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转型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所有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例1]A企业于2009年8月2日转让5月购入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价为2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100000元,额17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设备购进时所含34000元已全部计人进项税额。假定A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取价款和额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二)转型前试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例2]B企业于2009年3月转让2002年购入的生产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208000元,款项已收到。假定B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8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2)收取价款
借:银行存款 20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8000
(3)计算应交
应交:208000÷(1+4%)×4%+2=4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 4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
(三)购进不得抵扣和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这类资产包括: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四)购进混合用途的固定资产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按2%征收率征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3]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9月出售本企业使用过的一辆汽车,该车原值300000元,累计折旧100000元,转让价150000元,款项已收到。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3)销售额=15000/(1+3%)=145631.07(元)
应纳税额=145631.07×2%=2912.62(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12.62
贷:应交税费——应交 2912.62
(4)借:营业外支出 52912.62
贷:固定资产清理 52912.62
三、已使用固定资产发生非销售转出或视同销售情形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发生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3170号第五条,外购的固定资产在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又被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包括同时用于不免税的应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4]2009年6月22日,乙公司用4月份购进的生产设备转为建造办公楼用,购入价60000元,10200元,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折旧。假定乙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已提折旧:60000×2÷(12×10)=1000(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0-1000)×17%=10030(元)
(1)借:固定资产清理 590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2)借:在建工程 6903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9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10030
如果所购货物用于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免税项目等,借方改为“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益”及其其他有关科目。
(二)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外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如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时,以公允价值为销售额。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5]丙公司向A公司投资转出生产设备一台,原价200000元,已提折IB60000元,公允价值150000元。假定丙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应纳税额=150000×17%=255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5500
(3)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
若将本例中“公允价值150000元”换成“无法确定其公允价值”,则:
应纳税额=(200000-60000)×17%=238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38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0000
贷:固定资产清 140000
另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属于纳税范围,所以暂行条例的修订对它们没有影响,纳税人处理房屋建筑物的会计处理和修订前一样,按照处理时的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不涉及。
查补的的账务处理
对查补的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及《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检查调帐方法: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一、纳税检查税务调整运用的会计账户
对检查时,查处的调增或调减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检查调整”专户进行核算。该账户专门核算在检查中查出的以前各期应补、应退的税额,借方登记检查调减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贷方登记检查调增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转出及检查调增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税额,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期末应对其余额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若余额在借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小规模企业为应交,下同)账户余额也在借方,则期末将“应交税费——检查调整”专户借方余额直接转入“应交税费——未交”账户的借方。
若余额在借方,且“应交税费——未交”账户余额在贷方,应比较两者大小分别处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在缴纳了未交贷方余额后,将检查调整专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未交账户的借方;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应先将检查调整专户的借方余额转到未交账户的借方,然后按两者差额缴纳税款。
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未交”账户余额也在贷方,则期末应将“应交税费——检查调整”专户的贷方余额直接转入“应交税费——未交”账户的贷方,并按两者之和缴纳税款。
著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未交”账户余额在借方,也应比较两者的大小分别处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将检查调整专户余额转到未交账户的贷方,并按两者的差额缴纳税款;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只能按检查调整专户的贷方余额,直接缴纳税款。
二、纳税检查账务调整的方法
第一,年终结账前查补进项税方面的账务调整。(1)扣税凭证取得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检查调整。(2)抵扣范围擅自扩大。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而未转出。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经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检查调整(红字)。
第二,年终结账前查补销项税方面的账务调整。(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代收款项等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的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收、代垫款项)、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贷记应交税费——检查调整。(2)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贷记应交税费——检查调整。(3)适用税率有误。企业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少计销项税的,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应交税费——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计,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例1]M企业系一般纳税人,税率17%,20×8年6月份销项税额为3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35万元,“应交税费——未交”账户借方余额为5万元。20×8年7月10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以下业务会计处理有误:6月4日,用自产的甲产品一批用于对外投资,成本价98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980000
贷:库存商品 980000
6月22日,购进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薪酬的商品52万元,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444444.44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75555.56
贷:银行存款 520000
对上述问题,应做如下查补税的分录:企业将自产的甲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业务,在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情况下,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出销项183260元[980000×(1+10%)×17%),调账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183260
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183260
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75555.56
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75555.56
结转“检查调整”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258815.56
贷:应交税费——未交 258815.56
计算补交税款=258815.56-50000=208815.56(元),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 208815.56
贷:银行存款 208815.56
第三,年终结账后对以往年度查补的调整。对以前年度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应补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费——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例2]N公司系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25%的所得税税率。20×9年7月3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交纳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20×5月业务会计处理有误:将边角料出售,取得收入价款123000元,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3000
