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项修订都定期地在《国际民航组织月刊》和每月出版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增补》中公布,本出版物持有者应进行核查。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 |
| 修订 | |||
| 编号 | 适用日期 | 换页日期 | 换页人 |
| 1-11 | 已编入本版 | ||
| 更正 | |||
| 编号 | 颁发日期 | 换页日期 | 换页人 |
| 页 | |
| 前言 ………………………………………… | (v) |
| 第1章 定义 ……………………………… | 1-1 |
| 第2章 总则 ……………………………… | 2-1 |
| 2.1 目标 ………………………………… | 2-1 |
| 2.2 适用性 ……………………………… | 2-1 |
| 2.3 保安和简化手续 …………………… | 2-1 |
| 2.4 国际合作 …………………………… | 2-1 |
| 2.5 设备、研究和发展 ………………… | 2-2 |
| 第3章 组织 ……………………………… | 3-1 |
| 3.1 国家组织和主管当局 ……………… | 3-1 |
| 3.2 机场运行 …………………………… | 3-1 |
| 3.3 航空器经营人 ……………………… | 3-1 |
| 3.4 质量控制 …………………………… | 3-2 |
| 第4章 预防性保安措施 ………………… | 4-1 |
| 4.1 目标 ………………………………… | 4-1 |
| 4.2 关于通行管制的措施 ……………… | 4-1 |
| 4.3 关于航空器的措施 ………………… | 4-1 |
| 4.4 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 | 4-1 |
| 4.5 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 | 4-2 |
| 4.6 关于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的 措施 ………………………………… | 4-2 |
| 4.7 关于特殊类型旅客的措施 ………… | 4-2 |
| 第5章 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 | 5-1 |
| 5.1 预防 ………………………………… | 5-1 |
| 5.2 应对 ………………………………… | 5-1 |
| 5.3 交换情报和报告 …………………… | 5-2 |
| 附件17的附篇 | |
| 《附件2 — 空中规则》节录 ……………… | ATT-1 |
| 《附件6 — 航空器的运行》 第I部分 —《国际商业航 空运输 — 定翼飞机》节录 ……………… | ATT-2 |
| 《附件8 — 航空器适航性》节录 ………… | ATT-3 |
| 《附件9 — 简化手续》节录 ……………… | ATT-4 |
| 《附件10 — 航空电信》第IV卷 (监视雷达和避撞系统)节录 …………… | ATT-6 |
| 《附件11 — 空中交通服务》节录 ……… | ATT-6 |
| 《附件13 —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 候调查》节录 …………………………… | ATT-8 |
| 《附件14 — 机场》第I卷 —《机 场设计和运营》节录 …………………… | ATT-8 |
| 《附件18 —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 输》节录 ………………………………… | ATT-11 |
| Doc 9284 —《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 技术细则》节录 ………………………… | ATT-12 |
| 《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 (Doc 4444)节录 ………………………… | ATT-12 |
| 《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 (Doc 8168),第I卷 —《飞行程 序》节录 ………………………………… | ATT-15 |
前言
历史背景
本附件中的材料是理事会根据大会下述两项决议制定的:
A17-10号大会决议:关于各国实施本届大会
通过的保安规定和措施以及国际民
用航空组织对这类规定和措
施的进一步工作。
……
大会:
……
(3) 要求理事会在本组织其他组成机构的协助下,将本决议附录中的材料适当编制成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纳入本组织现行的或新的附件中或本组织其他规章性的文件或指导材料中。
A18-10号大会决议:保护国际航空运输
安全的其他技术措施。
……
大会:
(1) 要求理事会在航空运输保安的技术方面确保:
(a) 由秘书长对航空运输的保安这一课题继续予以足够的注意,其优先地位应与当前航空运输保安受到威胁的程度相适应;
……
根据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和非法干扰委员会的工作,并根据从各缔约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曾向这些国家和组织分发过草案材料)所收到的意见,理事会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1974年3月22日通过了关于保安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定为公约的附件17,题为“标准和建议措施 —《保安 —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表A表明了其后各次修订的来源及有关主要议题表和理事会通过附件和修订的日期及其生效和执行日期。
说明
为了给各国在执行本附件所规定的保安措施时提供一个综合性文件,从其他附件和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Doc 9284)、“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及“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中把关于各国在防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或当发生这种干扰时需要采取行动的有关章节摘录下来作为附篇。
指导材料
《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73号发行文件)详细载明了航空保安方面的程序和指南。该手册意图帮助各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各附件规定的要求,执行本国的民用航空保安方案。
缔约国的行动
适用性 本文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规定适用于各缔约国。
差异通知 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中的国际标准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差异通知本组织。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另请各缔约国将这种差异通知扩大到本附件中的建议措施及其修订,如果这种差异的通知对航行安全重要的话。
除公约第三十规定的义务外,还请各国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关于通过航空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的规定。
信息的公布 关于提供、撤销和改变影响按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进行飞行的设施、服务和程序,应根据附件15予以通告和施行。
在本国规章中使用附件的条文 理事会于1948年4月13日通过了一项决议,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最好在本国规章中在可行范围内尽量使用具有规章性质的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所用之确切文字,并注明与标准不同之处,包括对航行安全与正常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补充规定。本附件的规定已尽可能写得便于将其编入国家法规而无需作文字上的重大改变。
一般说明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不一定每一附件都具有所有这些部分。各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的,其定义如下:
标准:关于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适用被认为是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所必需,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规定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按照公约第三十的规定必须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关于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希望能统一适用,因为它有利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的规定尽力予以遵守。
b) 附录 为了方便而分别编组的资料,但它构成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c) 定义 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由于与普通词典中的含义不同,而不能自明其义。定义本身并无的地位,但在使用此项术语的每条标准和建议措施时,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将影响规定的内容。
2. 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刊印的材料:
a) 前言 含有以理事会行动为依据的历史和解释性材料,同时包括由于公约和决议的通过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解释。
b) 说明 含有为了帮助理解本文的应用而在本附件各篇章节的开头刊印的解释性材料。
c) 注 在条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事实情况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载有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指南而列入的材料。
本附件是以六种文字 — 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通过的。要求各缔约国从中选定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其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每条的地位,采用了下述办法:“标准”采用宋体字;“建议措施”用楷体字并冠以“建议”字样以表明其地位;“注”用楷体字,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凡提及本文件中任一有编号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分节。
