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铁路运输是钢铁联合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料运输的纽带。也是车辆伤害重点防范区域。为对铁路沿线进行有效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约束相关单位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涉及铁路沿线生产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铁路道口(包括人行道口)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铁路辖区内进行的一切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厂内铁路运输:在工业企业厂内铁路上以机车或动力牵引车列的方式,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总称。
3.2 铁路道口: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3.3 铁路辖区: 第二炼铁厂铁运车间铁路段包括的铁路限界内所有线路和铁路设备、设施及办公区域。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
4.1.1 安全环保部负责铁路沿线及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4.2 第二炼铁厂
4.2.1 第二炼铁厂负责铁路运输安全方面的审定工作。
4.2.2 第二炼铁厂负责铁路运输安全方面的监督执行及现场检查工作。
4.2.3 第二炼铁厂负责铁路道口的备案、铺设、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
4.2.4 第二炼铁厂负责交叉作业工作票填写的监管,及对安全交底工作的签字确认。
4.2.5 第二炼铁厂负责对交叉作业工作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作业活动结束后,经确认无误后填写工作结束时间,并签字。
4.2.6 第二炼铁厂负责公司内部检修作业影响行车时,填写铁路内部安全告知单。
4.2.7 第二炼铁厂负责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环保监管工作。
4.2.8 第二炼铁厂负责通知班组员工施工作业地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4.3 工程监管单位负责铁路沿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铁路运输沿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5.1.1 在铁路沿线两侧进行土方作业时,其靠近线路一侧的上口与铁路路线外侧距离不得小于3米。基坑放坡不得小于1:2。
5.1.2 施工受条件影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采取加固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报第二炼铁厂审定、安全环保部批准方可施工。
5.1.3 在铁路沿线进行土方作业严禁向铁路路线及其两侧排水。
5.1.4 在铁路沿线搭设临时设施必须报炼铁厂审定、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设置护栏等措施。临时设施和相应措施要保证牢固,不得摇动或倾斜。其防护设施距离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440mm(列车安全行车界限)。
5.1.5 在铁路沿线进行吊装作业,其机械设备及其吊运物的回转半径必须在铁路行车安全界限以外。如由于特殊情况需要侵入安全界限,必须事先与铁路作业区联系,铁路作业区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方案,批准后按照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作业。
5.1.6 施工单位不得利用铁路设施作为固定物固定施工设施。
5.1.7 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施工材料、机具,必须保证距铁路线路外侧2000mm以上。
5.1.8 临时施工电缆,需要穿越线路时,穿越线路部分必须加设绝缘套管,以防止漏电,任何施工单位严禁利用线路钢轨做电机的二次线。
5.1.9 在铁路线路上及沿线两侧铁路行车的安全限界内从事一切作业活动,相关作业单位必须按照《铁路交叉作业工作票管理规定》执行相关要求。
5.1.10 公司内铁路线路路基在路堤护道边线外,路堑天沟边线外和平地侧沟边线外1m以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垃圾。
5.1.11 公司内部进行大规模检修作业时,如对铁路部门安全行车造成影响,则检修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到第二炼铁厂办理铁路内部安全告知单。
5.2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
5.2.1 道口的铺设和拆除
5.2.1.1 原则上不增设道口(包括临时道口),如有必要增设道口(包括临时道口)相关部门必须向第二炼铁厂提出申请,第二炼铁厂批准后再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在第二炼铁厂备案,由第二炼铁厂负责铺设或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1.2 道口拆除:申请单位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由第二炼铁厂实施拆除。
5.2.2 道口标识及道口设施
5.2.2.1 所有道口应设置“铁路道口标志”、“一停,二看,三通过”等图形或文字标识,标识应设在车辆、行人易看到的醒目处。
5.2.2.2 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房,设置声光道口信号和人工栏木等装置。
5.2.2.3 无人看守道口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声光道口信号和自动栏木,有条件时设置电视监控设备。
5.2.3 道口管理
5.2.3.1 所有道口由第二炼铁厂负责监护和管理,有人看守道口设一名道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5.2.3.2 实行机车车辆优先通过原则,机车车辆过无人道口时应鸣笛减速,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停车止步,优先让机车车辆通过;机车车辆接近有人看守道口200米时,道口员应按响警报器,落下拦木杆,监护机车车辆通过道口。
5.2.3.3 履带式施工机械或车辆通过道口时必须和炼铁厂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第二炼铁厂派人监护下通过道口。
6 相关记录
无
拟 制:刘勇 王博 审 核:李强 批 准:张杨振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7日 第二次修改日期:2013年2月1日
文件修改履历表
| 版本 | 版次 | 修改章节 | 修改理由 | 实施时间 | 编制 | 审核 | 批准 |
| A | A/0 | 新制定 | 2009-12-27 | 赵人令 孟宇 | 聂宝义 | 张志忠 | |
| A | A/1 | 4 | 部门职能变更 | 2011-4-1 | 李强 | 孙玉生 | 张志忠 |
| A | A/2 | 1、3、4、5 | 部门职能变更 | 2013-2-1 | 刘勇 王博 | 李强 | 张杨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