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期5年,无残值),支付价款340000元,取得专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90598.29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49401.71
贷:银行存款 340000
经税务机关计算查补的额为:出售边角料应补交17871.79元[123000÷(1+17%)×17%],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9401.71元,两项合计67273.50元。企业应按照会计差错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如果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9401.71
其他业务收入 17871.79
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67273.50
[例2]N公司系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25%的所得税税率。20×9年7月3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交纳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20×5月业务会计处理有误:将边角料出售,取得收入价款123000元,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3000
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期5年,无残值),支付价款340000元,取得专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90598.29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49401.71
贷:银行存款 340000
经税务机关计算查补的额为:出售边角料应补交17871.79元[123000÷(1+17%)×17%],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9401.71元,两项合计67273.50元。企业应按照会计差错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如果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9401.71
其他业务收入 17871.79
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67273.50
20×8年6月至×9年6月,应补提固定资产折旧10703.70元(49401.70÷5÷12×13)。
借:管理费用 10703.70
贷:累计折旧 10703.70
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871.79
固定资产49401.71
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67273.50
补提折旧:20×8年度5763.53元(49401.70÷5.12×7),20×9年度4940.17元(49401.70÷5÷12×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763.53
管理费用 4940.17
贷:累计折旧 10703.70
20×8年度多交企业所得税5908.83元[(17871.79+5763.53)×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08.8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908.83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726.4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726.49
同时,企业还应相应调减盈余公积等项目的计提数并调整有关报表的年初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转型的相关,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
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支付进项税并取得专用的,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比如外购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上注明价款50万元,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14650
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出售转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专用,价款80万元,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销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5865.38[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5865.38
贷:银行存款5865.38。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上已注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00。
借:固定资产1700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转出)1700000
一、新增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文指新法下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税务处理主要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扣税凭证计算的税额,可以予以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输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2009年1月2日,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购入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一台,取得专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额为17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了运输。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机器设备不需要安装。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贷:银行存款 1180000
若发生退货,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贷: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另外,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全部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如果购进用于办公楼建设的电梯、为车间购进安装空调设备等,由于其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属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非应税项目中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专用,按照上注明的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同样适用购进、接受投资等新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业务
[例2]某企业2009~1月2日接受捐赠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取得专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为170万元。若2月1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假设此时,固定资产净值为992万元。甲企业1月2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业2月1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9920000×17%)1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16800
(三)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包括直接以固定资产投资、接受实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资产和接收以物易物换入固定资产等三类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一样。只是贷记“实收资本”、“应收股利”、“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专用也不得抵扣额。
(四)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固定资产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所耗材料已抵扣的额不需转出。直接按自制货物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存货”或“生产成本”。若纳税人自制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自用,则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3]某汽车厂的管理部门领用自产小汽车一部。生产成本为10万元。市场售价不含税为20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率为5%。汽车厂就这笔业务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7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200000×5%)
——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17000(100000×17%)
二、减少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文所指企业减少固定资产,是指减少使用过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资产。减少固定资产,有对外销售方式,也有视同销售方式。为了简化分析内容,本文专指直接对外销售。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一)转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一般纳税人应交计人“应交税费—一直交(销项税额)”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会计科目。
[例4]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已使用的生产设备(2009年1月1日购入)。购进时,取得专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额为17万元。假设销售时,已提累计折旧1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时取得价款(含税)为93.6万元。开具了专用。该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购进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专用,额允许抵扣。所以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金额只有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136000{[936000/(1+17%)]×17%}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36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若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专用,按销售价格扣除3%的率字算。按8%计算应该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转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销售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简易办法计税减半征收。在这里,不再关注销售价格有没有超过固定资产的原值。
[例5]承例4。假设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旧暂行条例规定,该额不得抵扣。所以固定资产原值为117万元(100+17)。销售时,按照取得价款93.6万元,计算为1,8万元{(93.6/(1+4%)]×4%×50%)},最终营业外支出为15.2万元(117-10-93.6+1.8)。
另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税务处理,与第二种情况一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税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一样,不再重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