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20:53:53
文档

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摘要]防治家庭暴力已成国际共识。集中研讨防治家庭暴力,有利于实现防治家庭暴力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有利于确保我国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有利于推动家庭暴力案件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有利于为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改革和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际应用价值。本篇论文在了解家暴的基本性质的基础上,对国际组织以及国外立法进行了了解,从而作为研究我国防治家暴立法的参考。我国目前在防治家暴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并不够完善,而家暴问题时时侵害着我们的社会,本篇论文对防
推荐度:
导读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摘要]防治家庭暴力已成国际共识。集中研讨防治家庭暴力,有利于实现防治家庭暴力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有利于确保我国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有利于推动家庭暴力案件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有利于为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改革和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际应用价值。本篇论文在了解家暴的基本性质的基础上,对国际组织以及国外立法进行了了解,从而作为研究我国防治家暴立法的参考。我国目前在防治家暴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并不够完善,而家暴问题时时侵害着我们的社会,本篇论文对防
  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摘要]  防治家庭暴力已成国际共识。集中研讨防治家庭暴力,有利于实现防治家庭暴力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有利于确保我国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有利于推动家庭暴力案件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有利于为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改革和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际应用价值。本篇论文在了解家暴的基本性质的基础上,对国际组织以及国外立法进行了了解,从而作为研究我国防治家暴立法的参考。我国目前在防治家暴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并不够完善,而家暴问题时时侵害着我们的社会,本篇论文对防治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救助措施提出修改补充之建议。

[关键词] 具体操作  制度完善  司法救助

Research on the related legal issues of anti family violence

Abstract Collateral Obligation of Contract in China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theory and practice theory of liability for collateral obligation,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Research on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is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research in the field of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 to ensure the domestic violence case trial fairness and accuracy in, is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of civil trial procedure, to provide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and practice of national politicians court violence, to maximize play practical application value. This paper on the basic properties of the understanding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foreign legislation was carried out to understand the and as a research reference for China's anti 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In our country currently in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the problem of domestic violence always attack our society. This thesis on the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nd aid measures proposed supplementary suggestions for modification.

Key words Perfect system  Specific operation   Judicial aid

                        

引言…………………………………………………………………………………………(1)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1)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1)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2)

(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3)

二、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及不足………………………………………………………(3)(一)我国现阶段的家暴立法状况………………………………………………………(3)

(二)我国现阶段立法的不足 …………………………………………………………(5)

三、家庭暴力的域外立法的比较分析……………………………………………………(5)

(一)美国反家庭暴力法制相关问题分析 ……………………………………………(5)

(二)英国反家庭暴力法制相关问题分析 ……………………………………………(7)

(三)我国立法的国外立法的比较与分析………………………………………………(8)

四、完善我国家暴立法的建议……………………………………………………………(9)

 (一)基本原则…………………………………………………………………………(9)

 (二)相关制度的构建 …………………………………………………………………(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1)

致谢语……………………………………………………………………………………(12)

引言

 家是迎接我们来到这个世界的第一个地方,是培育,保护我们成长的摇篮。于全人类而言,家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只有当家是一个温室,孕育出来的人才会心存阳光;只有当家是一个和谐的小组织,社会才会安宁。然而,家暴的存在却将这一切变成了泡沫,给人们带来难以承受甚至是毁灭性的噩梦。据中国法学反家暴网络理事会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的发生率为34.7%,其中90%以上的受害者为女性。[1]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2004年以来,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至5万件左右。在世界范围内,家暴同样是个沉痛的话题。中国新闻办公室2011年4月10日发表的《2010年美国的人记录》指出,美国在每年130万名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92%,平均每天就有3名因家庭暴力而死亡。[2]英国内政部犯罪调查局曾发现,针对妇女的的暴力事件中,有44%能够统计为家庭暴力。[3]可见在当今世界的各个角落里,家暴不分阶级,民族地存在着。这样的调查结果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也在向我们警示着反家庭暴力刻不容缓。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暴这一词语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条宣告了禁止家庭暴力,第32,,45条以及第46条规定也都对司法机关在家庭中所要承担的职责以及家暴的赔偿制度,但在该部法律里并没有给家庭暴力以具体的定义。最高人民同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则对家庭暴力作出了司法解释,即“指行为人以殴打、捆残强行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可以说至此最高人民对家庭暴力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在我国进行反家庭暴力的进程上有着非凡的意义。定义给出了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行为是殴打、捆残或人身自由等其他手段,后果是造成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伤害。这位从前司法机关们无法可依,不好界定家暴的状况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2011年3月,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草案第二条规定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样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这一草案的出台可以说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更加清楚的认定了家暴。在主体上将家庭的范围拓宽为“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同时也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解决了从前我们的司法人员为在处理该类暴力事件中难以界定性质解的难题。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社会原因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的历史在根源上并没能彻底改变男尊女卑的思想,女性过去就被要求要三从四德。虽然已经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但男强女弱的情况并没有也随之而完全消失。尤其是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因男女在家地位不够平等而导致的丈夫殴打妻子的现象大有存在。除传统观念,家庭内部的经济收入不对等也使得施暴者认为自己有理由进行施暴,而受害者也不是特别有底气吭声。我们国家很多地方都还习惯保留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这种分工模式使得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往往处于劣势。15由此,女性很多时候在家照顾孩子和公婆,收入便不及男方。施暴者一方面要承受外界所要面对的压力的同时,另一方面对于家里没有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妻子所不满的时候,就很有可能进行施暴了。

