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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21:40:47
文档

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

乡镇消防队标准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消防总队、江苏省消防总队、浙江省消防总队、吉林省消防总队、河南省消防总队、云南省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司戈、张国庆、孙宇、翟明松、何宁、章志慰、金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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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乡镇消防队标准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消防总队、江苏省消防总队、浙江省消防总队、吉林省消防总队、河南省消防总队、云南省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司戈、张国庆、孙宇、翟明松、何宁、章志慰、金继忠、
乡镇消防队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消防总队、江苏省消防总队、浙江省消防总队、吉林省消防总队、河南省消防总队、云南省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司戈、张国庆、孙宇、翟明松、何宁、章志慰、金继忠、王育琼、王新凯、杨磊、段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积极引导和规范乡镇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乡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就乡镇消防队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以更好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乡镇、农村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消防队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执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立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及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等其他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1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856(所有部分)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镇消防队 rural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建立,在乡镇、农村地区承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

    3.1.1 

    乡镇专职消防队 rural car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乡镇消防队。

    3.1.2 

    乡镇志愿消防队 rural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建立,由乡镇消防员组成(其中乡镇志愿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工作、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的乡镇消防队。

    3.2 

    乡镇消防员 rural 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包括乡镇专职消防员和乡镇志愿消防员。

    3.2.1 

    乡镇专职消防员 rural career 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3.2.2 

    乡镇志愿消防员 rural volunteer firefighter

    在乡镇消防队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4 总则

    4.1 乡镇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4.2 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和相邻多个乡镇联合建立的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4.3 乡镇消防队应承担以下任务:

    a) 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b) 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c) 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d) 完成地方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4.4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值班、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5 建队标准

    5.1 分类分级

    5.1.1 乡镇消防队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两类。

    5.1.2 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5.1.3 乡镇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根据需要可增设备用车位。

    5.1.4 停车面积应根据乡镇消防队的车辆情况确定,且每个车位的停车面积不宜小于50 m2。

    5.2 适用

    5.2.1 在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应按照5.2.2、5.2.3、5.2.4的规定建立乡镇消防队。

    5.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 建成区面积超过5 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乡镇;

    b)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c) 全国重点镇。

    5.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 建成区面积2 km2~5 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乡镇;

    b) 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c) 历史文化名镇;

    d) 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5.2.4 属于5.2.2和5.2.3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5.3 项目构成

    5.3.1 乡镇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等组成。乡镇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5.3.2 乡镇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体能训练室、清洗(烘干)室、训练塔等;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

    5.3.3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等组成。

    5.3.4 乡镇消防队的场地和房屋建筑,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与其他单位合用。

    5.3.5 乡镇消防队应设置技能、体能训练设施和器材。

    5.4 建筑面积

    5.4.1 乡镇消防队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500 m2~700 m2;

    b)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300 m2~500 m2;

    c) 乡镇志愿消防队100 m2~300 m2。

5.4.2 乡镇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

    5.5 用地面积

    5.5.1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5.5.2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200 m2~2000 m2;

    b)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800 m2~1200 m2;

    c) 乡镇志愿消防队300 m2~800 m2。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乡镇消防队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并按照0.4~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5.6 建筑构造

    5.6.1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采用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可设置,也可附设在其它单层或多层建筑内。

    5.6.2 乡镇消防队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不低于1.0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的功能分区。

    5.6.3 乡镇消防队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应符合乙类建筑抗震要求。

    5.6.4 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等供出动用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 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 m,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 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做防滑处理。楼梯踏步应平缓,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

    5.6.5 乡镇消防队的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和维护保养需要,并符合下列条件:

    a) 车库宜设修理间和检修地沟。修理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b) 车库应设置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放的设施;

    c) 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要求,车库宜设倒车定位、限高装置;

    d) 车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加水的水源设施,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6.6 乡镇消防队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外装修应庄重、简洁,宜采用体现消防工作特点的装修风格。内装修应适应乡镇消防员生活和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b) 位于采暖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温度超过25 ℃地区

    的乡镇消防队备勤室、通信值班室、餐厅、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c) 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5.7 乡镇消防队建筑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应设火灾报警受理电话和电视、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6 选址

    乡镇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b) 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 m;

    c)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 m。

    7 装备配备

    7.1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7.2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3的规定。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 t。

 7.3 乡镇消防队消防车随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4、表5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其他特种装备。消防摩托车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随车器材。乡镇消防队配备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器材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随车器材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5 乡镇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

    7.6 乡镇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乡镇志愿消防队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配备数量可适当减少,但应保证本队专职消防员和同一时间参加值班备勤的志愿消防员每人一具。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7 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抢险救援器材等,其品种及数量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8 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7的规定。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9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8 人员配备

    8.1 人员数量

    乡镇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和志愿消防员配备数量不应低于表8的规定。

    8.2 人员构成

    8.2.1 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

    8.2.2 乡镇消防队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乡镇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

    8.2.3 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乡镇志愿消防队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8.3 岗位职责

    8.3.1 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b) 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c) 组织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d)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e) 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f)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8.3.2 乡镇消防队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b) 掌握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c) 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

    d)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e) 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8.3.3 乡镇消防队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b) 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c) 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8.3.4 乡镇消防队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按照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b) 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c) 掌握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d) 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e) 及时向值班队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8.3.5 乡镇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b) 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

    c) 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d) 参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8.4 从业条件和待遇

    8.4.1 乡镇消防员应为男性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8.4.2 乡镇消防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GBZ 221的规定方可录用。

    8.4.3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8.4.4 地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确保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9 执勤管理

    9.1 日常管理

    9.1.1 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或者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或者派出所管理。

    9.1.2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岗位管理和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宜参照事业单位管理。

    9.1.3 乡镇消防员的上岗培训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和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乡镇志愿消防员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由省或市级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9.1.4 乡镇消防队应定期对乡镇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

    9.1.5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9.1.6 乡镇消防队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

    9.1.7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9.1.8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按照GA 856的要求统一着装。

    9.1.9 乡镇消防队应做好党、团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9.2 执勤训练

    9.2.1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 h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队消防车总数。乡镇志愿消防队每班应保证至少2名人员在队值班,包括队长、驾驶员(通信员),其他值班人员可在队外备勤。乡镇专职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

    9.2.2 乡镇消防队可参照《消防执勤战斗条令》、《消防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9.2.3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9.2.4 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后,应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

    9.3 标牌标识

    9.3.1 门牌标语

    乡镇消防队称谓:××(市、县、区)××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

    各类库室的门牌标志、标语设置要求参照《消防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9.3.2 消防车辆标识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警报器、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GB 8108、GB 13954的规定;车身应按照GB/T 3181的要求喷涂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9.3.3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背面、消防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乡镇名称简称)消防"。

    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参照《消防灭火救援服装装具标识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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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

乡镇消防队标准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消防总队、江苏省消防总队、浙江省消防总队、吉林省消防总队、河南省消防总队、云南省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灿、司戈、张国庆、孙宇、翟明松、何宁、章志慰、金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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