCADA系统正常运行或影响远程控制功能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第9.3.3条 | 1) 一年内发生一起重大通信故障造成SCADA数据丢失超过2h不得分; 2)发生一起通信事故造成SCADA数据丢失小于2h扣2分 | 5 |
| 7 |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 1)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2)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3)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4)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31条 | 1)企业未制定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的,扣5分; 2)新设备使用前无验收资料,扣5分; 3)旧设备无报废、拆除资料,扣5分。 | 15 | ||
| 八 | 用户服务 | 设置5项评定项目,5条评定内容 | 40 | ||||
| 1 | 用户合同 | 应与单位用户签订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未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扣5分;未建立用户档案扣5分。 | 10 | ||
| 2 | 安全宣传 | 应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 1)查看燃气安全宣传日活动情况、照片、图片等资料。 2)未开展宣传活动的扣10分。 | 10 | ||
| 3 | 安全巡检 | 应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安装相关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1)按企业供应范围,抽查巡检记录;对已巡检过的用户,采取随机抽取用户签字的巡检记录或电话回访方式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对安检到访不遇的处理措施。 2)未落实巡检计划的、年度巡检率达不到50%的扣5分;每发现一起企业提供用户巡检信息不实、伪造用户巡检记录的扣2分。 | 10 | ||
| 4 | 报修电话 | 报修电话应公开,是否落实24小时值守;受理处置用户报修应及时。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未公开保修电话扣5分;电话不畅通扣5分。 | 5 | ||
| 5 | 用户应急处置 | 企业应建立燃气用户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在用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参与应急保障和救援工作。 | 1)企业未制定燃气用户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此项不得分; 2)查看燃气用户事故记录,无事故的不扣分;有事故但未采取应急保障和救援措施的,不得分。 | 5 | |||
| 九 | 作业安全 | 设置5项评定项目,5条评定内容 | 90 | ||||
| 1 | 生产现场 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1)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沟槽作业、燃气危险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实行严格的管理; 2)危险作业必须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3)设备操作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4)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5)燃气设备设施附近有实施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7.1条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5条、第14条 | 1)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沟槽作业、燃气危险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每次扣10分; 2)工人未按操作规程执行,每项扣10分; 3)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每项扣10分; 4)燃气设备设施附近有实施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作业现场无安全人员或安全措施未落实,扣10分。 | 30 | ||
| 2 | 作业行为 管理 | 1)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49条 | 1)现场发现从业人员有违章操作的,不得分; 2)作业现场有隐患而未采取控制措施的,每次扣5分。 | 15 | ||
| 3 | 警示标志 | 1)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2)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7.3条 | 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的,每处扣5分。 | 20 | ||
| 4 | 相关方 管理 | 1)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2)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3)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4)企业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5)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40条、第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 1)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方的,不得分; 2)未对相关承包商、供应商等实施管理的,扣5分; 3)管理资料不齐全,扣5分; 4)未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的,扣5分; 5)对相关方的项目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扣5分。 | 10 | ||
| 5 | 企业变更 管理 | 1)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2)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3)企业供气设施变更,法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等应进行安全评价,重新取得经营许可资质。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7.5条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1)作业过程发生变化,无控制措施资料的,扣5分; 2)变更的实施未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的,扣5分; 3)变更的实施中未开展隐患分析的,扣5分; 4)企业供气设施变更,法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等未进行安全评价的,或评价结论不合格仍然生产经营的,不得分。 | 15 | ||
| 十 | 隐患排查和治理 | 设置4项评定项目,4条评定内容 | 60 | ||||
| 1 | 隐患排查 | 1)企业应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对各类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燃气供应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3)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下列要求:a)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b)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c)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8.1条 | 1)企业未每月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活动的,扣5分; 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扣5分; 3)台账登记明显不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扣5分; 4)未对隐患进行评估分级的,扣5分; 5)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的,扣5分。 | 20 | ||
| 2 | 排查范围与方法 | 1)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2)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8.2条 | 1)企业隐患排查未明确范围的,或者不清楚应该包含的范围的,扣5分; 2)企业缺少检查活动记录,每少一次扣5分。 | 15 | ||
| 3 | 隐患治理 | 1)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2)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3)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8.3条 | 1)企业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扣5分; 2)企业未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每次扣5分; 3)隐患治理方案中缺少必要的内容,每项扣3分;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未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的,扣5分; 5)隐患治理完成后未进行评估的,或者无评估记录的,扣5分。 | 15 | ||
| 4 | 预测预警 |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8.4条 | 企业未开展隐患预测预警技术研究的,或者建立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预警系统的,不得分。 | 10 | ||
| 十一 | 重大危险源监控 | 设置3项评定项目,3条评定内容 | 30 | ||||
| 1 | 辨识与评估 |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9.1条 | 企业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不得分。 | 10 |
| 2 | 登记建档与备案 |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9.2条 | 1)企业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不扣分; 2)企业有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不得分。 | 10 | ||
