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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要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2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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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要点

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要点隐患类别排查内容参考内容参考法律基础管理1.1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资质证照;资质证照在有效期内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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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要点隐患类别排查内容参考内容参考法律基础管理1.1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资质证照;资质证照在有效期内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要点
隐患类别排查内容参考内容参考法律
基础管理1.1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资质证照;资质证照在有效期内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3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44条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2. 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

技术管理机构

3. 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

设置总工(技术负责人)、管理人

员有无管理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是否合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 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1.3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1.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是否相符;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中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

《道路旅客运 输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 第 7 条

设备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设备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1、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 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 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

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道路旅客运 输企业安全管 理规范》 第 6 条
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查看从业人员花名册

2、再对照花名册查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24学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度落实情况查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或监控记录;查看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和奖罚制度

2.及时修改、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和奖罚制度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奖罚制度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 20 条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1.查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条例》

第2

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1.企业有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制度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管理规定》第 17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得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管理规定》第 21条
“三同时”安全管理“ 三同时”安全管理的落实1.查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

2.查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查看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条例》

第25条

1.5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制度的落实情况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11 条
1.6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学时

2.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15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16 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1.查看特种岗位台账

2.产看特种人员花名册

3.查看有无《特种证》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为 6年)

4.查看特种作业人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成绩)

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法》

第27条

《甘肃省安全 生产法》 第16 条

1.7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1. 查看花名册

2. 再对照花名册查看从业人员培训

记录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

容、考核成绩、在培训情况)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 4个小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55 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  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  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  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  训不少于 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 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20 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1.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查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24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57 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1.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有事故应还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且按规定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安全生产条例》

第3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1.查看花名册

2.查看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记录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 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24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1、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有事故管理和建档记录制度

2 、查看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1、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有事故管理和建档记录制度

2 、查看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

号第5条

1.8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费用提取查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财务账目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

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 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16条
费用使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

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的台账。

《道路旅客运

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 6条第10条

1.9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及备案情况1.查看制定的应急预案

2.查看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

3.查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台账

(数量、检查、维护及保养情况)

4.现场检查对照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与台账一致(名称、数量及完好情况)

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19 条
应急救援预案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56 条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60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26 条
1.10特种设备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应急救援专项预案1、查看是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2、查看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记录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档案记录档案记录查看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查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1.查看特种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

2.查看有无《特种业证》及有效期限(有效期为 6年)

3.查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包括

培训时间、培训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2.查看有无《特种业证》及有效期限(有效期为 6年)

3.查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培排训查内内容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9条
1.11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1、查看有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2、查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1 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有害因素检测日常监测记录1.查看有无日常监测记录

2.查看监测系统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7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2. 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

、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

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1.查看从业人员花名册

2.查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

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15条
危害告知危害告知1.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2.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4条
危害申报危害申报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天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 报变更: (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  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 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警示标识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1、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说明

2、警示说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

、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国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 32条
警示标识的设置要求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 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2条
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1、查看教育培训记录

2、记录中应由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位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3、培训内容记录中应包含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情况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
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制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是否按期限保存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1条第4款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1、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1条第2款
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提供说明书 2、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

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

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9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0条
1.12相关方基础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1、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2、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5.7.4
相关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1、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查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 3、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5.5.4
1.13其他基础管理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

除外);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规定的禁运物

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规定的禁运物品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39条
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班车的每一旅客可携带少数的雏禽或小型成禽成畜乘车,但须装入容器。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乘坐城乡公共汽车和普通客班车的每一旅客可携带少数的雏禽或小型成禽成畜乘车,但须装入容器。具体准带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40条
生产现场2.1特种设备现场管理压力容器特种作业操作证1、查看特种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

2、查看有无《特种业证》及有效期限(有效期为 6年)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
登记及检验标志1、具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

2、检验合格标示在检验有效期内

3、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  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1、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完好,包括液位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仪器仪表:

2、安全附件定期检验 并具有检验记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起重机械、车站内机动车检查特种作业人员1、查看特种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

2、查看有无《特种业证》及有效期限(有效期为 6年)

锅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
登记及检验标1、特种设备具有登记标志

2、登记检验标志硬质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  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

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2
维修与余月检1、对在用特种设备只少每月检查一次

2、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

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1、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2、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 1个月前, 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3、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 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 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 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电梯特种作业人员1、查看特种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

2、查看有无《特种业证》及有效期限(有效期为 6年)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1、报警装置可靠

2、应急装置联系畅通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维保情况1、检查维修记录

2、电梯应当至少每 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
2.2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出租车运输计价器1、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正确使用计价器

2、不得私自拆卸或调校计价器

3、计价器发生故障,应到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计价器修理部门修理,否则,不得继续营

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拆卸或调校计价器,计价器发生故障,应到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计价器修理部门修理,否则,不得继续营运。《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制度

》第29条

检测或检测1、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要严禁营运

2、超龄营运的要强制报废

交警、交通运管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营运的出租车《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制度

