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 工 监 理 细 则
编制:
审批:
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厦门港海沧港区14#~19#泊位岸壁工程施工监理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厦门港海沧港区13#泊位西侧水域内,拟建泊位岸线长2262米;挖泥范围为14#~19#泊位基槽开挖水域段。
基槽开挖主要工程量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淤泥外抛;二是将砂类土向围堰内吹填。本工程开挖底标高设计定为-20m,基槽开挖区域的现泥面标高约为±0.0m。基槽断面设计底宽为28~50m,基槽开挖边坡1:4~1:2。基槽断面挖泥量约755万m3,其中吹填量约500万m3。
基槽开挖工程的总工期为240日历天。其中,分段节点工期要求为:18#~19#泊位段180日历天;16#~17#泊位段210日历天;14#~15#泊位段240日历天。
开工日期:2005年12月22日。
二、监理依据和目标
(一)监理依据
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
2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 203)
3《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 248)
4《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21-98)
5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的会议纪要
6 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其他有关技术法规和规范及标准
(二)工程质量目标
按“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评定,要达到优良等级。
三、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一)施工前控制
1、检查承包人测量人员资质、上岗证书和仪器设备校验、合格证书等,并向监理部报验。
2、检查承包人是否根据业主书面提供的测量控制点及施工图坐标进行施工测量控制点布设,并向监理部报验。
3、核验承包人的原始泥面测量资料(必要时会同业主、审核所等单位一起进行测量、检查)。
4、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同时积极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5、检查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年检证书和安全施工措施。检查进场施工设备型号、生产能力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6、督促承包人及早办理施工船舶作业的相关证件、发布航行通告等事宜,确保施工水域安全,无干扰作业。
7、认真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要合理、可行,总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总工期要求。
8、挖泥船定位系统GPS要进行比对校验,符合测量定位精度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挖泥船才可施工作业。
9、审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要求特殊工种施工人员要持证上岗。
10、认真核查承包人进场条件符合后,签发开工报告。
(二)基槽开挖过程质量控制
1、基槽开挖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
2、按照业主、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将严格控制疏浚物是外抛或是向围堰内吹填。
3、监理工程师要对各挖泥船组进行巡视、检查,以控制基槽开挖质量,并作好施工检查记录。
4、对阶段性水深测量工作进行旁站监理。水深测量前,要检查承包人对测深仪、GPS的校对及水尺的核验。
5、采用挖泥断面与设计断面对比方法,每月检查一次承包人报送的施工阶段性水深测图。
(三)吹填施工过程(对围堰影响)的质量控制
1、要求承包人上报的绞吸挖泥与吹填施工技术方案要合理、安全、可操作。
2、不得在同一断面区域同时进行挖泥与吹填作业,即:在同一断面上,不得同时进行开挖和加载。
3、施工作业时,要定期进行定位系统(GPS)的校对和(水位遥报仪)水尺的核验,确保挖泥位置及开挖深度准确无误。
4、按照设计要求,基槽北坡严禁超挖。根据不同土质,确定分层厚度,若开挖的土质好于预计的土质,可以提高开挖边坡坡度。
5、要求承包人在进行吹填管线布设时,充分考虑到吹泥口的位置对围堰稳定的影响程度。要保证吹泥口至围堰的安全距离,确保施工期围堰的稳定和安全。
6、吹填土原则要求为砂混淤泥和砂,不得将淤泥吹入围堰内。
7、泄水口应满足施工排水要求,当泄水口对排洪通道产生淤塞时,要及时进行清淤处理。
8、向围堰内吹填施工时,严格按照设计标高控制吹填高度。
(四)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
1、基槽挖泥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应以工程设计图和交工水深图为依据。吹填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应以吹填土质、高程和经测量的平整度为依据。
2、可在测图上等间距抽检不少于10%的测量断面图,将其与设计断面比较、检查。
3、分段开挖交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业主、审核所、监理工程师等参加交工测量工作,并对检测资料和测绘仪器的核定资料逐项进行自检,确保测量资料正确无误。
4、承包人相关负责人应如实填写“基槽开挖(吹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进行自检评定。
5、承包人应及时提交竣工报告,申请交工验收。
四、监理工作流程
基槽挖泥、吹填施工监理工作流程
1.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2.质量保证体系检查
3.挖泥标志、吹填区位置标志检查
4.主要施工和管理人员资质,进场施工船机状态检查
5.旁站浚前测量并审查测量成果
6.安全设施、文明施工措施
开工申请
承包人
审查结果
不合格
签发开工令
合格
挖泥、吹填施工
承包人
监理巡视
1浚中测量成果检查
2.随船检查是否在指定的抛泥区抛泥
3.旁站中间计量测量
检查不合格
承包人整改
合格
签认工程报验单
下道工序施工
五、进度控制
在挖泥、吹填施工过程中,按照各作业区节点工期控制: 18#~19#泊位段180日历天;16#~17#泊位段210日历天;14#~15#泊位段240日历天。确保总工期的实现。
1、 按施工合同要求,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进度计划安排和施工程序的可行性、合理性,核查施工设备、能力、人员、组织、总进度计划等。
2、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进度计划,安排挖泥船组的投入。在挖泥作业初期投入四~五组(一艘挖泥船配三艘泥驳)抓斗挖泥船,待工作面展开后,再加大挖泥船机设备的投入,同时进行三个挖泥作业区施工,以加快施工进度。
3 、在施工过程中逐月检查承包人的测量水深图,施工单位进行水深测量时监理工程师要进行旁站。做好反映工程实际进度的监理日志,对影响工程进度的内、外部因素要详细注明。
4、加强进度控制的动态管理,建立挖泥日报制度,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及影响进度的因素,如资金支付、自然条件、施工干扰等。发现进度滞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抓住关键工序调整计划。
六、费用控制
1、掌握合同文件中有关费用支付规定、程序及约定时间。
2、要求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业主、监理上报本月完成的形象进度、工程量、工作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本月工程(作)量,总监审核、业主审批作为支付依据。
3、承包人每月实测一次施工区域的地形图,报送业主和监理审核后,作为核定本月挖泥、吹填工程(作)量的依据。
七、安全控制与环保监控
本工程为水上施工,受风、浪等影响,客观上存在不安全因素多,监理将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力度,采取完善的监管措施,确保作业人员、船机、设备、仪器的安全。要求承包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要求和标准,采取具体措施防治污染。
1、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订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细化措施。
2、15总吨以上的机动船舶和40载重吨以上的非机动船舶,须具有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储存器。
3、船上生活垃圾应做好日常收集、分类存储及处理工作。
4、400总吨以上的施工船舶必须具有油水分离器,其运转中产生的机舱油污水由其自备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其它施工船舶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及其它生活垃圾等,由接收船收集或当地有关环保部门处理。
5、挖泥作业使用的泥驳不能漏泥,如有漏泥必须经修理达标后才能使用。必须到指定的抛泥区卸泥,严禁随便乱抛,承包人在抛泥前应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取得抛泥区卸泥许可证。
6、吹填施工时,要控制排放的混水对周围水域的影响。不得对周围水域产生严重污染。
八、监理工作用表
根据《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和《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21-98)中表式,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表格,经监理确认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