2.法律原因。

家暴问题一直存在,但在我国法律朝着健全完善的发展过程当中,先阶段法律还没有在反家暴问题上取得比较大的进程。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一部系统完整的专门反家庭暴力法,虽然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等法律有宣示要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上,程序上并没有一部在具体操作中可依其所实施的完整法律。另一方面,我国公民在家暴问题上的法律意识的薄弱是导致家暴的气焰嚣张的很大一个原因。我国《刑法》上规定,家暴在没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外属于自诉案件。然而,许多家暴最后导致的死伤的悲剧并不大多数都是一次施暴经历的结果,而是平时一而再,再而三的长期施暴最终所导致的。但受害者薄弱的法律意识并没有让他们在受暴前期想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从家里暴力所危害的结果上来说,法律有责任,也有义务去制止该现象。家庭暴力像是种在社会各个角落里的毒瘤,他们危害家庭幸福,使婚姻变成受折磨的牢笼,或者又导致一个个的家庭的解体。根据我国妇联的抽样数据显示,有16%的妇女曾遭到丈夫殴打。在每年约40万个离婚或者解体的家庭中,因家庭暴力的原因占四分之一。尤其是在离婚家庭中,家庭暴力的发生几乎占一半比例。[4]此外更应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许多在家庭暴力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形成了不信任人、易怒、不健康的个性。全国妇联权益部在一项针对儿童的调查中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长的孩子,自杀的可能性比正常家庭的孩子高6倍,犯罪几率高74倍,吸毒、酗酒的可能性高50倍。[5]由此看来,家暴的对个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要规制其。

从家庭暴力的性质上来说,家暴是施暴者对受害者基本的践踏,他侵害的是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权利。我国第二章提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很多时候司法机关不太过于管制家庭暴力,并非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归法律管制,而是考虑到许多受害者不希望施暴者被实施严重的处罚,例如有些施暴者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若对其进行关押影响到全家的生活。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为家庭暴力设立自诉制度依旧是对受害者的保护,而不是默认家庭暴力造成不是很严重的后果就不归法律管制。家庭暴力践踏人格,侵犯,防治家庭暴力已在国际社会上达成共识。我们不能放任家庭暴力,不能纵然它的发生,要大声对家庭暴力说不,引起受害者反家暴的法律意识,用法律制止家庭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现阶段的家暴立法状况

我国法律开始重视家暴这一问题源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大会召开后,和学者的宣传和研究使得反家庭暴力立法在我国开始出现。其中主要法律有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总则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第32,43,45,46条对家庭暴力的救助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年12月份最高人民对《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和基层组织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提供帮助。2006年《未成年人保》第10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最高人民《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其22条都从司法角度对防治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较全面的规制。2008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检、、民政、司法和卫生部《关于预知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里13条对七部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制定了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5个省以多部门联合文件的形式下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即便是没有出台专门反家庭暴力法规的北京、上海、广东和,也都在各自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6]

