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企业概况
1.1企业概况
本次核查过程中我公司承担73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查工作,其中:XX市15家、XX市4家、XX市11家、XX市3家、XX市3家、XX市10家、XX市6家、XX市9家、XX市2家。
本次核定淀粉行业排污单位名单见表1所示。
表1 专题二排污企业名称
序号 | 排污企业名称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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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市州(县区) | 核发行业 | 核发数量(家) | 备注 |
1 | ||||
2 |
根据本次排污许可审核核查,73家企业中有3家企业行业填报错误,剩余66家企业排污许可排放口统计情况见表2 。其主要分布在XX、XX市、XX市和X内。
表3 专题二排污口企业名单统计
序号 | 排污企业名称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区 | 排放口方式 | 排放去向 |
1 | 直接排放 | ||||
2 | 间接排放 |
根据本次排污许可审核核查,专题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名单统计情况见表4。3家企业不属于该行业,不纳入管理类别的统计计算。
表4 专题二排污企业名称
序号 | 排污企业名称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区 | 管理类别 | 备注 |
1 | 重点管理 | / | |||
2 | 简化管理 | / |
表5 专题二分市州管理类别汇总表
序号 | 涉及市州(县区)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备注 |
1 | ||||
2 |
根据本次排污许可审核核查,专题二排污许可各排污企业发证机关统计情况见表6。
表6 专题二排污企业发证机关统计
序号 | 排污企业名称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区 | 发证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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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表7 专题二分市州管理类别汇总表
序号 | 涉及市州(县区) | 核发机关准确 | 核发机关错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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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核查过程中我公司承担73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查工作,其中:XX市15家、XX市4家、XX市11家、XX市3家、XX市3家。
根据审核情况统计,XX市核发准确率为100%,XX为100%,XX市为80%,XX市为67%,XX市为73%,XX市一家企业资料缺失,判定为不合格。
各市州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数量和行业统计情况见表8所示。
表8 各市州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数量统计
序号 | 涉及市州(县区) | 核发行业 | 核发数量(家) | 核发的成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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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核发层面存在的问题
3.1.1应不予发证企业
通过本次审核的73家企业选址均不在水源保护区,产业不涉及淘汰类。其中3家企业行业类别填写错误,故不予核发,其他66家企业按照行业要求核发,核发类型符合要求。
不予核发2家企业情况说明如下:
(1)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生产内容为马铃薯薯条生产和雪花粉(全粉)生产,经查阅国民经济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137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类别,不属于淀粉工业,故排污许可暂不能按照淀粉工业填写,故该企业属于不予核发的情形。
(2)XX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为羊肠衣加工,不属于淀粉工业,故排污许可暂不能按照淀粉工业填写。故该企业属于不予核发的情形。
(3)XX有限公司: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甜菊糖生产属于149其他食品制造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故排污许可暂不能按照制糖工业填写。故该企业属于不予核发的情形。
3.1.2管理类别划分错误企业
通过本次审核的73家企业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查工作,3家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外,其他66家企业中6家企业存在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分类错误,导致发证机关错误的情形,1家企业填报信息严重缺失导致类别无法判定准确性,具体统计情况见表10。
表10 专题二排污企业管理分类错误统计
序号 | 排污企业名称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区 | 管理类别 | 发证机关 | ||
排污许可 | 审核 | 排污许可 | 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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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审核的73家企业中有3家属于不予核发情形,其余66家中有14家企业存在填报信息严重缺失企业。具体统计情况见表11所示。
表11 专题二排污企业填报信息严重缺失名单统计
序号 | 排污企业名称 | 所在市州 | 所在县区 | 填报信息严重缺失情况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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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审核工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各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等技术规范中有关污染物许可量的从严取值要求及核算方法进行审核核定,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按照从严要求确定许可排放量。锅炉排污许可核定在2018年7月31日以前以行业相关要求执行,之后按照锅炉许可技术规范执行。
通过本次审核的73家企业中3家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外,其他66家企业中28家企业存在排污许可量核算错误。对审核过程中存在许可量核算错误的企业名单进行统计,具体统计情况见表12。
