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公司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井区、各部门。
3.术语\\定义
3.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3.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4.组织机构与责任
公司安委会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4.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4.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4.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5.管理职责
5.1总裁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及时、如实向市安监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5.3安全监察处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安全监察处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⑸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⑹负责做好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⑺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5.4人力行政科职责
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人力行政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5.5生产技术部的职责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6井长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⑶向主管部门反映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7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8车间主任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和分厂(部)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车间主任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⑶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9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 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⑷ 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⑸ 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⑹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⑺ 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⑻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5.10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⑵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向分厂(部)安全科和公司安全部报告。
6.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车间、部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7.防护措施
7.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对有毒、有害介质储罐和设备管道加强监测检修,防治跑、冒、滴、漏,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7.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8.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⑴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⑶安全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
9.考核
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考核200-500元。
附加说明:本制度由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人力行政科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行政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人力行政科和安全监察处应在井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5、井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人力行政科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公司后勤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8、公司人力行政科和安全监察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定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各部门或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6.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7.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8.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9.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0.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与职工培训工作同步实施。
二、公司根据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通过企业宣传媒介、职工会议、基层单位安全学习活动等多种形式,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健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持续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总体素质。
三、公司各级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相应培训单位组织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具备与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四、对新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由公司职工安全培训中心按照职工培训计划,作为职工年度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其培训流程按照职工安全培训管理系列制度同步进行,其培训学时上岗前职工不低于72学时,在岗职工每年不低于20个学时。
五、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规定、制度;
3、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本行业、本工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职业卫生常识);
4、职业危害典型事故案例。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矿安全监察处、机电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井区负责所在矿井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井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五)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六)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六条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七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 日常维护
各区队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通风部确认效果显著,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违反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行政科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及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状需要,制订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 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 煤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在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副总工的管理下进行,负责指导煤矿职业危害的日常监测、督查、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在安全监察处,负责本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第 公司安全监察处、机电部、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评价、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处: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报告的收集及档案管理工作。将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报告按时发放到各部门及区队。
机电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化学物品进行(地面)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生产技术部、通风部: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第九条 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十条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矿总工程师签字批阅后,应当在安全监察处进行备档。
