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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采掘专业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解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21: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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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采掘专业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解读

生产部采掘专业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解读一、涉及 采掘、防冲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超层越界开采;(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二、具体解读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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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产部采掘专业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解读一、涉及 采掘、防冲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超层越界开采;(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二、具体解读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生产部采掘专业

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解读

一、涉及 采掘、防冲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超层越界开采;

    (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二、具体解读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企业是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负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职责。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规定:对违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中规定:煤矿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剃头下山:是指在下山开采过程中,主要进、回风巷仍在继续向下延伸时,就组织工作面进行开采或掘进的一种开采模式。这种开采模式往往出现在采区接替紧张的矿井,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尚未贯通,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均没有形成和完善,就已经开始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属于一种边开拓、边采掘的开采模式。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解读: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斗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解读:

冲击地压:矿山井巷和采场周围煤岩体,由于变形能的释放而产生的以突然、急剧、猛烈的破坏为特征的动力现象。常伴有很大的声响、岩体震动和冲击波,向采空空间抛出大量的碎煤或岩块,形成许多煤尘,常导致巷道支架破坏、设备移动、空间被堵塞和人员伤亡。常见的有“冲击矿压”、“矿山冲击”、“煤爆”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

    冲击地压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门措施。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在有冲击危险区进行开采工作时,必须遵守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有防治冲击地压内容在内的采掘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 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对开采和开拓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地压的监测,监测的方法可用钻屑法、地音法、微震法以及顶板动态观测法等方法。

    第十一条 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应进行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和冲击倾向鉴定工作,作为矿井设计、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技术依据,以便从开采程序、开采方法、开拓布置上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冲击地压的发生条件。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第十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4〕80号)中规定:加大对煤矿图纸问题的执法力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煤矿图纸的监管监察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对监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档案和图纸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存在未能按时完成实测、填绘图纸和交换工作,以及实测填图工作不认真、图纸不翔实的煤矿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

2、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开拓、准备巷道、采掘工作面位置不真实,密闭不按要求管理等)煤矿,要依法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对提供虚假图纸和超层越界开采等情节特别恶劣的煤矿,要依法吊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提请地方依法予以关闭,并公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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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采掘专业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解读

生产部采掘专业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解读一、涉及 采掘、防冲专业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超层越界开采;(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二、具体解读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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