而在2011年3月,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14年11月份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立法程序终于进入最后阶段。[7]这一消息无意大大振奋了反家暴的人的心,这将引起人们对家暴的法律性质的意识,不再以为实施家庭暴力只是“家事”。《反家庭暴力法》在主体方面将恋爱同居、前配偶暴力行为纳入治安,由刑法调整;相关机构发现家暴未报案依法或处分;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医疗记录可维权;受害人可向申请家庭“禁止令”;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在结构方面,大多法条不完整。许多法条内容抽象而不够具体,导致缺乏实用性。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组成部分,只有前者没有后者就很容易让法律成为了空话,口号。例如《》、《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当中虽然有“严禁”“不允许”等字样的禁止性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者该如何处置,导致这些法条形同一纸空文而无法实施。[8]

  (二)我国现阶段立法的不足

到现在为止,我国虽然在慢慢增多涉及家暴问题的法律和法规,但现有反家庭暴力法仍有诸多不足。

内容上来看,相关概念设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家暴难以认定。例如《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那么什么样的伤势才算是给身体造成了侵害呢?精神上的侵害又如何评判呢?[9]这些问题都会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家暴难以操作,尤其在施暴者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还没有达到刑事犯罪,而受害者在此时想要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或救济,在实际认定家暴的这个问题上会因为立法不够明确而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司法救济。[10]

从制度上来看,我国反家暴立法上还存在着许多重要制度的缺失以及对于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例如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因而对夫妻间的损害赔偿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尤其是婚姻尚未破裂,家暴由于缺乏婚侵权赔偿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很难执行。包括民事保护令制度、家庭暴力预防机制、受害者救助机制等都需要去填补和完善。

在结构方面,大多法条不完整。许多法条内容抽象而不够具体,导致缺乏实用性。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组成部分,只有前者没有后者就很容易让法律成为了空话,口号。例如《》、《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当中虽然有“严禁”“不允许”等字样的禁止性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者该如何处置,导致这些法条形同一纸空文而无法实施。[11]     

三、家庭暴力的域外立法的比较分析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不分国界、意识、形态、阶级、民族的全球性问题,诸多国家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都有所建树。笔者在这里无法将各个国家的反家庭暴力法一一罗列,就以在防治家暴立法上较为成熟的美国与英国为例,加以分析和比较,从而为我国吸取一些好的借鉴。

  (一)美国反家庭暴力法制相关问题分析

在美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不仅有全国立法,各州也针对各州不同的情况进行了立法。

  1.立法目的

1977年《虐待保》在美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该部法律是有宾夕法尼亚州颁布实施。其立法目的的主要在于禁止虐待妇女,为成年人,尽一切可能保障妇女与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禁止对妇女与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社会应当担负起防控家庭暴力的职责。1992年《预防家庭暴力与提供法律服务法案》是美国首部专门的对家庭暴力而颁发的条例,其立法目的在于:尽量大可能和一切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济、救助、服务。1994年《反对对妇女行暴法》是美国联邦制定的首个关于如何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该部法律之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形式对妇女实施暴力,包括家庭暴力。1996年《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法令》也是专门禁止针对妇女的暴力,该法令重点在于禁止基于性别的暴力,强调美国强烈反对和打击针对妇女的家庭。

  2.立法特点

民事保护令制度。美国是民事保护令的发源地。其主要内容特指保护特定人免遭受家庭暴力,而对施暴者做出的命令或裁决。当施暴者拒不执行保护令时,可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学者曾为此呼吁,保护令制度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12]

    强制逮捕制度与起诉制度。在美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中,规定了立法授权在认为有家庭暴力现行犯时可以不经过一定程序,也不需要出示逮捕证就可以对其进行逮捕。美国的强制逮捕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对施暴者进行强制逮捕,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阻止暴力,并最大化地减小了施暴者再次施暴的可能,同时,逮捕家庭暴力嫌疑者的还可以同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医务人员负有对家暴受害者的强制报告义务。在美国,大部分州都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如在诊病病患的过程中发现病患之伤痛可能来自家庭暴力时,应当立即向相关司法机关报告。当然,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负面作用,例如某些受害者认为这些医务人员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可能会选择放弃治疗。[13]    

(二)英国反家庭暴力法制相关问题分析

  作为曾经长期允许使丈夫用不粗于大拇指的棍棒殴打妻子的英国在近些年在反家暴问题上取得了非常好的见效非常值得我们学期。因法律传统等原因,英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并非集中于一部专门法中,也并非分散于所有的其它法律中,而是在分散的基础上集中,最终形成了一个九级家庭暴力受害者,惩罚施暴者的连贯性体系。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法律系统地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