表12 专题二许可量核算错误名单统计
序号 | 排污企业名称 | 废气排放量 | 废水排放量 | 发证机关 | |||
许可量 | 核定 | 许可量 | 核定 | ||||
1 | 颗粒物24.03t/a、 二氧化硫96.12t/a、 氮氧化物120.15t/a。 | 颗粒物8.06t/a、 二氧化硫34.36t/a、氮氧化物42.95t/a。 | / | / | |||
2 | 颗粒物2.041t/a、 二氧化硫10.208t/a、氮氧化物10.208t/a。 | 颗粒物1.68t/a、 二氧化硫6.72t/a、 氮氧化物8.40t/a。 | / | / |
通过本次审核的73家企业中3家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外,其余66家企业通过排污许可相关资料的审核,结合企业环评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填报信息判断,12家企业在排污许可证发证阶段存在建设规模、内容、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去向变化的情况,具体在审核中发现变化的企业名单信息见表13所示。
表13 专题二变更情形企业名单统计
序号 | 排污企业名称 | 变更内容 | 发证机关 |
1 | 排污许可证填报生产线为淀粉生产线和变性淀粉生产线,环评批复为淀粉生产线 | ||
2 | 废水排放去向环评批复为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实际填写其他回灌。 |
通过本次审核的73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查工作,结合企业环评批复文件及排污许可证填报信息判断,除部分企业在排污许可证发证阶段存在建设规模、内容、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去向变化的情况外,再无其他情形。
3.2 申报层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审核的73家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以下的问题:
(1)部分排污单位环评批复时间均较早,企业建成运营时间较长,大部分企业在淀粉行业排放标准出台实施之前均已环境影响批复,存在排污许可申请时标准仍然沿用环评批复标准,未与现行行业标准衔接和执行。
(2)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普遍存在对各自企业排污单位的特征因子遗漏的情况,尤其是无组织排放特征因子。个别企业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分类把握不好,存在判定错误的情况。
(3)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无组织排放污染因子遗漏,无组织恶臭排放标准遗漏的情况比较普遍。锅炉烟囱排放口信息填写错误,排气筒高度填写错误等比较普遍。产物环节未能与生产单元相对应,且遗漏较多。多家企业均存在填报生产单元时遗漏锅炉及废水处理站生产单元的情况。
(4)水污染物排放:各申报单位对废水排放口的信息填报错误、废水排放规律漏填,废水排放去向填写不明确等问题比较普遍。制革行业排污许可证中部分企业未对总铬申请许可排放量的问题比较普遍。
(5)环境管理要求:废水、废气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遗漏或者填写错误等现象普遍存在,信息公开情况表漏填比较普遍。
(6)附图附件:总平面布局图中环保设施、排放口位置标识普遍缺失。
(7)其他:缺少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说明表
4.对策建议
4.1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
通过本次审核的73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查工作,目前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存在相关的问题,本次审核提出整改建议如下:
(1)不予核发证企业
本次审核中有3家企业属于不予核发证的企业,
建议对上述2家企业进一步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所属的行业,重新填写排污许可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2)管理类别核发错误的企业
建议针对管理类别判定错误,核发错误的企业,与地方环保部门进一步沟通,并结合企业实际生产规模、生产内容等进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进一步判定,判定后核实是否存在类别核发错误的情形。
(3)信息填报严重缺失企业
本次审核过程中有28家企业有信息严重缺失的情形,建议对信息缺失,导致对排污许可核发管理类别和核发机关错误的情况,本次审核建议进一步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建设内容,重新核定排污许可相关内容。
(4)许可量核算错误企业
本次审核过程中,针对许可量核算错误的企业,建议企业进一步核对相关核算信息是否正确。重新核实许可排放量。
(5)变更情形企业
本次审核过程中,针对存在变更情形的,建议企业进一步核实环评批复内容、实际建设内容,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相关技术规范,进一步核实企业变更情形是否在纳入在本次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行业范围内,如包括,重新补充排污许可相关填报信息,重新申请排污许可内容。
4.2后续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建议
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行业相关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建议在每个行业核发前,对相关地方环保部门、第三方技术单位、大型企业环保部门等组织开展培训学习,集中对核发技术规范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对各行业进行填报,在填报完成后及时进行审核、会审,在确保审核无误后提交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避免因许可证核发错误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申报过程中应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承诺书;(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4)营业执照;(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其批复;(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7)自行监测方案;(7)排污权交易资料;(8)原有排污许可证;(9)煤质分析报告;(10)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清晰可见,图例明确;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 、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污节点);(11)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清晰可见,图例明确;包括主要工序、 厂房、设备位置关系,尤其应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12)其他资料,如载明原辅材料成分组成的资料。
建议企业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