表A. 附件17的各次修订
| 修 订 | 根 据 | 内 容 |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日期 |
| 第一版 | 理事会根据大会A17-10号和A18-10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 — | 1974.03.22 1974.08.22 1975.02.27 |
| 1 | 理事会根据大会A21-23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 将3.1.2和5.1.2条的地位改为标准;编制和分送关于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的情报。 | 1976.03.31 1976.07.31 1976.12.30 |
| 2 | 几个国家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2-1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 将附件9 — 简化手续(第七版)第九章的规定转入附件17;第五章关于对转机和过境旅客及他们的客舱行李进行控制的新规定;附件17第五章5.2.4条注释部分增加机场特定区域防止非法进入的方法和程序。 | 1977.12.15 1978.04.15 1978.08.10 |
| 3 | 一些国家和秘书处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2-1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 增加了回顾各国所受威胁程度、制定训练规划、隔离已安检的旅客、检查隐藏在飞机上的武器或其他危险装置及为非法偏离航线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的安全而采取的方法等。扩充了一些条款,关于对易于受攻击的经停飞机进行隔离和特别警卫的一条变为标准。 | 1978.12.13 1979.04.13 1979.11.29 |
| 4 (第二版) | 一些国家和一个国际组织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2-1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 增加了一条运输被扣留人员的条款,修订了供租机、包机或交换机的两条条款。关于被非法干扰的飞机上旅客和机组的安全的条款变为标准,扩充了一条防止破坏的规定,第一章-适用性被取消。 | 1981.06.15 1981.10.15 1981.11.26 |
| 5 | 防止非法干扰委员会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2-1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 删除第一章-定义的注。修改了关于执法机构和其他适当授权人员使用航空器运输武器需采取的行动一条。增加了关于其他一切情况下运输武器的条款。对无人照看的飞机的保卫一条的注释作了澄清。 | 1984.11.30 1985.04.14 1985.11.21 |
| 6 (第三版) | 在非法干扰特别工作小组专家们的协助下,非法干扰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2-1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 根据理事会的指示,非法干扰委员会作为急件,在理事会任命的航空保安特别小组专家们的协助下进行了这次修订,结果,附件中新增加了11个条款;19个条款被采纳为标准。 5.1.4条的特别生效和执行日期在右栏内显示。 理事会建议,能够执行5.1.4条的实质内容的国家,可能的话,可在执行日期前尽快执行 | 1985.12.19 1986.03.19 1986.05.19 1987.10.19 1987.12.19 |
| 7 (第四版) | 非法干扰委员会在航空保安专家组协助下提出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6-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 本修订包括:a) 重新安排了本附件的各章节,使其目的、义务以及与组织、保安防范措施和管理的有关行动更合理;b) 自从1985年对附件17最后一次修订以来,增加了新的重要的条款以反映新的发展并协助各国处理由于对民用航空的严重非法干扰行为而造成的新情况;c) 由于增加了a)和b)以及为反映在执行这些措施中所取得的经验,对现行条款进行了修订和最后润色。 | 19.06.22 19.10.30 19.11.16 |
| 8 (第五版) | 非法干扰委员会在航空保安专家组协助下提出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27-7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 本修订包括关于对交运行李、保安监管的货物、信使、快件及邮件的全面保安检查以及保安规划和国际航空器飞行前检查程序的改变和为协助各国协调一致的实施这些措施而在机场设计中考虑保安问题而增加的重要的新条款。 | 1992.09.11 1992.12.16 1993.04.01 |
| 9 (第六版) | 非法干扰委员会在航空保安专家组协助下提出的建议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31-4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 本修订包括对于从事实施安全管制、处理行李的责任和授权、处理供应品和经营人的储藏品和供应品的程序、检查规划的有效性以及需要将处于劫持情况下的航空器的已知或推测的目的地通知有关国家的人员的能力在征聘前进行考察而增加的新条款。 | 1996.11.12 1997.03.31 1997.08.01 |
| 10 (第七版) | 航空保安专家组(AVSEC)的建议和理事会根据大会第A33-1号决议的行动 | 本次修订包括将本附件适用的有关定义和新规定纳入国内运营、对威胁信息的国际合作、主管当局、国家航空保安委员会、国家质量控制、通行管制、旅客及其客舱和货舱行李、机上保安人员和驾驶舱的防护、代码共享/合作安排、人的因素和对处理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众多规范的地位变为标准。 | 2001.12.07 2002.04.15 2002.07.01 |
| 11 (第八版) | 非法干扰委员会在航空保安专家组(AVSECP)协助之下提出的建议,以及理事会根据大会A35-9号决议采取的行动 | 本次修订包括进一步澄清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现行措词的规定,以便利各缔约国对其做出相同解释和方便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普遍保安审计计划(USAP)接受审计。修订涉及下列事项:附件17的适用性;加强国家民用航空保安管制方案的规定;机上保安员(IFSOs);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旅客和行李保安一步到位的概念;风险评估概念;全货航班的保安;和定义。 | 2005.11.30 2006.04.10 2006.07.01 |
第1章 定义
非法干扰行为 这些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
·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 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 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 散播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空中作业 使用航空器进行专业服务的航空器运行,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
空侧 机场的活动区域及其邻近的地带和建筑物或其一部分,进入该区域是受管制的。
航空器保安检查 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过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航空器保安搜查 对航空器内部和外部进行的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
背景调查 对一个人的身份和以往经历的调查,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有无犯罪历史的调查,作为对一个人是否适宜去实施某项保安管制措施和/或在无人陪同下进入保安区评估的组成部分。
货物 除了邮件、储藏品和随行或错运的行李之外,在航空器上载运的任何物品。
资格认证 航空保安主管当局或其代表对一个人具备按照主管当局规定的可以接受的水平履行委派的职责所需要的能力所做的正式评价和认定。
商业航空运输运行 航空器为取酬或收费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的运行。
公司航空 公司为帮助开展本公司业务雇用专业驾驶员驾驶的载运人员或物品的航空器非商业性运行或使用(注意:公司航空是通用航空的一个分支)。
扰乱性旅客 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旅客。
通用航空运行 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空中作业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
人的因素原理 应用于航空设计、审定、训练、运行与维修的原理,这些原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能力的适当考虑来实现人与其他系统组件的安全配合。
人的行为能力 影响航空运行的安全、保安和效率的人的能力与局限性。
管制代理人 与经营人做生意并在货物或邮件方面提供有关当局接受或要求的保安控制的代理人、货物发运人或其他任何实体。
检查 运用技术或其他手段进行检查,以查明和/或发现可能用来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
注:某些危险物品或物质已由附件18和相关的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号文件)加以分类,因此必须根据这些细则进行运输。此外,《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73号发行文件)中,列出了绝对不允许在航空器客舱内运载的物品清单。
保安 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这一目标由各项措施、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总和加以实现。
保安审计 对执行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各个方面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的深入审查。
保安管制 防止带入可能用于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的手段。
保安检查 对航空公司、机场或其他参与保安的实体执行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要求进行的检查。
保安区 机场空侧区域中被确定为存在高风险、除实施通行管制外还执行其他保安管制的区域。这些区域通常包含尤其是自检查口至航空器、停机坪、行李分拣装卸区之间的全部商业航空旅客离场区域,其中包括航空器进入运行状态和已检查的行李和货物停放的区域、货棚、邮件中心、空侧配餐和航空器清洁场地。
