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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实务运作: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型基金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21: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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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实务运作: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型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实务运作: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一、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核心认知1.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的主体。这里是很多朋友经常出现的误区的地方: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无论是GP还是LP,其本质上都已经是公司(基金)的股东,因此这个时候税务筹划的主体是这个基金(公司型基金);如果是有限合伙型基金,那么税务筹划的主体是GP和LP本身,这是因为有限合伙型基金本质上不是一个纳税的主体,而是穿透到出资人层面(所得税的纳税主体)。2.公司型基金本质上是一个公司,这个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对外进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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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实务运作: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一、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核心认知1.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的主体。这里是很多朋友经常出现的误区的地方: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无论是GP还是LP,其本质上都已经是公司(基金)的股东,因此这个时候税务筹划的主体是这个基金(公司型基金);如果是有限合伙型基金,那么税务筹划的主体是GP和LP本身,这是因为有限合伙型基金本质上不是一个纳税的主体,而是穿透到出资人层面(所得税的纳税主体)。2.公司型基金本质上是一个公司,这个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对外进行股
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实务运作: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型基金

一、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核心认知

1.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的主体。这里是很多朋友经常出现的误区的地方: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无论是GP还是LP,其本质上都已经是公司(基金)的股东,因此这个时候税务筹划的主体是这个基金(公司型基金);如果是有限合伙型基金,那么税务筹划的主体是GP和LP本身,这是因为有限合伙型基金本质上不是一个纳税的主体,而是穿透到出资人层面(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2.公司型基金本质上是一个公司,这个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管理这个公司业务的团队就是GP,这个GP是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而且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谓的管理人登记就是中国基金业协会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果一个公司想管理基金进行股权投资业务,就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证明自己具备资格,通过了管理人登记,就类似于具备了资格。

3.没有做过管理人登记的投资管理公司是否就不能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相关业务?不是,它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业务,但是不能对外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业务,否则就涉嫌非法集资。如果想对外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发起设立基金,本质上就是募资),那么就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做管理人登记。

4.股权转让只是涉及到所得税,没有。只有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股权转让则需要缴纳,比如说投资的企业IPO之后的股权转让,新三板上的股权转让(上海地区需要缴纳)。

5.有限合伙基金税务筹划的主体只有GP和LP,GP就是基金管理团队(通常占据1%左右的出资份额),LP是投资人,是一些机构或者自然人,但要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6.GP税务筹划。GP中有一块收入是收益分成,对于收益分成,在具体实务中,存在部分争议。核心分歧在于对该部分收入的定性,具体是界定为投资收益还是提供劳务所得的服务收入。不同的定性,导致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定性为投资收益,则不需要缴纳。如果定性为提供劳务所得的服务收入,则需要缴纳。因此,在具体实务中,基金成立之初,将分成收入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可以有效规避该部分收入的。

7.LP税务筹划。要区分对象,如果是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8.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待人理财,类似于信托,避税操作已经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领域,不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讨论。

二、公司型基金税务筹划,从基金层面和基金股东层面统筹考虑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的典型特征是“双重纳税”,需要从公司本身和股东两个层面分别征税:

1.从公司层面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法律实体,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征收所得税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200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2007)。

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寻找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因此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

第二,项目退出时,如果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会涉及股权转让所得。

(1)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中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流通上市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12个月,则获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不足12个月,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收

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以其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除了企业所得税法之外,我国关于股权转让所出台的相关部门规章很多,导致股权转让所引起的所得税税收问题较为复杂。 

2.从股东层面征收所得税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包括公司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和有限合伙企业等。

对公司投资者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所得税,但是由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率一般为25%,因此,作为基金股东的机构投资者在分得投资收益时不需要再次缴纳所得税或者只需要补足差额。即公司投资者企业所得税纳税原则是:当私募基金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时,公司投资者免缴,当私募基金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25%时,公司投资者补足差额部分。

对自然人投资者而言,根据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自然人投资者作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东从中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有限合伙企业而言,适用穿透原则,穿透至出资人层面,具体纳税原则见本报告有限合伙型基金征收所得税部分。

二、有限合伙型基金税务筹划,穿透至出资人层面,即GP和LP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由合伙人各自承担。自然人、合伙企业和法人都可以作为合伙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此为国家层面的规定,但各地做法不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按照前述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绍的纳税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具体而言:

第一,针对股息、红利所得。

如果合伙人是公司投资者,取得上述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税务处理不一,部分地区给予法人投资人免税待遇。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投资者,适用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的性质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20%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有北京、贵州等地执行该税率),法人合伙人则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针对股权转让所得。

合伙人为公司投资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目前有天津等地执行该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20%税率(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则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抵扣: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1.有限合伙基金GP所得税税务筹划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具体参照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一般公司(具体可参考前面介绍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征收方法)。

管理人如果是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汇算清缴,然后把利润实际分配,由合伙人直接交税。

2.有限合伙基金LP所得税税务筹划

有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公司和合伙企业,其主要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两部分;

如果LP是自然人,对于股息红利收入,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各地有所不同,按财产转让所得20%征收或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累进税率征收。

如果LP是公司,对于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25%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需要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故公司制基金的公司投资者从公司制基金取得股息红利符合免税条件,而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制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不满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条件;因此原则上法人合伙人应就合伙制基金向其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一般按企业所得税的25%征收;

如果LP是合伙企业,对于股息红利收入,通常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或者5%~35%缴纳,各地有所不同;法人合伙人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有部分地区免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或者5%~35%缴纳,各地有所不同,法人合伙人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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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实务运作: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型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实务运作:公司制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一、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核心认知1.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税务筹划的主体。这里是很多朋友经常出现的误区的地方: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无论是GP还是LP,其本质上都已经是公司(基金)的股东,因此这个时候税务筹划的主体是这个基金(公司型基金);如果是有限合伙型基金,那么税务筹划的主体是GP和LP本身,这是因为有限合伙型基金本质上不是一个纳税的主体,而是穿透到出资人层面(所得税的纳税主体)。2.公司型基金本质上是一个公司,这个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对外进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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