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政罚款处罚规定 | |||
| 2007-1-3 9:21:42 | |||
|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政罚款处罚规定 依据: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279号); B、《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令293号); C、《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2号; D、《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 E、《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 F、《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 G、《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5号)。 H、《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 I、《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1号) J、《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78号) K、《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 L、《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87号) 序 号 | 原条 款号 | 条款内容 | 处罚金额 |
| 一 | 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
| 1 | A第54条 B第3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A第55条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 3 | A第56条 H第16条 (一) (二)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 (一)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A第57条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5 | A第5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6 | A第59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A第73条 | 给予建设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8 | D第31条 |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F第25条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译制片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I第10条 I第11条 I第12条 I第13条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对于采用虚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对于依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J第4条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J第10条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 13 | J第11条 | 建设单位采用虚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 | ||
| 1 | A第60条 B第35条 |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2 | A第61条 B第35条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3 | B第36条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 | B第37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5 | A第62条 B第39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6 | A第63条 B第40条 H第17条 |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A第73条 | 给予勘察、设计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8 | G第24条 |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责令改正。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G第25条 | 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 (3)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4)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F第26条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 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 | ||
| 1 | A第60条 C第33、34、35条 | 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处合同规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2 | A第61条 C第37条 |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3 | A第62条 C第36条 |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4 | A第67条 C第3 |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配构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A第6 C第39条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A第73条 | 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7 | H第19条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 | 对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 | ||
| 1 | A第60条 K第32条 K第33条 K第34条 |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2 | A第61条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 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3 | A第62条 K第37条 |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 4 | A第条 K第3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5 | A第65条 K第3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A第66条 K第19条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A第73条 | 给予施工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8 | A第69条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F第27条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10 | H第1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11 | I第10条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K第1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1、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2、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办法规定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K第35条 | 转让、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14 | K第36条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