保安考察 对保安需要的评估,包括查明可被利用来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弱点,以及关于纠正行动的建议。
保安测试 对模拟实施非法干扰行为企图的航空保安措施所进行的隐蔽或公开的试验。
不明行李 在机场内没有旅客前来提取或辨认的带有或未带有行李牌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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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总则
2.1 目标
2.1.1 每一缔约国必须将保护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作为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一切事务中的首要目标。
2.1.2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组织,并制定和实施顾及到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的规章、措施和程序,以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2.1.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这一组织和这种规章、措施和程序:
a) 能在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事务中保护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和
b) 能对任何增加的保安威胁迅速做出反应。
2.1.4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对航空保安信息进行适当的保护。
注1:通过执行下列各章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实现民用航空保安目标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73号发行文件)。
注2:协助各国实现民用航空保安目标的完整的航空保安培训材料载于ICAO航空保安培训方案当中,其中包括一系列航空保安配套培训资料(ASTPs)。
2.2 适用性
2.2.1 每一缔约国必须将附件17中所载的各项标准,并且必须努力将建议措施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行。
2.2.2 每一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国家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确保在切实可行的程度上,将旨在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措施适用于国内运行。
2.3 保安和简化手续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尽可能在保安管制和程序的安排上,使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干扰或延误保持在最低程度,但条件是这些管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2.4 国际合作
2.4.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尽量满足其他缔约国就其经营人的某一次(几次)飞行提出额外的保安措施的要求。提出要求的国家必须考虑对方国家提出的与所要求的措施等效的替代措施。
2.4.2 每一缔约国必须在编制和交换有关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培训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的资料方面,与其他国家进行必要的合作。
2.4.3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和实施有关程序,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与其他缔约国共享涉及到这些国家航空保安利益的威胁信息。
2.4.4 每一缔约国必须对与其他缔约国分享的保安信息,或影响其他缔约国保安利益的保安信息,制定和实施合适的保护和处理程序,以便确保避免对这类信息的不当使用或披露。
2.4.5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另一国的要求,应该在适当和符合本国主权的情况下,与要求国共享国际民航组织进行审计的结果,以及被审计国采取的纠正行动。
2.4.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考虑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示范条款,在每一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写入有关航空保安的条款。
2.4.7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其他缔约国的要求,应该向其书面提供本国国家航空保安方案的有关部分。
2.4.8 建议:每一缔约国根据2.4.5共享资料后应该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2.5 设备、研究和发展
2.5.1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促进能够更好地实现民航保安目标的新保安设备、进程和程序的研究和发展,并应该就此事项与其他缔约国合作。
2.5.2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在新的保安设备的发展中考虑到人的因素原理。
注:关于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见于《民用航空保安运作中的人的因素手册》(Doc 9808号文件)和《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1部分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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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组织
3.1 国家组织和主管当局
3.1.1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和实施书面的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通过顾及到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的各种规章、措施和程序,保护民用航空运行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3.1.2 每一缔约国必须在部门中指定一个主管当局,负责制定、实施和保持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并将该主管当局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3.1.3 每一缔约国必须经常审查本国领土内对民用航空的威胁等级,并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来制定和实施和程序,相应地调整本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中的有关内容。
注:有关威胁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法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73号发行文件)。
3.1.4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主管当局对该国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个方面有关的或负责其实施的部门、机构和其他组织,以及机场、航空器经营人和其他实体之间规定和分配任务并协调其各项活动。
3.1.5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国家航空保安委员会或做出类似的安排,其目的在于协调该国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个方面有关的或负责其实施的部门、机构和其他组织,以及机场、航空器经营人和其他实体之间的各项保安活动。
3.1.6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主管当局确保制定和实施由参与或负责实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各个方面的所有实体的人员参加的国家培训方案。这一培训方案在设计上必须确保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有效性。
3.1.7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培训师资和培训方案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
3.1.8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主管当局为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安排提供航空保安服务所需的各项支助资源和设备。
3.1.9 每一缔约国必须向其机场和在其领土内经营的航空器经营人以及其他有关实体书面提供本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有关部分和/或能够使它们符合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要求的有关资料或指导方针。
3.2 机场运行
3.2.1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制定、实施和保持与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相适应的书面机场保安方案。
3.2.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都有一个负责协调实施保安管制的机构。
3.2.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成立一个机场保安委员会,以协助3.2.2中所述的机构发挥协调实施机场保安方案中规定的保安管制措施和程序的作用。
3.2.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机场设计要求,包括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中的保安措施所必需的有关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要求,纳入到机场新设施和现有设施改造的设计和建设中去。
3.3 航空器经营人
3.3.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从该国提供航班的商业航空运输经营人已制定、实施和保持了符合该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的书面经营人保安方案。