| 3 | 监控与管理 |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9.3条 | 1)企业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不扣分; 2)企业有重大危险源,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或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的,不得分。 | 10 | ||
| 十二 | 职业健康 | 设置3项评定项目,3条评定内容 | 30 | ||||
| 1 | 职业健康 管理 | 1)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2)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5)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0.1条 | 1)作业环境不良、应配备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工具不齐全,扣5分; 2)对作业现场未进行职业危害定期检测,扣5分; 3)检测点未设置告知牌,扣5分; 4)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未进行定期体检,扣5分; 5)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扣10分;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未配备必要的急救用品、设备和应急撤离通道的,扣5分; 7)现场急救用品,设备不能处于正常状态的,扣5分。 | 10 | ||
| 2 | 职业危害 告知和警示 | 1)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3)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0.2条 | 1)在劳动合同中未如实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扣5分; 2)未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未使作业人员了解生产作业过程中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措施知识的,扣5分; 3)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扣5分; 4)设置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不齐全或不规范,每处扣2分。 | 15 | ||
| 3 | 职业危害 申报 |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0.3条 | 存在职业危害的燃气供应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并取得申报回复的,扣5分。 | 5 | ||
| 十三 | 应急救援 | 设置5项评定项目,5条评定内容 | 60 | ||||
| 1 | 应急机构 和队伍 | 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 1)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和专(兼)职应急队伍的,不得分; 2)机构不健全,或者职责不清的,扣5分; 3)未以文件形式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或人员队伍的,或者无应急队伍且与专业队伍无服务协议的,不得分。 | 10 | ||
| 2 | 应急预案 制定 | 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2)应当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 (3)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第9条、第10条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每处扣5分。 | 15 | ||
| 3 |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1)企业应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器材,包括:a)抢险抢修器材;b)个体防护用品;c)通讯器材;d)交通运输工具等 2)企业应做好应急救援器材保管、检查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 3)企业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其畅通; 4)相关应急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电话号码应置于明显位置,保证相关人员熟悉掌握。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 | 1)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一项不符合扣3分; 2)未明确应急救援器材的管理责任人,扣3分; 3)应急救援器材未定期检查、维护,无检查维护记录的,扣5分; 4)企业未设置24小时值班的有效报警电话和调度人员,扣5分; 5)未建立应急救援单位、部门及人员通讯电话目录,扣5分。 | 15 | ||
| 4 | 应急演练 | 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 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 1)企业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或无培训记录的,扣5分; 2)未定期演练,或无演练记录的,扣5分; 3)未评价演练效果及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扣5分; 4)未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未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的,扣5分。 | 10 | ||
| 5 | 事故救援 | 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根据事故大小和响应级别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2)发生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应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 4)对燃气大量泄漏、燃爆或火灾事故现场应设警戒线; 5)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中毒等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1.5条 | 1)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扣分。 2)发生事故后,企业未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不得分; 3)发生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未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的,不得分; 4)事故救援中未按规定对事故现场设警戒线,扣5分; 5)抢救人员未佩戴好防护器具,扣5分; 6)未对烧伤、烫伤、中毒等人员及时进行救治,不得分。 | 10 | ||
| 十四 |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 设置2项评定项目,2条评定内容 | 30 | ||||
| 1 | 事故报告 | 1)企业应制定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还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 3)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和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企业内部或供气区域内发生以下事故或紧急重大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a)燃气燃烧爆炸;b)燃气大量泄漏;c)火灾;d)中毒;e)自然灾害;f)涉及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2.1条 | 1)企业未制定事故报告制度,或者事故报告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2)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的,不得分; 3)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不得分。 | 15 | ||
| 2 | 事故调查 和处理 | 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以上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按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应建立事故档案; 3)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技术措施;b)培训教育措施;c)管理措施。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2.2条 | 1)企业未发生事故,不扣分。 2)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扣15分; 3)一般事故,未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扣5分;未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扣5分; 4)事故后企业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一项不符合扣5分; 5)事故后企业未落实整改和预防措施,一项不符合扣5分。 | 15 | ||
| 十五 |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设置2项评定项目,2条评定内容 | 30 | ||||
| 1 | 绩效评定 | 1)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 3)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4)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3.1条 | 1)企业未定期进行评定,扣15分; 2)主要负责人未负责评定工作,扣5分; 3)未形成正式文件,未进行通报,扣5分; 4)事故后未重新进行评定,扣15分。 | 15 | ||
| 2 | 持续改进 |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第5.13.2条 | 未根据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每缺一项扣5分。 | 15 | ||
| 总计 | 十五个部分 | 设置57项评定项目,90条评定内容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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