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 2009年4月29日印发
打字:段莉娟 校对:杨爱云 共印:40份
咸阳市环境环境保护局
关于《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有效地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对全市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咸阳市环境环境保护局关于《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对象
凡在咸阳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需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和装机容量在三十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除外。
二、排污许可证的分级负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和装机容量在三十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除省厅发放范围外的其他中、省、市级环评审批项目以及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三)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本级环评审批项目以及省市发放范围以外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对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在试生产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否则,环保部门不得批准试生产。
四、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基本程序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核发;变更;监督管理;年度复审;期满换发。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生产工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要求;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
3、列入我市安装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并与省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必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新建项目除具有以上4条所规定的条件外,其必须具有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单位正式有效的申请文件;
2、填写规范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在“咸阳环保”下载中心下载);
3、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治理进度报告,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资料;
4、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近半年内两次以上监测报告(新建项目试生产前不提供);
5、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复文件(新建项目试生产前不提供);
7、《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新建项目试生产前、换发排污许可证不提供);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一是要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同时明确补充的期限。排污单位逾期未补齐申请材料的,视为未申请;二是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 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
1、排污单位不符合产业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2、符合国家产业,但达不到其他环保要求或超标排放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
3、符合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各项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能达标排放的,核发《排污许可证》。
4、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向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整改计划,整改或试运行完成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排污许可证》。
5、新建项目应在试运行前30日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项目竣工验收并符合相关环保规定后换发《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将延期理由及延期时间告知申请人。
五、排污许可证变更
(一)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许可证规定内容拟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排污单位发生资产重组、租赁、转让、兼并的,新排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原持证单位,限期办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变更手续。
六、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一)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浓度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也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二)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应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污量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三)县市区环保局应加强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测,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完好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以及排污口标志、排污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好、规范等,做好检查记录。对于未按照《临时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污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排污许可证年度复审
(一)排污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年审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单位在办理许可证年度复审手续时,应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年审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年度每季度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每季度市、区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产品生产基本情况、污染物治理计划完成情况、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许可证浓度、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的,签发年审合格意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年审并吊销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1、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或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
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
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实施新、改、扩项目建设;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交排污费的;
5、无理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的;
6、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手续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县市区环保局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变更、年度复审、注销、吊销等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
八、排污许可证换发
(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排污情况未发生变化且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换发:
1、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2、排污许可证未通过年度复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九、法律责任
(一)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办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收回。
十、附则
(一)《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本实施意见如与国家、省级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级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省、市、县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到期后按照本方案要求,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换发。
附件一:《咸阳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二:《咸阳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附件三:《咸阳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申请表》
附件一:
咸阳市排放污染物
许可证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制
说 明
1.本表由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填报,并作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申请单位正式有效的申请书;
②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③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市、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近三个月监测报告;
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污染隐患的单位提供)。
3.申请单位在完成申请表的填写后,封面加盖公章一式3份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核发。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法人姓名 | 邮政编码 | |||||
| 环保机构名称及负责人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
| 生产天数(天/年) | 污染物排放去向 | |||||
| 行业主管部门 | 排污口整治情况 | |||||
| 单位产品、产量、用水量、原辅材料能源消耗量: | ||||||
| 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出流程图: | ||||||
| 污染物 名称 | 实际排放 浓度 | 国家(地方)标准值 | 年排放总量 实际值(吨/年) | 年排放总量 标准值(吨/年) | ||
| 污染物治理工艺简介: | ||||||
(公章)
年 月 日
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发证机关核准意见: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咸阳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变更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制
说 明
1.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变更前15日内填写本表。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根据许可证发证权限,在完成申请表的填写后,封面加盖公章一式3份报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法人姓名 | 邮政编码 | ||
| 环保机构名称 及负责人 | 联系电话 及传真 | ||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排污许可证类型 | ||
| 排污许可证变更原因: | |||
| 排污许可证变更内容: | |||
| 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原发证机关审查意见: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咸阳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年审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填 表 时 间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制
说 明
1.排污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填写本表。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申请单位本年度环保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产品生产基本情况、污染物治理计划完成情况、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②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③每季度市、区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④申请单位本年度能耗情况,主要包括用水量、用电量、用煤量、用气量等。
3.申请单位根据许可证发证权限,在完成年审申请表的填写后,封面加盖公章一式3份报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审、换发排污许可证。
4.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申请表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法人姓名 | 邮政编码 | ||||||
| 环保机构名称 及负责人 | 联系电话 及传真 | ||||||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排污许可证类型 | ||||||
| 全年生产天数 | 职工人数 | ||||||
| 污染物名称 | 本年度许可 排放浓度 | 本年度实际 排放浓度 | 本年度 许可排放量 | 本年度 实际排放量 | |||
| 废水 | |||||||
| 废气 | |||||||
| 固体 废物 | |||||||
| 噪声 | |||||||
(公 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原发证机关审查意见: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