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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年第10期
摘要:归纳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近几年与民营企业进行合作的基本情况,并就具体的实践来分析国有民营合作存在的风险及对风险防控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国有民营;合作方式;风险防控
国有民营合作机制是目前最为流行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方式,是国家混合所有制的具体体现,合作制度的提出和设计具有超前及科学性。本文主要通过具体的实例来对国有民营合作方式进行小范围的总结,并对国有民营合作中间的风险防控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对愿意进行这种尝试的企业提供参考。
一、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一般合作方式
早期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的主要形式是指改革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国家所有、民间主体经营的模式,主要的模式是指租赁承包制;而现在,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民营企业的实力也越来越大,民营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与国有企业的合作采用的形式主要是国有控股,民营参股的形式,合资成立的主要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是一家以能源化工为主导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成立于2008年12月。是在原平煤集团和原神马集团基础上吸收合并成立的。是一家以能源化工为主导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产业遍布河南、湖北、上海、江苏、福建、、陕西等10个省区,产品远销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4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及集团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旗下拥有平煤股份、神马股份和新大新材三家上市公司。集团煤炭产能7000万吨,是全国品种最全的炼焦煤、动力煤生产基地、亚洲最大的尼龙化工产品生产基地和全国最大的碳化硅精细微粉生产基地。
近几年,我集团不光在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取得巨大的成就,在与民营企业的合作上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并取得了巨大的效益。我集团的合作领域主要集中在与集团产业关联度较高的部分。
在煤化工方面集团与民营企业合作重组了两家公司。一是成立河南中鸿煤化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中鸿焦化是“关小上大”批准建设的130万吨焦化项目,项目投资约10.37亿元,符合我集团战略发展方向。为进一步提高集团焦化产业规模,经与中鸿投资和永钢集团磋商,达成重组共识,商定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重组,对其相对控股。二是联合民企重组设立京宝焦化公司。宝丰90万吨焦化项目总投资7.2亿元,符合我集团产业发展方向。集团经与宝丰县京宝焦化有限公司磋商,达成合作建设该项目的共识,我集团对其绝对控股。
二、国有民营机制的优点及风险存在的基础
1.国有民营合作机制的优点主要是:
(1)可以利用国有企业的资金优势,做大合资企业规模,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良机。
(2)可以利用国有企业更大的发展平台、更好的资源优势,使合作双方在更大的市场、更大的平台上展现各自的优势,使合资双方受益。
(3)可以借用民营机制的灵活的用人及生产经营机制、市场反映机制,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突破国有企业的原有机制的,使国有民营机制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4)平煤神马集团的实践也说明,国有民营合作,同时也可以利用民营占有的市场份额,实现国有企业对竞争相对激烈的市场的进入。
2.国有民营合作机制的风险主要来源两个方面:
(1)民营资本追逐利益的本质影响,带来对合作双方企业影响。
民营企业有方方面面优势,但是,不可否认,民营企业追踪利润的本质,其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利润的最大化而考虑的,因此其风险存受能力相对较弱,其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为其利润或者说利益的回归而考虑。因此,在以民营机制为主导的合资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为了防止民营股东对利润的转移、国有资产的流失等方面,必须有制度的严密设计,才能有效的杜绝这种现象。
(2)以国有机制为主导的合资企业,国有管理模式的机械也可能对民营合作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国有民营合作企业中,以国有经营机制为主导的合资企业,由于对其他方面考虑的因素远大于对企业利润的考虑,因此,对于民营合作方面来说,其投资收回期限将会延长甚至没有保障,这是其风险的主要来源。
三、国有民营机制风险防控探讨
1.对于来自民营合作方的风险的防控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来自民营合作方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民营主导的经营风险,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
(1)对民营合作方的资质、信用等进行评估,尽可能挑选信用等级较高、目光较为长远的合作对象进行合作,可以保证合作的长期化,为以后的合作的稳定打好基础。
(2)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特别是完善财务、采购、销售、资金管理等制度,对涉及民营主导的方面进行防控,从制度上防止风险的再现。
(3)派出素质相对过硬的管理队伍,在合资企业的重要岗位进行把关,并且及对合资成效进行反馈,必要时请中介进行合资效果评估,保证合资能够对双方有益,进而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评估。
(4)对派往合资企业的管理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对不适合其工作岗位的,及时调换,保证合资目标可以完美实现,同时也可以保证合资双方的利益。
2.对于来自于国有经营者的风险,可以通过收下方式进行解决
(1)民营合作方可以通过参与经营的企业管理人员,对合资企业进行监控,如果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可以及时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2)对于属于管理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向合作主体进行反映,调换相关的管理人员,改变相关的制度,甚至可以中止合作来保全自己的利益。
(3)对于市场等其他方面的不可控制的风险,民营合作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存受能力,及时中止合作或者通过转让自己的股权来降低自己的风险。
总之,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不同的结论。这只是国有民营合作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问题和见解。本文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这几个可能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对国有民营合作的良好进行提供好的参照,避免合作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