第十一条 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行政科负责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向公司申请对煤矿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安全监察处及时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安全监察处向劳动者公布;
三、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要求如下:
(1)安全监察处管理人员负责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检查、监督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解决;
(2)做好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报告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3)督促各单位做好职业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
(4)安检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机电部要求如下:
(1)组织人员按要求对噪音、化学物品(地面)进行监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噪声、化学毒物(地面)进行监测、辨识,并对监测结果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通风部要求:
(1)生产技术部、通风部组织人员按要求进行对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负责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每天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4)建立健全井下防尘洒水系统,防尘洒水管路、净化风流设施并保证使用正常。
第十六条 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 各级领导及员工要掌握了解管辖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四、 监 测 要 求
第十九条 煤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 类别 | 生产工艺 | 测尘点布置 |
| 回采工作面 |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 回风侧10~15m处 |
|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 |
|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 在回风侧3~5m处 | |
| 掘进工作面 |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
|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 在工人作业地点 | |
|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 |
| 锚喷 |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
| 转载点 |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 回风侧5~10m处 |
|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 |
| 井下其他场所 |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
|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 |
| 地面作业场所 |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
| 监测种类 | 监测地点 | 监测周期 |
|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 采、掘(剥)工作面 | 3个月1次 |
| 其他地点 | 6个月1次 | |
| 定点呼吸性粉尘 | 1个月1次 | |
| 粉尘分散度 | 6个月1次 | |
|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 6个月1次 |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 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如下:
(一)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二)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五、奖 励 与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100-1000元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职业危害法律、法规、方针、,在职业危害管理、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职业危害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100-1000元罚款:
(1)未配备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
(3)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4)配备检测仪器未进行定期效核,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的;
(5)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一、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三、责任者
综合办公室、保卫科、生产技术部,建设项目单位。
四、程序
1、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同时”评审
(1)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上级领导。
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2)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
(3)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做出评审意见,全部通过后方可进入建设。
3、新产品开发、试制
(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部门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部门贯彻落实。
(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限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3)在开课题试验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护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制定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实验。
(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不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三同时”的验收
(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
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本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⑴ 健康监护档案册。
⑵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⑶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⑷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⑸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人力行政科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⑵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⑷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⑸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人力行政科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主管总经理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人力行政科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人力行政科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人力行政科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人力行政科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人力行政科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人力行政科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条 诊断鉴定
(一)每年由公司人力行政科组织进行健康普查,普查内容包括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对检查出的疑似职业病人员统一组织,由公司人力行政科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
(二)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公司及矿有关部门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理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材料。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鉴定机构存档一份。
(四)公司人力行政科和矿安全办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人力行政科还应及时当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五)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公司人力行政科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
第四条 报告制度
(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