3.3.2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从事通用航空运行、包括公司航空运行的每个实体,其所用的航空器最大起飞质量在5 700千克以上的,均已制定、实施和保持了符合该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的书面经营人保安方案。
3.3.3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从事空中作业运行的每个实体均已制定、实施和保持了符合该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的书面经营人保安方案。该方案中必须包含符合所从事运行类别的具体作业特征。
3.3.4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考虑将ICAO的模式作为制定3.3.1、3.3.3和3.3.4项下经营人或实体保安方案的基础。
3.3.5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要求从该国提供航班并参加与其他经营人代号共享或其他合作安排的经营人,将这些安排的性质,包括其他经营人的身份通知主管当局。
3.4 质量控制
3.4.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执行保安管制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挑选程序。
3.4.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执行保安管制的人员具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全部能力,得到符合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要求的适当的培训,并保存有最新的适当记录。必须制定相关的效绩标准并采取初期和定期的评估以保持这些标准。
3.4.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实施检查作业的人员根据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要求进行资格认证,以确保一贯地和可靠地实现效绩标准。
3.4.4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主管当局制定、实施和保持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质量控制方案,以确定对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遵守情况并验证其有效性。
3.4.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定期核查保安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必须根据有关当局所做的风险评估来确定实行监测的优先事项和频率。
3.4.6 每一缔约国必须安排定期进行保安审计、测试、考察和检查,以核查对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遵守情况,迅速、有效地纠正任何缺陷。
3.4.7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质量控制方案的管理、优先事项设定和组织安排,是在负责实施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措施的实体和人员之外进行的。每一缔约国还必须:
a) 确保对进行保安审计、测试、考察和检查的人员按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为此类任务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了适当的培训;
b) 确保对进行保安审计、测试、考察和检查的人员授予了为完成此类任务取得信息和执行纠正行动所必需的权力;
c) 为补充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质量控制方案而建立保密的报告制度,用以分析旅客、机组和地勤人员等来源所提供的保安信息;和
d) 制定对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质量控制方案的成效进行记录和分析的工作流程,以促进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方案的有效制定和实施,包括查明不遵守的原因和规律,核实纠正行动已经实施并得以保持。
3.4.8 与非法干扰行为有关的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其主管当局重新评估保安管制措施和程序,并及时采取克服薄弱环节所必要的行动,以防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并须将这些行动与国际民航组织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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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预防性保安措施
4.1 目标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措施,防止以任何方式在从事民用航空的航空器上载运或携带未经准许进行载运或携带的武器、炸药或其他任何可能用于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4.2 关于通行管制的措施
4.2.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空侧区域的通行实行管制,以防未经准许擅自进入。
4.2.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国家划定的区域,在每个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设立保安区。
4.2.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建立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身份识别制度,以防未经准许擅入空侧区域和保安区。必须在指定的检查点查验身份后,始得准许进入空侧区域和保安区。
4.2.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准许无人陪同进入机场保安区的旅客之外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后始得准其进入保安区。
4.2.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保安区内监视来往于航空器的人员和车辆的活动情况,以防未经准许擅自进入航空器。
4.2.6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至少按一定比例对除旅客外获准进入保安区的人员连同其所携带的物品实施检查。检查的比例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风险评估加以确定。
4.2.7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按照Doc 9303号文件《机读旅行证件》中规定的有关规范,确保颁发给航空器机组成员的身份证件中提供了承认和认证证件的统一、可靠的国际基准,以获准进入空侧区域和保安区。
4.2.8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对获准无人陪同进入保安区的所有人员定期重新进行4.2.4规定的调查。
4.3 关于航空器的措施
4.3.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从事商业航空运输活动的始发航空器进行航空器保安检查或航空器保安搜查。对是否适宜进行航空器保安检查或是搜查的决定必须以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为依据。
4.3.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采取措施,以确保商业航班的旅客在任何时间下机时不将物品留在航空器上。
4.3.3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其商业航空运输经营人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防止未经准许的人员在飞行中进入飞行机组舱。
注:有关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飞行机组舱的保安规定载于附件6第I部分第13章13.2节。
4.3.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从开始进行航空器搜查或检查时起直到航空器离场时为止,始终保护受4.3.1规范的航空器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
4.3.5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实行保安管制,以防航空器不在保安区时遭受非法干扰行为。
4.4 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4.4.1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措施,以确保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始发旅客及其客舱行李在登上从保安区离场的航空器之前经过了检查。
4.4.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转机旅客及其客舱行李在登上航空器之前经过检查,除非国家已经酌情与其他缔约国一起制定了认可程序并持续执行相关程序,以确保此类旅客及其客舱行李已在始发地点经过了适当水平的检查,并在其后自始发机场检查口起至转机机场离场的航空器为止,始终受到保护而未遭未经准许的干扰。
注:有关这一问题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73号发行文件)。
4.4.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已经过检查的旅客及其客舱行李,自检查口起直到其登上航空器为止,始终得到保护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如果发生混杂或接触,有关旅客及其客舱行李必须在登机前重新接受检查。
4.4.4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机场过站运行措施,以保护过站旅客和客舱行李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并保护过站机场保安的完整性。
4.5 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4.5.1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措施,以确保始发的货舱行李在装上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从保安区离场之前经过了检查。
4.5.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所有有待商业航空器载运的货舱行李,自接受检查或交由承运人接管的地点起,以其中较早者为准,直到载运此种行李的航空器离场为止,始终得到保护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如果货舱行李的完好性受到危害,对该货舱行李在装上航空器之前必须再次进行检查。
