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井下放炮管理,防止炸药、雷管丢失,杜绝炮烟熏人、放炮崩人、爆燃、引起瓦斯、煤尘事故,严格规范放炮员操作,明确涉及放炮的有关人员的职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放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湖南涟邵建工集团天成矿项目部井下放炮管理有关规定。
(一)、雷管、炸药的领取、运送
1.入井前由当班班长填制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填清需要的数量、地点、日期、班次。
2.放炮员持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及放炮合格证到炸药库领取当班需要的雷管、炸药。使用后专用领单必须交还炸药库并登记。
3.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其监护下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人员运送。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同一容器的不同隔层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4.放炮员必须把送到工作地点的雷管、炸药分别存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药箱必须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
(二)、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1.由放炮员负责根据工作面炮眼数量做好引药,做引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做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引药数量以当时需要量为限。
②做引药时,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③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④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雷管固定在药卷内,同时必须把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⑤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取出。
2.由班长负责准备好足够的粘土炮泥,并运送到工作地点待用,炮泥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得过硬或过软。
3.由班长负责在装药前对爆破点附近20m内巷道四周洒水防尘。
4.由班长和放炮员负责对残孔(孔深大于0.3m)报废炮眼用粘土炮泥充填严实。
5.由瓦检员和放炮员分别检查装药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并互相询问检查结果,瓦检员必须做好记录,低于1%方可装药。
(三)、装药、联线工作
1.装药和脚线的联接工作只能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的放炮员和生产班长操作,两人操作时必须先清点炮眼数量,有计划地分别装填一部分炮眼。工作面装药时除装药人员外,允许1人在工作面从事递送炮泥等与放炮有关的工作,其余人员必须撤到警戒线外,管理人员可监督装药联线。
2.装药时,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每个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好后,必须把雷管脚线同导电体(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矿灯等)相接触。装药时,变质、空松、未满和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炸药不得使用。
3.半煤岩巷、煤巷所有炮眼必须装填底泥,底泥长度不得小于0.05米。
4.装药必须采用正向装填结构,即底泥→炸药→引药→水炮泥→封泥。每一个炮眼只能使用一条引药(1个雷管),孔口剩余炮眼必须用粘土炮泥封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采掘工作面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
②采掘工作面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为1.0-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不得小于1m。
6.装药后,由放炮员和生产班长联接脚线,同时清理消耗的炸药、雷管数量,核实无误后由放炮员、班长和瓦检员在管药领单上签字。脚线联接完后,由瓦检员再次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通知放炮员联接脚线和母线,同时出示瓦斯检查结果并作好记录,联线应采用大串联联接。放炮员在联接脚线和母线前必须检查工作面脚线有无错联、漏联情况,防止瞎炮产生。
(四)、撤人设岗、放炮工作:
1.工作面放炮准备工作做好后,由班长负责安排专人撤出警戒范围内所有人员到警戒线外,并指派专人在警戒线挂牌设人站岗,所有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通路上均应设置岗哨和警戒,站岗点设置“正在放炮,严禁入内”警示牌。
2.脚线与母线联接好,开始撤出人员,瓦检员在撤出的同时沿途检查瓦斯,放炮员沿途检查母线完好情况,并鸣哨示警,沿途撤出人员顺序为:其他人员--班长--瓦检员--放炮员。
3.班长、瓦检员、放炮员到达放炮地点后,生产班长必须检查岗哨设置情况,在岗哨设置齐全,清点人员完全撤出无误后,将放炮许可证在放炮地点亲自交给放炮员。此时瓦检员出示瓦斯检查结果,在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局扇运转正常情况下,放炮员方可打开放炮母线箱,取出母线插入放炮器接线柱扭紧,充电15-20秒钟后发生警哨,间隔5秒即可通电放炮。通电放炮后无论是否听到放炮声响都必须立即取出放炮器把手,摘下母线扭结短路,将母线头放回放炮箱内并加锁。严禁二次或多次充电起爆。放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
(五)、炮后检查,瞎炮处理,恢复作业工作:
1.通电放炮后无论是否听到放炮声响,都必须等足《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的时间后,由放炮员通知班长、瓦检员进入爆破现场检查。进入顺序为:瓦检员—放炮员—班长。瓦检员负责检查通风、瓦斯、爆燃情况,并做好记录;放炮员负责检查瞎炮、残炮、爆燃情况;班长负责检查顶板支护、突水情况。
2.瞎炮处理。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生产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班长、瓦检员、放炮员和下一班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必须现场交接清楚,同时岗哨不得撤除。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联线放炮。
②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打新炮眼时由原打瞎炮眼人员操作。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瞎炮眼。
④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炸的雷管并交回炸药库。
⑤在瞎眼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3.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且无任何安全隐患后,放炮员、瓦检员、生产班长三人一同返回放炮地点,由班长在管药专用领单实耗栏填清消耗数量并签字后,放炮员才能将恢复工作许可证亲自交给生产班长。生产班长接恢复工作证后,亲自派专人撤回警戒设岗人员,然后主可进入工作面恢复作业。设岗人员未得到班长撤岗命令时,严禁私自撤岗与离岗。
(六)、其它规定:
1.班长是放炮的组织者和第一责任者,负责按作业规程,放炮说明书及有关放炮各项规定,组织检查放炮过程的实施情况。
2.所有放炮作业地点均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和撤人搜人路线与要求,放炮站岗位置及要求等技术安全组织措施。爆破说明书上应有炮眼布置图和炮眼说明表。炮眼布置图必须表明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名称、深度、角度、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放炮母线由放炮员按下列要求进行铺设:
①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或铝芯线,不得有明接头。
②雷管脚线和连接线、母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③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
④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⑤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⑥放炮母线末端距工作面距离:半煤巷不得大于5m,全岩巷不得大于30m。
3.由瓦检员保证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半煤岩巷不得大于5m,全岩巷不得大于10m。
4.雷管、炸药领退、运送雷管,做引药,检查及导通线路,脚线与母线联接,放炮起爆等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进行。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装药放炮:
①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②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③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忽高忽低,有显著的瓦斯涌出,煤岩松散,有突水征兆;
④当班无生产班长;
⑤粘土封泥质量不符合要求,过硬或过软;
⑥掘进工作面放炮点附近20m内的巷道内未洒水防尘。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调度室,在未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6.当班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好“一炮三检”记录。
7.严禁放炮员用放炮器两接线柱短接充电检查放炮器性能,严禁放糊炮。
8.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有尚未放完的已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
9.每班雷管、炸药消耗量由班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管、药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炸药库。严禁个人私存。
10.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
11.放炮距离(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最短距离)规定:
①岩巷:直线段200m,拐弯巷150m。
②半煤岩巷:直巷100m,拐弯巷75m,并在新鲜风流中放炮。
12.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