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补充意见》
建筑类型 | 基本规定 |
新建文物古迹保护、寺庙、教 堂等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不设集中空调、采暖的建设 的机电设备用房、动力站房以及 为其服务的、面积不大于200m2 附属用房。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其他场所的外围护结构传热阻应不小于所在地区的最小传热阻。 |
建设的特定功能要求的技术 实验室、测试房间等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厂房内附设的办公、餐厅、宿舍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于厂房外设的面积大于500㎡ 办公、餐厅 | 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执行。 |
汽车销售(含场店合建)的建筑 | 展销厅、办公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执行。 |
地下二层及以下建筑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地面及其外墙的热阻可不验算。 |
设集中空调、采暖地下一层的建筑 | 地下室的地面和外墙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表4.2.2-6计算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并符合限值。 |
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不设集中空调、 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应根据国家明文规定的 “国家级贫困地区”名单,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 |
汽车库、自行车库(设置采暖)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严寒、寒冷地区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建筑类型 | 基本规定 | |
不设置采暖和空调设施的中小学 学校教学楼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严寒、寒冷地区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
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下的公 共建筑(如小区的商店、饭馆,汽 车站,单位的大门传达室、值班 室等)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
公共厕所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 | |
地铁入口门廊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 |
不设置采暖、空调的体育建筑 (如自然通风的体育场馆、体育 场馆的休息室、更衣室等)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严寒、寒冷地区需要设置采暖设施时,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
住宅楼临街底层或不超过二层面 积在300m2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商业服务网点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
商 综 住 合 楼 楼 | 住宅楼底部为设有采暖、 空调的商业建筑或其他公 共建筑 | 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
托儿所、幼儿园(不含的大于500m2服务用房) |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细则》陕DBJ 24-8-97及《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试行)》2005-12-1规定的限值(与体形系数对应);其他如建筑物的窗墙比、体形系数及建筑物能耗指标可不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2.0.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