4.5.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商业航空运输经营人不载运未登机旅客的行李,除非对该行李标明为无人押运行李而且经过了额外的检查。
4.5.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转机的货舱行李在被装上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之前经过了检查,除非国家已经酌情与其他缔约国一起制定了认可程序并持续执行相关程序,以确保此种货舱行李已在始发地点经过了检查,并在其后自始发机场起至转机机场离场的航空器为止,始终受到保护而未遭未经准许的干扰。
注:有关这一问题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73号发行文件)。
4.5.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经营人仅运输经逐件标示为随行或托运、经过适当标准检查的并经航空承运人接受由当次航班载运的货舱行李物品。所有此种行李均应记录为符合上述标准并经准许由当次航班载运。
4.5.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来制定不明行李的处理程序。
4.6 关于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的措施
4.6.1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将货物和邮件装上从事客运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之前对其实施保安管制。
4.6.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由客运商业航空器载运的货物和邮件自实施保安管制的现场直到该航空器离场为止,始终得到保护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
4.6.3 如果管制代理人参与实施保安管制,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管制代理人的审批程序。
4.6.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经营人不接收用从事客运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载运的货物或邮件,除非管制代理人确认并核实已实施了保安管制,或此种交货将受到适当的保安管制。
4.6.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在商业客机上载运的配餐品、储藏品和供应品受到适当的保安管制并在其后直到装上航空器为止始终得到保护。
4.6.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根据国家有关当局进行的保安风险评估来确定应对全货运航空器载运的货物和邮件适用的保安管制措施。
4.7 关于特殊类型旅客的措施
4.7.1 每一缔约国必须对航空承运人载运因司法或行政程序强制乘机旅行而具有潜在扰乱性的旅客做出规定。
注:有关这一问题的指导材料见于《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保安手册》(Doc 73号发行文件)。
4.7.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提供从该国出发的航班的经营人,在其保安方案中包含措施和程序,以确保在载运因司法或行政程序而强制旅行的旅客时其航空器上的安全。
4.7.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当有旅客因司法或行政程序而强制旅行时通知航空器经营人和机长,以便实施适当的保安管制。
4.7.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执法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因履行职责而在航空器上携带武器时,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获得特别批准。
4.7.5 每一缔约国必须考虑任何其他缔约国申请允许携带武器的人员,包括机上保安员搭乘申请国经营人的航空器进行旅行的要求。只有所有有关国家同意以后才能允许此类旅行。
4.7.6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其他情况下,只有经过批准和有资格的人员检查确认武器弹分离后才允许载运,而且只能把武器存放在飞行期间任何人都接触不到的地方。
4.7.7 凡决定部署机上保安员的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这类人员是兼顾了航空器的机上安全和保安两个方面、并根据主管当局的威胁评估进行部署的经过特别挑选和培训的工作人员。这类保安员的部署必须与有关国家协调并严格保密。
4.7.8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携带武器人员的人数及其座位位置通知机长。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章 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5.1 预防
5.1.1 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如果它仍在地面,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该航空器;如果该航空器已经离场,则须将该航空器的到达时间尽早提前通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机场当局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5.1.2 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该航空器进行搜查,以查出隐藏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在此之前必须向有关的经营人发出搜查通知。
5.1.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做出安排,调查、排除和/或在必要时处置机场内可疑的危险装置或其他潜在的危险。
5.1.4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制定应急计划并提供资源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对应急计划必须定期进行测试。
5.1.5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其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可以随时部署经过批准和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以协助处理可疑的和实际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案件。
5.2 应对
5.2.1 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在其领土内地面上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的安全,直到他们可以继续旅行为止。
5.2.2 负责向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每一缔约国,必须收集有关该航空器的所有飞行情报,并把这些情报传送给所有其他负责空中交通服务有关单位的国家,包括已知或估计的目的地机场国家,以便及时而又适当地在航路上和航空器已知的、大致确定的或可能的目的地采取保护行动。
5.2.3 每一缔约国必须向遭受到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提供援助,包括提供导航设施、空中交通服务以及在情况需要时允许其着陆。
5.2.4 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它认为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将降落在其领土内遭受到非法劫持的航空器扣留在地面,除非因保护人的生命的首要责任而必须放行。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认识到下一步飞行所伴随的严重危险。各国还必须认识到在可行的情况下航空器着陆国和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之间进行磋商、以及航空器着陆国通知推测的或申明的目的地国的重要性。
5.2.5 遭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在一缔约国降落后,该国必须用最快的方法将航空器降落的消息通知航空器的登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并须以同样最快的方法将所有其他有关情报传送给:
a) 上述两个国家;
b) 其公民遭受伤亡的每一个国家;
c) 其公民被扣为人质的每一个国家;
d) 已知其公民在该航空器上的每一个国家;和
e)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5.2.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确保将根据5.2.2的规定采取行动后收到的情报尽快发送给当地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适当的机场管理机构、经营人和其他有关部门。
5.2.7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为对非法干扰行为做出联合反应的目的与其他国家合作。每一缔约国在其领土内采取措施解救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成员时,应该根据需要使用该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生产厂商所属国和登记国的经验和能力。
5.3 交换情报和报告
5.3.1 与非法干扰行为有关的每一缔约国在事件解决后,必须尽快将所有与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方面有关的情报提供给国际民航组织。
5.3.2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该与其认为适当的其他缔约国交换关于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方面的情报,同时把这种情报提供给国际民航组织。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7的附篇
| 《附件2 — 空中规则》节录 |
……
3.7 非法干扰
受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必须设法将此事实、与此有关联的任何重大情况和当时情况所必需的对现行飞行计划的任何偏离,通知有关ATS单位,以便使该ATS单位对该航空器给以优先安排并使与其他航空器的冲突减至最低限度。
注1:在非法干扰情况下,ATS单位的职责载于《附件11》内。
注2:用作当发生非法干扰而航空器又不能通知ATS单位这一事实时所使用的指导性材料,载于本附件的附篇B内。
注3:受到非法干扰的、装有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的航空器应采取的行动,载于《附件11》、《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和《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内。
