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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给家长的一封信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21: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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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给家长的一封信

给家长的一封信尊敬的各位家长:你们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各位家长了解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发此信。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是什么?1、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2、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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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给家长的一封信尊敬的各位家长:你们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各位家长了解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发此信。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是什么?1、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2、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
给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家长:

你们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各位家长了解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发此信。

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是什么?

1、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2、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应当合理配置资源,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4、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什么?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四、学生的权利是什么?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学校的职责是什么?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根据需要设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六、教师的权利、义务、职责是什么?

第二十: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各级的职责是什么?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和地方各级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和地方各级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和地方各级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根据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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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给家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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