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
二、申办对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单建式和附建式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
(民防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民防工程档案验收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民防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民防工程档案验收由区(县)民防办公室负责)。
三、验收时间
民防工程已建成,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提请档案验收。
未进行民防工程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民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验收条件及验收内容
(一)验收条件
1、民防工程建成并满足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
2、完成民防工程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已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自检,符合要求。
(二)验收内容
民防工程档案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全过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质量及情况;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情况;防护设施质保资料齐全完整情况;包括平战转换详细预案和实施计划可行性文件等。
五、办理程序
(一)验收程序
1、民防工程已建成,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受理总窗口办理档案验收手续。
2、重要民防工程
如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伍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核生化检测中心等重要民防工程,由市民防工程档案室派人员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办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验收申请条件并联系建设单位安排现场验收。档案验收合格后,由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室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3、其它民防工程
建设单位提交申办资料后,由行政受理总窗口当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发。
4、签发的《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由建设单位在民防大厦一楼行政受理总窗口领取。
(二)验收流程
六、申办资料
1、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填写完毕并经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原件),(意见书及填报说明由建设单位在民防大厦一楼行政受理总窗口领取或在市民防网www.mfb.sh.cn上下载);
2、建设单位合法资质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或工商执照等复印件);
3、如法人委托代表人签字,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经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民防工程技术档案质量审查表原件。
七、办理时限
民防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八、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令第七十一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令第279号
(三)《科学技术档案条例》 国发(1980)第302号
(四)《上海市档案条例》 十届市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五)《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市府129号令
(六)《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沪民防〔2009〕3号
九、受理地址
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一楼行政受理总窗口。
十、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6月15日至9月15日 下午:2:00~4:30)
十一、联系电话
受理窗口:24028484
档案室:24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