注4:受到非法干扰的装有CPDLC设备的航空器应采取的行动载于《附件11》、《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关于此问题的指导材料载于《空中交通服务数据链的应用手册》(Doc 9694)。
……
附篇B 非法干扰
1. 总则
当发生非法干扰而航空器又无法将此情况通知ATS单位时,打算把下列程序作为航空器应采用的行动指南。
2. 程序
2.1 除非航空器上另有考虑外,机长应试图继续沿指定航迹和指定巡航高度飞行至少要一直到能够通知一个ATS单位或在雷达覆盖区域内。
2.2 当航空器已遭到非法干扰,必须脱离其指定航迹或其指定高度时,又不能与ATS建立无线电联络,机长应尽可能:
a) 除非航空器上另有考虑之外,应在甚高频紧急频率和其他频率上广播报警。当情况允许及这样做有利时,也应使用其他设备,例如机载应答机和数据链;和
b) 如果已制定了特殊程序并已在《地区补充程序》(Doc 7030号文件)中予以公布,按照为应付飞行中意外事件适用的特殊程序继续飞行;或;
c) 如果尚未建立适用的地区程序,按照与IFR飞行通常使用的巡航高度层不同的高度层继续飞行:
1) 在适用300米(1 000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空域,相差150米(500英尺);或
2) 在适用600米(2 000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空域,相差300米(1 000英尺)。
注:遭受非法干扰时,受到拦截的航空器所要采取的行动,在本附件第3.内有所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6 — 航空器的运行》
| 第I部分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定翼飞机》节录 |
13.1 国内商业运营
建议:所有缔约国应将本章所列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同样适用于国内商业运营(航空服务)。
13.2 驾驶舱的保安措施
13.2.1 所有安装有驾驶舱舱门的定翼飞机,其舱门应能锁住。并且必须制订方法,以便在客舱有可疑活动或保安被破坏时客舱乘务组能够谨慎地通知驾驶机组。
13.2.2 自2003年11月1日起,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45 500千克或批准载客数超过60人的所有定翼飞机必须装备为承受轻兵器火力、手榴弹弹片穿透和非授权人员的暴力闯入而设计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舱门。此舱门必须能从任何一飞行员座位上锁住和打开。
13.2.3 根据13.2.2段装有驾驶舱舱门的所有定翼飞机:
a) 除非必要时允许授权人员进出外,自登机后外面所有的门关闭开始直至这些门为下飞机打开,此门必须关闭并上锁;和
b) 必须提供从任何一飞行员座位对整个驾驶舱门外侧区域进行监视的手段,以核实请求进入的人员身份并察觉可疑行为或潜在威胁。
13.2.4 建议:所有载客定翼飞机应该装备为承受轻兵器火力、手榴弹弹片穿透和非授权人员的暴力闯入而设计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舱门。此舱门应能从任何一飞行员座位上锁住和打开。
13.2.5 建议:所有按照第13.2.4段安装有驾驶舱舱门的定翼飞机:
a) 除非必要时允许授权人员进出外,自登机后外面所有的门关闭开始直至这些门为下飞机打开,此门应关闭并上锁;和
b) 应提供从任何一飞行员座位对整个驾驶舱门外侧区域进行监视的手段,以核实请求进入的人员的身份并察觉可疑行为或潜在威胁。
13.3 定翼飞机搜寻程序检查单
经营人必须保证机上带有一份搜寻程序检查单,以便在怀疑有破坏行为时根据检查单的搜寻程序寻找爆炸物,并在有理由怀疑飞机可能是非法干扰行为的目标时,检查定翼飞机上隐藏的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置。该检查单必须包括在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所采取适当行动步骤的指南以及有关定翼飞机上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资料。
13.4 训练大纲
13.4.1 经营人必须制订和保持一份批准的保安培训大纲,确保空勤人员以最适当的方式将非法干扰行为的后果保持在最低。此大纲必须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a) 确定所有发生事件的严重程度;
b) 空勤人员的通讯和协调;
c) 适当的自卫反应;
d) 由经营人所在国授权给空勤人员使用的非致命装置的使用;
e) 使空勤人员应付劫机行为和旅客反应的对行为的了解;
f) 关于各类威胁情况的现场情景培训演习;
g) 保护定翼飞机的机舱程序;和
h) 定翼飞机搜寻程序和可行情况下的最低风险爆炸物位置指南。
13.4.2 经营人必须制定并保持的另一个训练大纲,是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针对拟装载到定翼飞机上的乘客、行李、货物、邮件、设备以及储备品与供应物品等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与技术,以有助于防止破坏行为或其他形式的非法干扰。
13.5 报告非法干扰行为
在非法干扰行为发生后,机长必须立即向指定的地方当局提交一份这种行为的报告。
13.6 其他
13.6.1 建议:应提供在最低风险爆炸位置使用的缓解和控制爆炸方向的特殊方法。
13.6.2 建议:如果经营人同意运载旅客所携带的武器,则定翼飞机上应提供该武器的存放处,在飞期间任何人不能取到这些武器。
____________
* 在本章范围内,“保安”一词用来表示防止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件8 — 航空器适航性》节录 |
11.1 用于国内商业运营的飞机
建议:所有缔约国应该将本章确定的各项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从事国内商业运营(航班)的飞机。
11.2 危险最小的位置
2000年3月12日或其后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45 500千克或者旅客座位数超过60座的飞机,飞机设计时必须考虑设置一处危险最小的放置的位置,使对飞机和机上乘员的作用力减至最小。
11.3 飞行机组驾驶舱的保护
建议:按照附件6第I部分第13章要求须装有经批准的驾驶舱门,并向国家有关当局提出申请修改型号合格证以包括改型设计的所有飞机,乘客和座舱乘务员如果在飞行中可以进入驾驶舱,应考虑加固驾驶舱壁板、地板和顶部使之能够阻挡小型武器和手榴弹碎片的穿透,并能阻挡强行闯入。
注:对所有商业载客飞机驾驶舱门要求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载于附件6第I部分第13章。
11.4 内部设计
2000年3月12日或其后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45 500千克或者旅客座位数超过60座的飞机,必须考虑下列设计特点,即使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物品不易在航空器上藏匿,并且方便对这些物品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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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9 — 简化手续》节录 |
A. 总则
……
2.2 各缔约国在制订旨在对入境或离境航空器实施高效的放行程序时,必须视情考虑航空保安措施和麻醉品管制措施的实施。
……
第3章 人员及其行李的入境和离境
A. 总则
……
3.2 各缔约国在制订旨在对旅客和机组实施高效边防管制的程序时,必须视情考虑航空保安、边防完整性、麻醉品管制和移民管制措施的实施。
……
3.4 各缔约国不得延长其机读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注1:关于机读旅行证件的规范(Dco 9303号文件系列)不允许更改失效日期和机读区的其他数据。
注2:国家立法或规章目前准许延长有效期的国家应该承允在合理的时限内修订有关案文。
……
C. 旅行证件的保安
……
3.7 各缔约国必须定期更新其新版旅行证件的保安特性,以防其被误用,并便利侦查非法更改、复制或颁发此种证件的案件。
3.8 各缔约国必须对旅行证件的制作和颁发进行管制,以保护库存品免遭失窃和新发旅行证件被盗用。
3.9 建议措施:各缔约国应该按照Doc 9303号文件《机读旅行证件》的规定,使用一种或多种备选数据储存技术,在其机读护照、签证和其他官方旅行证件中纳入生物鉴别数据,以补充机读区。在集成电路芯片上储存的必需数据与数据页上印就的相同,即机读区所载数据加上数字照片影像。指纹影像和/或虹膜影像是备选生物鉴别数据,供愿意在护照上用另一生物鉴别数据补充面部影像的各缔约国使用。在其机读护照中纳入生物鉴别数据的各缔约国,要按照ISO/IEC 14443的规定,将数据储存在无接触集成电路芯片中,并按照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逻辑数据结构》进行编程处理。
D. 旅行证件
3.10 各缔约国必须按照Doc 9303号文件第1部分的规范,不晚于2010年4月1日开始仅颁发机读护照。
注:本项规定无意阻止在紧急情况下颁发有效期有限的非机读护照或临时旅行证件。
3.10.1 对于2005年11月24日之后颁发的不能机读的护照,各缔约国必须确保其失效日期在2015年11月24日之前。
……
I. 旅行证件的检查
3.31 各缔约国必须协助航空器经营人评价旅客所提交的旅行证件,以遏制假冒和滥用。
……
3.33 航空器经营人必须在登机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旅客持有过境和目的地国为控制目的所要求的本章所述及的证件。
……
K. 入境程序和责任
……
3.46 每一缔约国当局必须扣留假冒、涂改或伪造的旅行证件。当局还必须扣留冒充旅行证件合法持有人的证件。这类证件必须被立即禁止流通并退回名义上的颁发国有关当局或该国的常驻外交使团。
3.47 建议措施:适当时,各缔约国应该引进预报旅客资料系统,包括出发之前获取护照或签证的某些细节,用电子手段将细节传输给其当局,并在到达之前为风险管理目的对此种数据加以分析以加快放行。为把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减至最低,应该使用文件阅读器获取机读旅行证件中的资料。
……
N. 机组和航空器经营人的其他人员
的身份证明与入境
……
3.70 必须对机组成员证和其他官方机组身份证件的颁发加以适当的管制,以防假冒,例如在颁发前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要求出具就业状况证明,管理空白卡库存并对发证人员做出责任要求。
……
第4章 货物及其他物品的入境和离境
A. 总则
……
4.6 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效率,必须使用现代检查技术,以方便对进口或出口物品的实物检查。
……
第5章 不能获准入境者和被驱逐者
……
B. 不能获准入境者
……
5.8 有理由认为不能获准入境者可能对遣返进行抵抗的各缔约国,必须在预定离境时间前尽早通知有关航空器经营人,以使其能够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飞行保安。
……
C. 被驱逐者
……
5.18 将被驱逐者从其领土遣返的各缔约国,必须承担与遣返有关的所有义务、责任和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0 — 航空电信》
| 第IV卷(监视雷达和避撞系统)节录 |
……
2.1 二次监视雷达(SSR)
……
2.1.4 模式A答复代码(参考脉冲)
……
2.1.4.2.1 7700代码承认航空器处于紧急状态。