》第33条

车辆及设施条件营运出租汽车均具备有效证、营业照、车牌车辆及设施条件

(二)所有营运出租汽车均具备有效证、照、牌。

《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制度

》第12条

收费1、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2、按照计价器显示的实际金额收费

3、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   据,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多收费用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按照计价器显示的实际金额收费,并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多收费用

《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制度

》第23条

道路旅客运输一般要求1、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

、班次、站点运行

2、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7条
加班或者顶班客车1、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   2、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的复印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61条
客运包车1、包车客运标志牌

2、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

3、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4、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

4、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

车。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62条
旅客乘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
终止经营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29条
车辆检测1、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

2、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

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 GB15)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35条
2.3消防安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持证上岗1、查看特种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

2、查看有无《特种业证》及有效期限(有效期为 6年)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
“三违” 行为“三违”行为查看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台账记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44条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佩戴1、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有没有超过使用期限

1、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16条、第 19

应急照明应急照明1、设置符合国家的应急照明设施

2、保持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 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消防设施的防置环境1、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2、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3、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

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

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

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2

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检验维修1、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

好有效。

2、具有检测记录且记录要求完整

准确:

3、建筑消防设施两年至少进行一

次全面检测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灭火器1、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2、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

3、资料中记明设备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2、设置符合国家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安全出口1.保持畅通的出口;

2.配电室应有 2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3、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有2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7 条
车辆运输3.1车辆管理制动制动制动良好
转向转向转向良好
照明、信号装置照明、信号装置照明、信号装置良好
车辆悬架,减震系统车辆悬架,减震系统车辆悬架,减震系统良好
车速表车速表车速表良好
轮胎轮胎轮胎良好
轮胎选配轮胎选配汽车轮胎选配符合要求
发动机发动机发动机良好
主动安全装置主动安全装置主动安全装置良好
被动安全装置被动安全装置被动安全装置良好
证件管理(驾驶证、行驶证、年检、保险、二维)证件管理(驾驶证、行驶证、年检、保险、二维)证件在有效期内,按时年检交保险等
座椅、安全带座椅、安全带座椅、安全带良好
3.2道路山区道路连续上下坡出现连续上下坡时,减速慢行
路窄弯急山体遮挡时,减速慢性,不超车
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完善
山体滑坡山体完好,未出现滑坡现象
云雾缭绕秋冬季节或高海拔山路无云雾,视线不受影响,可以观察路况易撞车
高速公路进出高速公路进入高速路口注意车流动向,了解出口位置,服务区,驶出时禁止超车,驶离时注意交通标志
相对封闭、控制出入,单向行驶、无平面交叉、路况好、车速高、车流量大1.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2.保持安全车距;3.变换车道或强行超车;4.禁止长期占用超车道。5.上高速公路前应停车检查车况;6.上高速公路行驶要集中精力,控制好车速和方向,不得急踩刹车和猛打方向;7.禁止随意变换车道。驾驶员佩戴、使用护目眼镜
超速行驶或其他违规行为1.驾驶员和乘车人须系好安全带;2.不得倒车、逆行、掉头、转弯骑压超车道、穿越分隔带;3.应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
施工道路道路中断或变窄1.行车中注意观察道路施工标志,按照路标和指示牌通行;2.注意观察前后车辆情况,保持足够安全车距;3.遇前方道路施工交通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应缓慢行驶。

