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22共包括8章5内容,分别是总则、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嵌入衍生工具、金融工具确认、金融工具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公允价值确定与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整个准则的逻辑主线归纳为:范围→分类→确认与计量→公允价值。即在金融工具定义所限定的范围内,以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持有目的(交易意图)进行分类为前提,分别对四类金融工具进行确认与计量。其难点也正是本准则精华之处在于公允价值的确定。
重点包括以下9个部分:
1.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定义及特征;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四种类别及划分标准;
3.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初始、后续与终止确认;
4.金融工具的计量:初始、后续与终止计量;
5.不同类别金融工具切换的会计处理;
6.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与程序;
7.嵌入衍生工具的定义及会计处理;
8.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
9.结合实践,进行实例剖析。
第一章 金融工具的相关定析
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主要在CAS22中的第一章和第八章进行规范。主要规范4方面内容:目标与制订依据、金融工具定义、衍生工具定义及特征、排除事项与例外指定。
一、目标与制订依据
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是CAS22的目标,制订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二、金融工具定义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它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①现金;
②持有的其它单位的权益工具(比如股权投资);
③从其它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收账款或债券投资);
④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它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期权、互换);
⑤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⑥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①向其它单位交付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它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3)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三、衍生工具定义、特征及种类
(1)定义: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它合同:
①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它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②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它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③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2)种类: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四、排除事项与例外指定
主要的排除事项与例外指南指定包括以下:
(1)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3)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4)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5)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6)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7)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8)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9)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10)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1)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2)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它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3)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它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的主要内容
一、分类的标准问题
CAS22中分类的标准是以会计主体持有某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目的或意图进行分类,而传统的分类标准基本上是以简单的长短期来划分。两种分类标准的区别不简单在于形式的区别,更主要的在于体现了准则制订的理论指导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由原来的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的转变。
简单讲,规则是指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情况简述
CAS22将初始确认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概括为交易类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将初始确认时的金融负债划分为两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概括为交易类金融负债);
(2)其它金融负债。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具体判断标准
1.交易类金融资产、负债的具体判断标准
(1)交易类金融资产、负债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①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②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③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指定为交易类金融资产、负债
除CAS22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嵌入衍生工具)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①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②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指定为交易类金融资产、负债的例外情况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①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②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③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4)指定为交易类金融资产、负债的重分类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它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它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具体判断标准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具体判断因为其重要性而需要全面去判断,既需要正面的肯定标准,也需要反面的标准,甚至还包括标准适用错误的惩罚性措施。下面分别进行讲述。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正面肯定标准: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才可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标准,衍生金融资产肯定是不能列入其内的。但并不意味所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就可以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情况下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就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①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②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3)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不能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
以下情况企业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入持有至到期:
①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②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③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④其它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4)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也就不能将其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
包括下列情况:
①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②受法律、行规的,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③其它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5)实际利率法摊余成本的概念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6)惩罚性措施
为了严格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划分,防止不当的资产“挤入”该类别,CAS22除了在进行上面一系列的排除界定外,还制订了有惩罚意义在内的规定,主要是: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①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着影响。
②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③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A.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B.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或显着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C.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D.因法律、行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E.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具体判断标准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对比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划分标准,如果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应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否则,如果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就应该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另外,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①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②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③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④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⑤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也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判断标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前述三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即非贷款和应收款项、非持有至到期投资、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三章 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初始、后续与终止确认
一、金融工具会计确认的历史渊源与突破
二、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标准
在CAS22第四章中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是唯一的初始确认标准。
三、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标准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由
1.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
CAS22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终止确认标准的核心是强调注重资产转移的实质。
2.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标准
(1)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一般性规定
CAS22规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可以看出,金融负债终止确认代表义务的解除,另一个角度而言,也才能带来相应资产权限的完整。因此,CAS22也从这个角度进行了规范,即规定: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2)金融负债“替换”的确认
CAS22规定,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同时规定,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我们将上述活动定义为金融负债“替换”。
(3)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损益处理
CAS22规定,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另外,针对负债的回购,还规定: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金融工具会计计量
一、金融工具会计计量的历史渊源与突破
二、金融工具的初始会计计量
1.初始会计计量应采用的计量属性
CAS22第五章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2.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1)交易费用概念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2)交易费用种类(内容)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它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它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3)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工具分类的不同,CAS22规定了不同的费用处理方法,主要包括: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②其它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三、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按照不同的资产种类,规定了不同的计量属性。但主体上是以公允价值为主的。
1.一般情况(交易类与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
CAS22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