……
2.1.4.2.3 7500代码承认航空器正遭受非法干扰。
2.1.4.3 将为地面解码设备制定有关规定以确保立即承认模式A的7500,7600和7700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件11 — 空中交通服务》节录 |
……
2.22 对处于紧急情况中的航空器的服务
2.22.1 已知或据信航空器遭遇紧急情况,包括受到非法干扰时,必须给以最慎重的考虑和帮助,并按环境需要,给予比其他航空器更高的优先权。
注:具备适当数据链能力和/或装有二次监视雷达应答器的航空器,可按下列规定操作其设备,以表示其处于紧急情况:
a) 调置到模式A,编码7700;或
b) 调置到模式A,编码7500,以专门表示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或
c) 启动自动相关监视(ADS)的适当紧急和/或应急功能;或
d) 以管制员-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发送适当紧急通知。
……
2.22.2 当发生或怀疑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时,ATS单位必须及时关注航空器的需求,继续发送有关飞行安全运行的情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加速该飞行所有阶段,特别使航空器能安全着陆。
……
第5章 告警服务
5.1 适用范围
5.1.1 告警服务须提供给:
……
c) 已知或相信已受到非法干扰的任何航空器。
……
5.2 通知援救协调中心
5.2.1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除5.5.1所规定者外,必须根据下列规定,把一架航空器视为已处于紧急状况一事立即通知援救协调中心,但不得忽视可能需要通知的其他任何情况:
……
b) 告警阶段,系指:
……
收到的情报表明,航空器的运行效率已受到损害,然而尚未达到可能迫降的程度,但根据现有迹象可以减轻对航空器及其机上人员的安全担心者除外,或
4) 已知或相信航空器受到了非法干扰。
……
5.5 通知经营人
5.5.1 当区域管制中心或飞行情报中心已确定某航空器处于不明或告警阶段后,如有可能,必须先通知经营人,然后通知援救协调中心。
注:如航空器处于遇险阶段,根据5.2.1的规定,必须立即通知援救协调中心。
5.5.2 由区域管制中心或飞行情报中心通知缓救协调中心的信息,在可行时应尽快通知经营人。
5.6 通知在处于紧急情况中的航空器
附近飞行的其他航空器
5.6.1 当飞行情报中心或区域管制中心已确定某航空器处于紧急状态时,除5.6.2规定者外,必须尽早将紧急性质通知在该航空器附近飞行的其他航空器。
5.6.2 当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获悉或相信某航空器已受到非法干扰,空中交通单位不得在ATS空-地通信中泄露其性质,但航空器首先泄露并确知不致使情况恶化者除外。
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节录 |
……
调查的组织和进行
……
进行调查的国家的责任
……
通知航空保安部门
5.11 如在某一调查过程中,已得知或怀疑涉及到非法干扰行为时,调查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确保有关国家的航空保安部门获悉这一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4 — 机场》
| 第I卷 —《机场设计和运营》节录 |
……
3.14 被隔离的航空器的停放位置
3.14.1 对已知的或被认为是非法干扰对象的航空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与正常的机场活动相隔离的航空器,必须指定一个隔离的停放位置,或者将适宜于停放该航空器的地段通知机场的管制塔台。
3.14.2 建议:隔离的航空器的停放位置应尽可能的位于距其他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地段等的最大距离,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小于100米。应注意保证该位置不位于地下公共设施,诸如煤气管道和航空燃油库之上,并在可能范围内也不位于地下电力或通信电缆之上。
……
第5章 目视助航设施
……
5.3 灯光
……
5.3.23 停机坪泛光照明
(并见第5.3.16.1和5.3.17.1)
应用
5.3.23.1 建议:准备夜间使用的停机坪、除冰/防冰设施和指定的隔离航空器的停放位置应设停机坪泛光照明。
注1:当除冰/防冰设施位置毗邻跑道,且泛光照明可能对飞行员产生混淆时,可以对此设施使用其他的照明方式。
注2:隔离航空器的停放位置的规定见第3.14。
注3:停机坪泛光照明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部分。
……
第8章 电气系统
8.1 导航设施供电系统
……
应用
……
8.1.10 建议:应为下述机场设施设置能在主电源出现故障时供电的备用电源:
……
e) 按照9.11的规定设置的必要的保安照明(如设有);
……
第9章 机场运行服务、设备和装置
9.1 机场应急计划
概述
导注:机场应急计划是使机场准备在机场及其邻近地区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处理的程序。机场应急计划的目的是把紧急情况的影响,特别是有关抢救生命和维持航空器运行方面的影响,减至最小。机场应急计划是制定对不同的机场单位(或勤务部门)和机场周围能有助于对紧急情况作出反应的单位进行协调行动的程序。有助于有关当局制订机场应急计划的指导材料,见《机场服务手册》第7部分。
9.1.1 机场必须制订与该机场航空器运行和其他活动相称的机场应急计划。
9.1.2 机场应急计划必须规定在机场或其邻近地区发生紧急情况时对所采取的行动进行协调。
注:紧急事故的实例包括:航空器紧急事故、破坏包括威胁、非法劫持航空器、发现危险物品、建筑物起火和自然灾害等。
9.1.3 计划必须协调所有有关当局认为有助于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的所有单位的反应或参与。
注:例如包括下述单位:
- 在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救援和消防部门、机场管理部门、医疗和救护部门、航空器经营人、保安部门和;
- 在机场外的:消防部门、、医疗和救护部门、医院、以及港口巡逻队或海岸警卫队。
9.1.4 建议:如有必要,计划应规定与救援协调中心的合作与协调。
9.1.5 建议:机场应急计划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计划中的各种紧急类型;
b) 计划中所设计的单位;
c) 每类紧急事件中每个单位、应急工作中心和指挥所的职责和作用;
d) 在发生特定紧急情况下,应与之联系的办公室或人员的名称和电话;和
e) 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方格坐标地图。
……
应急工作中心和指挥所
9.1.7 建议: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有一个固定的应急工作中心和一个机动的指挥所。
9.1.8 建议:应急工作中心应是机场设施的一部分,并应负责处理紧急情况的全面协调和总指挥。
9.1.9 建议:指挥所应是能在需要时快速转移到紧急事态现场的一个设施,并在必要时对向紧急情况作出反应的单位进行现场协调。
9.1.10 建议:应指定一人负责应急工作中心的管理工作,并在需要时指定另一人负责指挥所的工作。
通信系统
9.1.11 建议:应按照机场应急计划并且与机场的特定要求相一致,对指挥所和机场应急工作中心之间、以及其与各参与单位之间提供充分的通信系统。
机场应急演习
9.1.12 该计划应包括定期检验该计划的充分程度和检查其结果,以便改进应急计划的有效性。
注:该计划包括所有参与单位及有关设备。
9.1.13 该计划必须以下述方式进行检验:
a) 不超过两年的间隔进行一次全面的机场应急演习;和
b) 在间隔年份进行部分的机场应急演习,以保证在全面的机场应急演习中发现的不足已得到改正;和
然后在此后或在一次实际的应急事件之后进行检查,以便改正在这种演习或实际紧急事件中发现的任何不足之处。
注:全面的应急演习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该计划处理不同类型紧急事件的充分程度。部分演习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该计划各个参与单位的反应和计划的组成部分(如通信系统)的充分程度。
……
9.10 围篱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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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 建议:机场上应设置围篱或其他合适的栅栏,以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员由于疏忽或预谋进入机场的不对外开放的地区。
注1:这意味着包括挡住下水道、管道、地道等必需禁止入内的地区。
注2:可能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公用道路上面的跑道或滑行道。
……
9.10.5 建议: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员由于疏忽或预谋进入位于机场外的为民用航空的安全所必需的地面装置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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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9.10.7 建议:围篱或栅栏的设置应能将机场航行区及机场上其他对航空器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的设施或地带同向公众开放的地区分隔开来。
……
9.10.9 建议:当需要更大的安全保障时,围篱或栅栏的两侧应设无障碍区,以利于巡逻,并使非法侵入更为困难。应考虑设置机场围篱内侧的环形路,供维护人员及保安巡逻人员使用。
9.11 保安照明
建议:在认为为了保安原因,需要对国际民用航空及其设施设置围篱或其他栅栏的机场,应予以最低必要程度的照明。应考虑灯光设置的位置能使围篱或栅栏两侧的地面区域,特别使进入点,予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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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8 —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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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危险品技术细则
2.2.1 各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载于《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中的具体规定。各缔约国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某一期技术细则规定的适用期内公布的对此技术细则所做的任何修订。
2.2.2 建议:各缔约国应将执行技术指南中遇到的困难以及任何希望对其进行的修订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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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制定训练大纲
