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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补充意见》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21:14:50
文档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补充意见》

附件:《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补充意见》建筑类型基本规定新建文物古迹保护、寺庙、教堂等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设集中空调、采暖的建设的机电设备用房、动力站房以及为其服务的、面积不大于200m2附属用房。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其他场所的外围护结构传热阻应不小于所在地区的最小传热阻。建设的特定功能要求的技术实验室、测试房间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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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件:《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补充意见》建筑类型基本规定新建文物古迹保护、寺庙、教堂等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设集中空调、采暖的建设的机电设备用房、动力站房以及为其服务的、面积不大于200m2附属用房。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其他场所的外围护结构传热阻应不小于所在地区的最小传热阻。建设的特定功能要求的技术实验室、测试房间等可
附件: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补充意见》

建筑类型基本规定
新建文物古迹保护、寺庙、教

堂等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不设集中空调、采暖的建设

的机电设备用房、动力站房以及

为其服务的、面积不大于200m2

附属用房。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其他场所的外围护结构传热阻应不小于所在地区的最小传热阻。

建设的特定功能要求的技术

实验室、测试房间等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厂房内附设的办公、餐厅、宿舍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于厂房外设的面积大于500㎡

办公、餐厅

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执行。

汽车销售(含场店合建)的建筑展销厅、办公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执行。

地下二层及以下建筑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地面及其外墙的热阻可不验算。

设集中空调、采暖地下一层的建筑

地下室的地面和外墙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表4.2.2-6计算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并符合限值。 

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不设集中空调、

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应根据国家明文规定的 “国家级贫困地区”名单,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

汽车库、自行车库(设置采暖)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严寒、寒冷地区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类型基本规定
不设置采暖和空调设施的中小学

学校教学楼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严寒、寒冷地区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下的公

共建筑(如小区的商店、饭馆,汽

车站,单位的大门传达室、值班

室等)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公共厕所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

地铁入口门廊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不设置采暖、空调的体育建筑

(如自然通风的体育场馆、体育

场馆的休息室、更衣室等)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严寒、寒冷地区需要设置采暖设施时,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住宅楼临街底层或不超过二层面

积在300m2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商业服务网点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商 综

住 合

楼 楼

住宅楼底部为设有采暖、

空调的商业建筑或其他公

共建筑

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托儿所、幼儿园(不含的大于500m2服务用房)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系指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其传热系数不应超过《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

细则》陕DBJ 24-8-97及《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试行)》2005-12-1规定的限值(与体形系数对应);其他如建筑物的窗墙比、体形系数及建筑物能耗指标可不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2.0.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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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补充意见》

附件:《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补充意见》建筑类型基本规定新建文物古迹保护、寺庙、教堂等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设集中空调、采暖的建设的机电设备用房、动力站房以及为其服务的、面积不大于200m2附属用房。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其他场所的外围护结构传热阻应不小于所在地区的最小传热阻。建设的特定功能要求的技术实验室、测试房间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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