4.避免急刹车急转向;5.禁止随意变线或强行超车。

路面有沙石1.注意慢行,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尽量在公路行驶;2.缓慢加油,平稳加速,遇到会车、转弯和需要刹车时,更要注意进一步降低车速,多使用点刹车;3.避免急加速、急减速、急转向和大转弯。
施工标志不明显或未设置1.中速行驶,行车中观察道路情况,发现道路有施工应立即减速依次缓行;2.不占道行驶,不抢行,不强行超车;3.避免用急刹车急转向。
路障道路上有掉落或卸载的货物1.遇到障碍物绕行通过,或者停车清除后再通;2.如已经来不及避开,按避重就轻原则处理;3.高速状态切忌紧急刹车。
故障车未及时移开或交通事故车辆停在路中1.路上有障碍物时的行车通过的注意事项,及处置方法
农作物占道晾晒1.路上有障碍物时的行车通过的注意事项,及处置方法
冰雪路面对阳光的反射率极高(95%)雪地长时间行车注意事项
路面摩擦系数低、平整度差雪地行车时摩擦系数对车辆的影响
涉水路面如漫水桥、过河路、积水道路水过深车辆涉水行驶时怎样驾驶通过
水下有泥沙车辆陷入水中时的出逃措施
水中有尖锐物涉水路段有尖锐物时通行方法
水流速度快行驶的路段有急流时如何通行
凹凸路面路面凹凸不平驾驶员的驾驶姿势和驾驶技能
路面有较大凸起、深坑等驾驶员遇到麻烦时的处置能力
临时修建道路建设等级较低、压实度低,沉降不足、平整度差遇到临时修建的道路如何行驶
周边地形复杂及交通情况混乱周边地形复杂时如何驾驶车辆
交叉路口车辆行人汇集,交通流量大,行驶轨迹交叉交叉路口行车注意事项
隧道长隧道内照明差长隧道内照明差如何驾车
隧道较窄、高度隧道较窄、高度应怎样驾车
隧道口结冰隧道口结冰怎样驾车
隧道出入口明暗变化隧道出入口明暗变化怎样驾车
出口横风出口横风时怎样驾驶车辆
立交桥、环岛方向多、出口多、车流量大方向多、出口多、车流量大时驾车注意事项
桥涵路宽1.注意交通标志2.不要在桥上停车,3.遇窄桥要做好礼让三先;4、通过拱形桥时,注意对方情况,做好制动准备。
横风影响较大横风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如何应对
轴重重载大型车辆
路旁有高大的建筑、树木的道路驾驶员视线被遮挡驾驶员视线被遮挡如何行车
交通信号灯、标志等被遮挡交通信号灯、标志等被遮挡如何行车
城乡结合部路段各种交通工具汇聚,人车混杂驶近城乡结合部如何行车
交通安全实施不完善交通安全实施不完善如何行车
临时市场占道经营有临时市场占道经营如何行车
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差当遇到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差时如何行车
3.3环境夜间行驶环境黑暗行驶环境光线良好
雨天光线昏暗、能见度低视线不受影响
常伴有雷电、大风没有雷电、大风天气
路面湿滑、泥泞路面干燥,不湿滑、泥泞
气温低于0℃形成冻雨气温较高,未形成冻雨
水网地区路面积水反光地面无积水
雪天视线不良视线良好
路面被积雪覆盖或有溶雪路面无积雪、溶雪
大雾天气能见度低没有大雾天气,能见度高
高温天气温度过高温度适中
沙尘暴风力大无大风
能见度低能见度正常
路面有沙土路面无沙土
台风风力能量巨大,常伴有暴雨无台风或暴雨
地震能量大,破坏性大没有发生地震
泥石流山体滑坡爆发突然,来势凶猛,破坏力大没有泥石流山体滑坡
雹灾来势凶猛,时间短,强度大,常伴有狂风骤雨没有雹灾
3.4驾驶员驾驶员性格及心理自信心理不过度自信,拥有对行车安全的警惕性,能够正确判断客观事物。
麻痹心理不心存侥幸、注意力和视线高度集中。
逞强心理不开冒险车、斗气车、英雄车,当别人的车辆超越自己时,主动避让。
急躁心理心平气和
逆反心理对于运管、路政、交警处理违法时积极配合。
驾驶员生理疲劳驾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连续开车4小时需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药物不良反应未服用某些出现反应迟钝、嗜睡、兴奋等不良反应的药物。
疾病驾驶员驾车前身体无不良反应
饮酒后行动、思维迟缓驾驶员未饮酒
驾驶员违规驾驶载客超过核定准载人数未超过荷载人数
驾车接打手机、吸烟、饮食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驾车时未打电话、吸烟、饮食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超过规定速度行车按照规定速度行车
强行超车未强行超车
随意变更车道未随意变更车道
逆行未逆行
闯红灯、抢黄灯通过路口未闯红灯,未抢黄灯通行
违法停车未违法停车
违法倒车未违法倒车
占道行驶未占道行驶
不按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或标示控制的交通路口按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或标示控制的交通路口
不按规定通过无交通信号或交通标示控制的交叉路口按规定通过无交通信号或交通标示控制的交叉路口
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
驾驶员操作错误在湿滑的路面上紧急制动,或车辆侧滑时紧急制动,急打转向盘在湿滑的路面上减速慢行,未紧急制动,或车辆侧滑时紧急制动,急打转向盘。
车辆转弯时易与其他行驶的车辆和行人相撞。车辆转弯时注意行驶的车辆和行人。
掉头时忽视后面的车辆和行人掉头时未忽视后面的车辆和行人
超车碰撞和侧滑按规定超车
会车时忽略视线盲区会车时未忽略视线盲区
倒车发生碰撞倒车时注意车辆和行人
未保持安全车距保持安全车距
有紧急情况时,错把加速踏板当制动踏板有紧急情况时,未错把加速踏板当制动踏板
变更车道,没有观察后视镜变更车道,观察后视镜
未注意视觉盲区内的行人、非机动车注意视觉盲区内的行人、非机动车
转弯时,未注意车辆内外轮差,车轮落入边沟转弯时,注意车辆内外轮差
分道口行驶路线选择错误分道口行驶路线选择正确
驾驶员注意力分散主观原因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接打电话、不走神、不与人热烈交谈、不观察其他交通事故或者不过度关注新奇事物等导致事故
客观原因驾驶员注意力持续集中
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
行为不自知、不自觉行为自知、自觉
专注于其他事物专注于驾驶
乘车人违章乘车成车人按规则乘车

文档

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要点

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要点隐患类别排查内容参考内容参考法律基础管理1.1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资质证照;资质证照在有效期内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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