必须按照技术指南中的规定制定和更新危险品训练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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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 9284 —《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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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训练
国家差异AE 2,CA 18,HK 1,US 1对本章某些部分有影响;
见A-1表
4.1 制定训练大纲
4.1.1 必须制定和维护最初和经常性的危险品训练大纲,制定人必须是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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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对乘客及其行李和/或货物进行检查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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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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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受管制交通间隔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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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凡在发生诸如非法干扰和航行困难等特殊情况下需要特别防范措施时,应采用大于规定的最低间隔标准的间隔。采取这种措施时,应适当考虑所有有关因素,以免因采用过大的间隔而阻碍空中交通的流通。
注: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构成一种特殊情况,这就可能需要在受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和其他航空器之间采用大于最低间隔标准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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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关于紧急情况、通信失效和意外事件的程序
15.1 紧急程序
15.1.1 总则
15.1.1.1 每一种紧急情况周围出现的各种不同的环境使得不可能制定出准确详尽的应该遵循的程序。本节所概括的程序旨在给空中交通服务人员一般性指导。处置紧急情况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必须保持充分完全的协作,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必须使用他们最好的判断力。
注1: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使用雷达的其它程序载于第八章,8.8.1。
注2:如果遇到紧急情况的航空器驾驶员此前经ATC指令按某一编码使用应答机,这一编码通常应予保留,但在特殊情况下,该驾驶员另有决定或者收到其他通知者除外。ATC没有要求设定某一编码的,驾驶员应将应答机设定为模式A,编码7700。
15.1.1.2 当一架航空器声称发生紧急情况时,ATS单位应采取如下适当的和相应的行动:
a) 除非飞行机组明确地声明或另获所知,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核实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和机型、紧急情况的类型、机组的意图以及航空器的位置和高度;
b) 对可提供的最恰当的协助形式作出决定;
c) 向任何其它有能力对航空器提供援助的ATS单位或其它服务单位寻求协助;
d) 向飞行机组提供任何所要求的情报以及其它相关的资料,如合适的机场、最低安全高度,以及气象资料的细节;
e) 向经营人或飞行机组取得下列有关资料:机上人数、剩余燃油量、可能出现的危险物质及其性质;和
f) 按ATS单位指示的规定通知有关的ATS单位和当局。
15.1.1.3 应尽可能避免改变无线电的频率和SSR的编码,通常只有在能够向有关航空器提供改善的服务时才做此改变。对遇到发动机失效的航空器的飞行机动指令应到最低程度。适当时,应将出现紧急状况的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在其附近飞行的航空器。
注:向飞行机组索取15.1.1.2 e)所述资料,应当仅以此种资料从经营人或其他来源无法获得时为限,而且只能以必要的资料为限。
15.1.2 优先权
必须为已知或相信处于紧急情况,包括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提供优于其它航空器的优先权。
15.1.3 非法干扰和航空器威胁
15.1.3.1 空中交通服务人员必须随时准备识别非法干扰航空器的任何迹象。
15.1.3.2 当怀疑某一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而又未提供自动清晰的二次监视雷达A模式编码7500和7700的显示时,雷达管制员必须通过调节二次监视雷达的译码器至A模式编码7500,然后再调节到编码7700,以求核实他的任何怀疑。
注:装有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的航空器应将应答机调至A模式编码7500,专用于表明受到非法干扰。航空器可将应答机调至A模式编码7700,表明它受到严重急迫危险的威胁,并需要立即援助。
15.1.3.3 当已知或怀疑某一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或收到威胁警告时,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必须立即注意该航空器的请求或其希望得到要求,包括需要得到的有关导航设施、飞行航路沿线的,以及任何可能要降落机场的程序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并且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该飞行各个阶段的实施。
15.1.3.3.1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还须:
a) 在不期待航空器做出回答的情况下拍发,并连续拍发与飞行安全有关的情报;
b) 利用一切可行的办法监视并标绘飞行进程,除非与航空器保持着正常的通信联络,否则在不要求航空器发回任何信息或做出其它回答的情况下,要与相邻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协调管制交接;
c) 通知并持续保持与该次飞行进程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联系,包括相邻飞行情报区的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注:在应用此项规定时,必须考虑影响飞行进程的所有因素,包括续航能力和突然改变航路及目的地的可能性。其目的是为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尽早地向每个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有关该航空器预计或可能通过其责任区的情报。
d) 通知:
1) 经营人或其指定的代表;
2) 有关的援救协调中心(按有关告警程序);
3) 指定的安全当局;
注:预计指定的安全当局和/或经营人会按照预先制定的程序再通知其它有关方面。
e) 在航空器与指定当局之间转递与非法干扰情况有关的电报。
15.1.3.4 如收到的威胁表明或其它爆炸物装置被放置在一架已知的航空器上时,应采用下列额外的程序。收到威胁信息的ATS单位须:
a) 如果与航空器直接进行通信联系,应尽快地将威胁和与威胁有关的情况通知飞行机组;或
b) 如果不能和航空器直接进行通信联系,通过其它ATS单位或其它渠道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飞行机组。
15.1.3.5 与航空器进行通信联系的ATS单位须判明飞行机组的意图并将其报告给与此飞行有关的其它ATS单位。
15.1.3.6 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对航空器进行处理,同时须尽可能地保证其它航空器的安全以及人员和地面设施免遭风险。
15.1.3.7 须尽快发给飞行中的航空器要求飞往新的目的地的许可。须尽快批准飞行机组提出的旨在平衡或降低外部空气压力和客舱空气压力之间压力差的任何爬升或下降的请求。
15.1.3.8 应通知地面上的航空器尽可能远离其它的航空器和设施,如适当,应撤离跑道。应根据ATS单位指示,要求航空器滑行到指定的和隔离的停机区域。如果飞行机组让旅客和机组立即下机,其它航空器、车辆和人员应处于距受威胁航空器的安全距离。
15.1.3.9 ATS单位不应对飞行机组对爆炸物装置采取的行动提供任何咨询和建议。
15.1.3.10 已知或相信受到非法干扰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与机场的正常活动相隔离的航空器,须给予放行,使其到达指定的隔离的停机位置。如没有指定此隔离停机位置或无法到达指定位置时,须将该航空器放行至事先与机场当局协商选定的地区。滑行的放行许可必须规定至停机位置的滑行路线。选择此路线须要以对机场上的公众、其它航空器和设施的安全的危害减至最小为目的。
注:见附件14,第1卷,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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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
| 第1卷 —《飞行程序》节录 |
第1章
应答机的操作
……
1.4 紧急步骤
1.4.1 遇有紧急情况的航空器飞行员必须将应答机设置在A模式编码7700,除非事先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指示在某一指定编码运行应答机。在后者情况下,除非另外接到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知,否则飞行员必须保持指定的编码。
1.4.2 尽管有1.4.1中步骤的规定,但只要是有理由认为是最佳行动步骤,飞行员就可以选择A模式编码7700。
……
1.6 对航行中的航空器的非法干扰
1.6.1 如果航行中的航空器遇到非法干扰,除非情况允许使用编码7700,否则机长必须努力将应答机设置在A模式编码7500以标明当时的情况。
1.6.2 已选择A模式编码7500的飞行员在随后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按照1.1.5要求确认此模式时,必须根据当时情况或者对此进行确认或者不予答复。
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将把飞行员的不予答复认做是使用编码7500并非由于不慎失误的编码选择。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