根据CAS22推断,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两类金融资产,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历史成本
根据实际情况,CAS22也保留了适用于历史成本的情况,即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四、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1.一般情况
CAS22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与相应类别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相对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3.历史成本
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4.孰高法计量
对于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CAS22规定,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五章 不同类别金融工具切换的会计处理
一、摊余成本转为公允价值的情况
是指原来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属性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主要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转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主要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况:
1.持有至到期投资转出
这种情况是指,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剩余部分的处理
我们将准则里所描述的这种情况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剩余部分:该持有至到期投资大部分出售或大部分重分类转出之后,所剩余的部分。且该转出不属于CAS22中第16条所允许的5种特殊豁免情况。这种情况下,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剩余部分已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也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总之,以上两种情况下,重分类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其剩余部分,都转为可供出售类资产,并按后者的相应计量属性进行计量。
二、公允价值转为摊余成本的情况
是指原来采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主要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摊余成本计量属性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主要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情形。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CAS22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
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1.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计入所有者权益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3.与套期保值有关的情形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四、摊余成本的后续计量处理
一般情况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当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六章 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与程序
公允价值的取得程序分为以下几个过程:
存在活跃市场下取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市场交易价格是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
一、存在活跃市场下公允价值的取得程序
根本的原则是: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基本步骤如下:
1.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2.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净敞口是指在某一时段内,企业持有某一投资品种的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形成的投资敞口(净头寸)。
3.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时的处理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的,可以采用以下程序确定公允价值:
(1)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另外,当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就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4.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取得
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5.存款的公允价值取得
(1)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
(2)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二、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的取得程序
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它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具体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尽可能采用公共参数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2.应该定期测试估值技术有效性
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正确看待交易价格
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4.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它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三、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第七章 嵌入衍生工具的定义及会计处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定义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它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就是一个典型的混合工具,其主合同是债券合同,嵌入衍生工具就是约定的转换股票情况。
二、嵌入衍生工具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根据所归属的混合工具是否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
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不能指定:
(1)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另外,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2)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上述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CAS22中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它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
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金融资产的范围
CAS22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以上分析说明,只有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三类金融资产需要进行减值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概括为交易类金融资产)不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此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已经记入当期损益,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实质与减值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二、进行减值会计处理的条件
需要进行减值会计处理的三类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相应的减值会计处理。这个条件就是要有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它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它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1.减值时的处理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2.转回时的会计处理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1.减值时的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2.转回时的会计处理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五、其它注意事项
1.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即先单项,后组合)。
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九章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实例分析
一、不同类别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2005年12月29日,企业签订一项购买金融资产协议,协议生效日为当天。成交价为1000元,该成交价也是交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简化起见,这里先省去交易费用。200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和2006年1月6日(结算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分别为1003和1005元。则根据企业对该金融资产的类别划分,分别处理如下表:
| 账簿余额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可供出售类资产 | 为交易而持有 |
| 记录方法(计量属性) | 摊余成本 | 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在权益中反映 | 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中反映 |
| 2005/12/29 金融资产 负债 | 1000 (1000) | 1000 (1000) | 1000 (1000) |
| 2006/12/31 金融资产 负债 权益(公允价值调整) 损益(公允价值调整) | 1000 (1000) | 1003 (1000) 3 | 1003 (1000)
3 |
| 2006/01/06 金融资产 负债 权益(公允价值调整) 损益(公允价值调整) | 1000 | 1005
5 | 1005
5 |
二、公允价值的取得程序: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例
公允价值计量是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同时也是操作难度最大的地方。这里以中国2005年3月公布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来加以说明。
所谓“影子定价”,是货币市场基金所采用的一种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该方法的作用是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货币市场基金平时的计量属性是摊余成本法。但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说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就已经不能在公允的反映持有资产的价值。因此基金就要进行相应的组合或会计调整(目前只是先进行组合调整)。
首先,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基金业界按照的有关规定,自发成立了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负责全行业内的影子定价等日常工作。
其次,制订了详细、科学、全行业统一采用的“影子定价”处理流程。主要步骤如下:
(一)收益率采集基础
货币市场基金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管理的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采集双边报价信息,以此为基础估算市场公允收益率。
(二)定价品种的分类
将定价品种分为国债、央行票据和性金融债、其它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三类。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每季度确定当期最活跃的成交类别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类别,并确定三类定价品种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一并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
(三)估值基准类别的剩余存续期分类
1.剩余存续期小于等于3个月;
2.剩余存续期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
3.剩余存续期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9个月;
4.剩余存续期大于9个月,小于等于397天。
(四)数据采集
1.寻找估值基准类别券种的双边报价信息
每个工作日16:45分后,从中国货币网采集双边报价的收益率信息。双边报价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其它信息
其它信息如债券面值、票面年利息、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债券剩余存续期等。
(五)确定各期限段公允收益率基准
1.以双边报价中估值基准类别各券种的买入收益率和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收益率标准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如有多个双边报价商对同一品种提出报价,以最低的买入收益率和最高的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
3.根据估值基准券类别剩余存续期的划分原则,计算各期限段中所有券种收益率标准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期限段品种的市场公允收益率标准。
4.若当日某期限段券种没有双边报价信息,则以上一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作为当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六)确定其它类别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根据基准券类别中各期限段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以及其它品种与基准券类别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确定其它类别品种各期限段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七)浮动利率债券的公允收益率标准,由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根据基准利率以及有效利差的实际变动情况具体确定。
(八)确定基金的“影子价格”
1.参照金融业普遍遵守的“全价估算公式”,如,分别计算当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其中:PV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M为债券面值;C为债券票面年利息;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D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y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
2.将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导入估值表中,计算“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总之,CAS22与IAS39、32、FAS119、133等实现了实质性的趋同。只是在准则格式上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