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方(人):
一、合同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
产品名称 | 商标 | 规格 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金额 (万元) | 备 注 |
徐工 | |||||||
徐工 | |||||||
徐工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自交货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期限为 或 ,先到为准。因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只承担因修理、更换产品产生的损失责任,不承担其他损失。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裸装。
五、随机的备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产品装箱清单随整机供应。
六、风险转移、运输和验收
1、 标的物一旦离开出卖人的工厂进行装运,风险即转嫁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接收交付标的物,接收应当视为在交付日发生或在买受人接到出卖人发出的关于交付物已备妥待收的通知之日发生。
2、非因出卖人的行为引起的情形导致运输或接收被延迟或无法进行的,风险应当自买受人接到标的物已备妥等待发出或接收的通知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
3、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提出异议期限:买受人在合同标的物交接时按产品装箱清单内容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书面提出。
七、交(提)货地点、方式及提货人信息,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出卖人工厂内交货,出卖人代办运输。
2、出卖人工厂内交货,买受人自提,提货人姓名: ,
提货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3、其他:
八、代办运输时买受人指定的到达站(港)、费用负担和接收人信息,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运至 ,运费由买受人承担。
指定接收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2、运至 ,运费 元,由出卖人承担。
指定接收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九、交付
1、适用的交付日期应当单独约定。出卖人指示的交付期限应当自订单履行所需的全部问题均解决以后开始计算。这尤其是指买受人应当提供的任何所需文件、许可或豁免证书已由买受人实际提供并为出卖人收到,或者出卖人已经实际收到双方约定的预付款。
2、除非另有约定,所有交付方式均为出卖人工厂交货方式。如果标的物在交付期限届满前已经离开出卖人的工厂进行装运或买受人接到标的物已备妥代运的通知,则视为交付要求已经履行完毕。
十、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根据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派人指导调试。
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二、在未付清合同款项前,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转让、变卖等处置行为。买受人付清标的物全部价款后,取得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所购标的物在 (地点)施工使用,在未付清合同款项前,买受人标的物需要转移的,买受人在转移前三天内必须书面通知出卖人,并取得出卖人同意后方可转移,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时应书面告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由于买受人出现上述行为未书面告知出卖人的。视为买受人存在主观恶意侵占出卖人财产嫌疑。买受人同意在本合同未结清款项的范围内,对出卖人因本合同所涉及标的物尚欠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承担担保责任。
十三、签订合同的双方具备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已经阅读本合同内容,对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签定本合同中买受人保证所提供的有关资信、工商执照、身份证、权利证明文件等均真实有效,否则视同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对买受人存在主观恶意侵占并已实际侵占出卖人财产的,出卖人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买受人出现违约或出现解除合同情况时,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卖人有权收回该标的物并处置变卖;
2、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使用费按不间断连续的自然天数及目前市场价格计算。
3、出卖人有权没收买受人所缴纳履约保证金、定金及其他一切费用。
4 出卖人有权追偿因买受人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损失。
十五、违约责任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就逾期付款的金额,自逾期之日起,应按照每日 的比例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买受人偿还全部逾期款项之日止。因买受人原因造成的其他违约情形的,买受人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 万元。同时,买受人需承担出卖人实现权益的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十六、逾期收车条款
买受人保证按照以上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在未付清全部欠款前,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如连续两期或累计超过三期未按时支付分期付款及利息的,或买受人累计逾期付款金额超过本合同下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以任何方式,任何场地收回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并承诺自愿放弃起诉权和抗辩权。
十七、收车处置条款
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回标的物的,限定买受人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赎回。买受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赎回的,出卖人有权将产品进行评估拍卖出售变现。出售产品所得的款项优先偿还出卖人如下款项:取回并保管产品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拖车费、仓储费等)、再出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等)、利息、全部未付款项、标的物使用费(使用费标准按市场单价即:¥ 元/天/台计算)以及出卖人因买受人违约行为遭受的其他损失。出卖人出售标的物所得价款在支付前述各项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给买受人;如仍不足偿还欠款的,出卖人有权依法向买受人追偿。
十八、未付款提前到期
买受人累计逾期付款金额超过本合同下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视同全部未付款项到期,买受人须按出卖人的要求立即向出卖人一次性偿清本合同下的所有债务。
十九、担保
担保方作为买受人债务的担保人,已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内容,并充分理解。担保方自愿为买受人的上述付款义务及因买受人逾期付款导致的一切损失,向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起诉权和抗辩权,无条件履行担保责购买价格和支付条件。
二十、本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费 元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分期付款义务,而担保方又未承担垫付责任,出卖人有权直接依据本合同向公证机关和人民申请对买受人、担保方进行强制执行。
二十一、买受人和担保方同意,买受人、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作为买受人、担保方双方的单方付款承诺,于本合同。买受人和担保方履行本合同下还款义务时,自愿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抗辩权,不得以买卖合同项下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拒绝履行本合同下的还款义务或对抗强制执行。买受人、担保方承诺,如买受人、担保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或承担本合同项下责任,买受人、担保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二十二、约定管辖、可分割条款
对出卖人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具有唯一且专属管辖权的应当是出卖人所在地的。
二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五份,出卖人执两份、买受人、担保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我们在此签字以表明我们已充分阅读了前述条款,所有的疑问均已得到满意答复,我们已被告知已
得到充分的机会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基于友好协商及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在此确认我们接受前
述各项条款。
出卖人
单位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单位/个人名称: 地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买受人担保方 单位盖章/个人签名: 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
附件1. 还款协议
附件2 客户资料清单和客户担保人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