(二)、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公共卫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
(四)、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五)、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
;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临床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行为予
以纠正,并报请医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治水平,突出防治工作的中心地位,实现职业危害防治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手续,节约开支,公平合理,保证经费及时、足额投入到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是指日常职业病治疗经费和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器的购置经费,具体包括:医疗康复费、差旅费、体检费、培训教育费、职业危害防治机动费、维修费及防护仪器设备购置费、资料购置费等。
第二条 防治经费预算管理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的原则。在财务总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经费,同时划分财权,由公司领导进行分级管理。
2、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每年在安排经费预算时,除人员经费外,应优先安排医疗康复费、体检及防护仪器购置经费,使防治工作的中心地位在经费预算中得以体现。
3、保证总量、逐年增长的原则。为保证职业病防治的质量,矿每年投入的防护仪器购置经费应不少于当年总额的30%,且保证防护仪器购置经费逐年增长。
第三条 防治经费预算的核定依据
专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根据矿各年专项防治活动的需要,考虑矿的财力分项核定。
职业危害防治机动费的核定:为了保证职业病防治费在总量上能满足防治工作活动的需要,且实现逐年增长,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防治机动费,由公司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防治经费使用监督
为确保防治经费足额投入到防治工作中,公司将加防治经费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经费能够足额、充分、高效地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具体做法是:
(一)公司领导监督。财务总应于每年底向全矿职工代表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应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对每笔支出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
全公司每年应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治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的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差旅费
出差必须严格把关,报销从严掌握。职害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出差,事先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的报销,按照职务进行报销,出差途中的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25元,省内(出市)为15元,市内为9元。
出差在外出租车费报销,省外每人每天15元,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10元,凭据报销。
住宿费报销标准:
1、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2、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负20%,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给予报销。
3、参加与防治工作对口的培训,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培训合格后,其学杂费方可报销,其住宿费按公差额度的50%,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负,不报出差补贴。
出差人员报销,先由财务科审核后,再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医疗康复费
医疗康复费用按扎塘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进行执行。
(三)维护费及防护仪器设备购置费
各类防护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应由供应科提出计划,财务总同意,报总裁审批后,方可购置,并办理入库登记保管领用手续。每年由人力行政科、财务科联合进行检查核对。
(四)资料购置费
职业危害防治日常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订出购置计划,报经总裁批准后,按计划采购登记领用。
临时急用物品购置,须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审批,方可购置登记领用。
业务学习资料订购,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从严从简掌握,经总裁批准后订阅,由各科室统一保管使用。
各类文件资料的邮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邮票,使用人按需登记领用。
召开各种业务、工作会议的,召集单位或召集人须事先提出开支方案,报总裁审批。
(五)培训教育费
培训中心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主管领导申报培训需求。主管领导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教育费报矿长批准。
(六)体检费
人力行政科每年对全公司接触危害源职工体检提出计划,体检费用由人力行政科提出申请,财务总同意,报总裁批准。
(七)所有开支报销票据,必须有三人(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审批领导)以上签字方可报销。
(八)职业危害防治机动费
职业危害防治机动费每年由财务科提出计划,报总裁批准。
每五条 公司各井口参照本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
3、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4、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6、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7、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二、技术档案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
(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
(3)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3、生产工艺相关资料,包括:
(1)生产工艺流程;
(2)生产使用和储存的材料、生产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清单及其中文说明书;
4、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5、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6、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三、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5、宣传培训计划;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能力,防止发生重大职业病紧急事故时能得到有效处置,做到最大限度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适用于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
1、定义和术语
3.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制度
3.2、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四、职责
4.1、 公司总裁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4.2 、公司安全监察处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4.3 、公司安全监察处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4.4 、各部门以及各井口负责配合安全监察处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4.5 、公司供应科,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4.6、 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五、制度内容
5.1、定期进行针对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
5.2、应急救援和序;
5.2.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5.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5.2.3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5.3 、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
5.3.1、 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安全监察处;
5.3.2 、公司安全监察处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5.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5.4 、应急物资管理 ;
5.4.1、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应设有防护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药箱、手套等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
5.4.2、 装置区和罐区设有可燃气体检测仪、火灾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5.5监督与处罚
5.5.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5.5.2、安全监察处监督各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5.5.3、安全监察处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六、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七、相关记录
