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 出差人员凭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办理报销手续。无法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凭航空公司或代理公司开具的正式和电子行程确认单(电子订单)一并报销。
第九条 往返机场的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购买一份的交通意外保险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需提供往返票据。仅单程票据或行程不连续的,说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