7.1《安全生产培训记录表》
7.2《安全设施台账》
7.3《安全设施保养记录表》
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一、粉尘危害
煤矿的粉尘包括煤尘、岩尘、水泥粉尘等,主要来源于采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人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呼吸性粉尘就可能得职业病(矽肺病、煤肺病、煤矽肺病),还可能引起皮肤病、角膜炎和呼吸道发火等。有的煤尘具有爆炸性,当空气中的浮尘达到一定浓度,就可能发生煤尘爆炸,危害极大。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过大,也会影响人视线,使人不能及时发现冒顶、片帮等事故隐患。所以矿尘也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特别是爆炸性煤尘危害更大。
二、尘肺病及其防治
长期从事采掘工作和从事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容易患尘肺病。它主要是呼吸性粉尘吸入肺部后引起肺部纤维组织增长病变,一般发展较慢,病程较长。尘肺病分为煤肺病、煤矽肺病和矽肺病三种,按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一、二、三期尘肺病。一、二期尘肺病只能在地面作一点轻工作,三期尘肺病人就终生失去劳动能力。由于至今尚不知尘肺病的发病机理,因此也难以治疗。
预防尘肺病必须大力推行综合防尘措施
矿井综合防尘措施包括:
1)必须有健全的防尘组织机构
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矿总工负责,通风科负责全矿防尘、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设立专门的防尘队伍,明确生产、队组、运输等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2)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措施
1、井下所有进风行人巷道,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洒水闸阀,其它巷道每100米设一个洒水闸阀,并保持正常使用。
2、各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以及煤尘易飞扬等其它地方设喷雾、水幕。
3、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扫,任何地点都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每年冲洗粉刷1次,每月搞1次粉尘测定。
4、主要进回风风流中必须设置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且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5、根据《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调整风速,严禁因风速超限而造成煤尘飞扬。
3)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工作面必须设有洒水管路,各转载点及机头必须设有喷雾,运输胶带机头必须安设喷头,洒水雾化到位。
2、采煤工作面实行煤层注水,在煤岩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3、皮带顺槽每50m设置一个洒水闸阀,轨道顺槽每100m设置一个洒水闸阀,5天冲洗一次。
3、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喷雾在割煤时要保持水量充足,有效雾化降尘效果良好,发现有堵喷咀时要及时停机处理,要保证日检,防尘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水量不足无水时,严禁开机割煤。
4、普采工作面放顶煤时,必须开设放顶煤喷雾,保证正常使用,雾化效果良好。
5、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排有专职清尘工,进回风巷浮尘要经常清理干净,巷帮每两日进行冲洗一次,架棚正反面煤尘都要冲洗干净。
6、对工作面煤尘及积尘点要及时清理洒水,防止积尘二次飞扬。
7、工作面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情况合理配风,掌握防尘最佳风速,达到防尘目的。
8、工作面进回风巷距工作面60—200m之间各设置一组隔爆水袋。
9、工作面开机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止吸尘职业病的发生。
4)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安装一道水幕,回风口安装一道,并且距工作面20-30m处设置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洒水,洒水时间不小于10min。
2、综掘工作面掘进机必须喷雾完好,雾化效果良好,割煤时保证正常使用。
3、掘进巷道定期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 4、煤岩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使用水炮泥。
5) 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
1、运输大巷中各采区巷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煤仓前后5-10米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2、装、煤仓、转载点设置喷雾,实现放炮喷雾,并在放煤口下风侧20米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3、主要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采区及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由通风队决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6)锚喷作业的防尘措施
锚喷支护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很高,其主要防尘措施有:
1.配制潮料向喷射机上料。沙石预先用水浇透,按比例和水泥拌成潮料后送入喷射机,可大幅度降低拌料、注料和喷射时的产尘量而又不易在输料管内粘壁。
2.双水环加水。两水环间距15 ~20 厘米共用一个水阀,其出水射流方向相反,使物料和水换向反复搅匀,减少干粉喷出。还可在喷水环后面6 ~8 米处增加一个预湿水环,进一步提高湿润均匀程度。
3.加接异径葫芦管。在输料管的中间部位加接长0.8 米左右的异径葫芦状铁管,并使两个加水水环置于它的两端,物料和水通过葫芦管产生涡流加强搅拌,进一步减少干粉。
4.低压近喷。在使用潮料条件下,输料距离为30 ~40 米,采用低风压近距离喷射可降低粉尘和回弹。风压不超过0.2 兆帕,喷嘴距巷帮300 ~450毫米、距巷顶450 ~600 毫米为好。
5.使用锚喷除尘器。将喷射机上料口、排气口等处严重外泄的粉尘吸入除尘器,由除尘器内的喷雾和滤网将粉尘捕集,净化后的空气再返回巷道内。也可将除尘器的吸尘罩置于喷附近,吸去喷射时的含尘空气予以净化。
6.选用新型湿喷机,将事先搅拌好的混凝土用湿喷机通过输料管和喷进行喷射,从根本上解决干式喷射机的粉尘危害。
7.水幕净化和通风除尘。在喷射作业地点的回风中设置喷雾水幕,以过滤含尘空气。为保证喷射地点的风量,风筒口离作业点最好在10 米左右,有效及时地带走粉尘。喷射前冲洗帮顶洗去落尘。喷浆时必须使用水幕,拌料地点下风口、喷浆地点回风处各安设一道水幕。
8.实行潮料喷浆:喷浆拌料要加入适量的水,使拌出的料手手握成团,松开即散,嘴吹无灰。
9.加强个体防护,喷浆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无防尘设施不得开工,工作面的各种防尘设施要灵敏可靠,坚持正常使用,施工人员要保护好各种防尘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7) 隔爆设施设置与规定
隔爆设施主要采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两种。
1、主要隔爆棚的位置:
①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②采区回风巷道。
2、辅助隔爆棚的位置:
①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②采区内的掘进巷道。
③采区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3、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①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距离保持50-70m,与风门距离大于25m。
②水棚的水量不小于40ml,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长度不小于20m,水棚相距1.2-3.0m,水槽边与支架、巷壁、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1m,水槽距离巷道轨道不小于1.8m,水槽保持同一高度。
③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
④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绝煤尘爆炸设置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 定期除尘
矿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1次,主要进风回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9)装碴防尘和通风除尘措施
装碴时洒水喷雾是常用的防尘方法,其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人工洒水。对崩落的煤岩进行分层洒水边装边洒,以洒透匀湿为准。可使装碴的粉尘浓度降至2 毫克/立方米以下。
(2) 在运输机上安装喷雾器洒水,水雾射向转载点。
(3)为使工作面和巷道内粉尘浓度稳定保持在允许浓度范围内,还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除尘方法。如:
1.净化风流。即降低进入掘进工作面的新鲜风流中的粉尘浓度,使之不超过0.2 毫克/立方米。一般可在压入式通风的风筒中安装1 ~2 个水喷雾器,对着风流进入方向喷雾,净化进风流的粉尘。
2.加强通风,保证在巷道回风中有必需的风速以排除粉尘。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最低风速不得小于0.25 米/秒,岩巷不得小于0.15 米/秒,但最大风速均不得超过4 米/秒,防止粉尘吹扬。
3.采用压入和抽出混合通风方式进行局部通风。它既可有效冲淡工作面的瓦斯和粉尘,又可消除巷道全长范围内的粉尘和炮烟。但抽出式风机必须保证不会引燃抽出风流中的瓦斯和煤尘,如选用水射流风机或湿式除尘风机等。
4.配备除尘风机将工作面含尘空气抽出,经除尘风机内的喷雾和过滤网捕集洗涤,净化后的空气排至巷道内。它和压入式通风合理匹配使用,能够有效改善掘进工作面的粉尘状况。
10) 个体防护措施
在作业环境中粉尘较大的地带,工人必须佩戴防尘面具,主要有防尘口罩、防尘帽和防尘呼吸器等。
11)其它综合防尘措施
(1)煤层注水;
(2)喷雾洒水;
(3)风流净化;
(4)放炮用水炮泥;
(5)冲洗巷道;
(6)湿式打眼;
(7)采空区灌水;
(8)巷道刷浆;
(9)清扫浮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