1.立法目的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法律系统地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赋予民事法庭发布制止家庭暴力命令的权利力,并授权未经法庭批准而径行逮捕违背禁止令者的权力。[13]《1996年家庭法》第4章“家庭住宅与家庭暴力”则是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主要体现,它建立起了一个相互紧密联系的制定法体系,合理化了较早的相关法律,赋予家庭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审判权及单独的救助体系。《1997年免受骚扰保》、《1998年儿童法》和《2004年家庭暴力和犯罪及其受害人法》补充发展了这方面的法律干预措施。据此,英国的各个都可以下达占有令、互不妨碍令等等,及时救援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仅在2001年,法庭依法签署各种命令超过30000件。[14] 

总之,英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其一,为婚姻当事人、未成年人、同居者、前同居者提供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环境;第二,为婚姻当事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救济;第三,对施暴者施以民事、刑事等惩罚。根本目的在于救济受害者,惩罚施暴者,对家庭暴力防患于未然。

2.立法特点

    赋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下达各种命令。例如互不妨碍令,禁止一个人骚扰他人,禁止被告妨碍与其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有关子女。占有令,可以要求当事人一方离开家庭住所的部分或者全部,或者只能在规定区域内活动,也可以要求一方允许另一方在家生活,还可以包括修理和维护家庭住所的义务,支付租金、贷款及其他费用。禁止骚扰令,保护涉罪的受害人或者其它命令提及的人不受骚扰或因此而生的对暴力的恐惧之侵害,下达令,禁止被告做出命令中所描述的任何行为。

    组建专门的特殊的观察机构。在英国法律体系里,受害者与犯罪人存在亲属关系或有或曾经有密切关系者课对因实施暴力、遗弃致死的案件进行调查,国务大臣可以根据规定指派个人或机关组建家庭杀人罪案情的观察。家庭杀人罪案情观察机构制度将警区、医疗机构、信托机构、郡议会等地方机构等资源充分利用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联动机制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用。[15] 

家庭暴力作为诉求于法之中。《1984年婚姻和家庭诉讼法》第32条规定婚姻诉讼专指离婚之诉、婚姻无效之诉、司法别居之诉。可见在婚姻诉讼中,家庭暴力是当事人提起离婚之诉或司法别居之诉的法定原因。

  (三)我国立法的国外立法的比较与分析

  首先在立法目的上,根据我国内地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家庭暴力,不得歧视他人和伤害他人,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定法。而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针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和对人身安全的裁定等也都做了规定。与美国立法相比,中国对妇女遭遇家暴的救济制度要比美国少很多,美国在相当重视的基础上还为遭遇家暴的妇女们提供了许多救助、服务进行了详细,成熟的立法,这为各机关在为帮助生活在家暴水深火热的环境中的妇女们在执法过程提供了大大的可行性。与英国相比,英国在民事上对施暴者的处罚可以说是较为先进和成熟的立法,这需要我国加以学习。

在我国的立法特点上,我国地方性防治家庭暴力立法还是较为积极的,而且在我国,地方性防治家庭暴力立法是全国性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前奏,全国性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继而又为地方性防治家庭暴力立法提供现实的法律依据。因为全国性立法缺乏具体的操作,地方性立法可依根据全国性立法提供的法律依据进行制度上的部分弥补。美国立法相比,《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最后一章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与其民事禁止令便有同义之处,这对我国反家暴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再与英国相比,英国在设立了一系列的强制令的情况在这几年对其国内的家庭暴力发生率起到了很好的压制作用。但对于我国来说,并不能照搬一切,还要依据不同的国情来考察。我国许多地区的家庭还是靠着南方支撑家里的经济,若大加强制令并且实施,很有可能会引起受害者的不满,给受害者造成其不想要的结果,令事态往糟糕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英国的强制令可以借鉴,但要依据国情来设定,实施。

四、完善我国家暴立法的建议

    

    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是导致家庭暴力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我国在建设反家庭暴力立法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笔者根据对我国立法以及国外一些立法的了解,提出一些对未来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的看法。

  (一)基本原则

制定法律最重要的是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目前有世界各国的反家暴法律法规均从保障公民,特别是受害人及社会性别平等理念出发的。这是人类追求平等和谐发展的文明进步表现。笔者认为,一部好的,完整的反家庭暴力法应该遵循以下几种原则不可:

以预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一般的家庭暴力都是等发生之后,或者说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才进行干预,处置。如此便无法及时保护好受害人。那么就要通过宣传、倡导,通过采取反对家庭暴力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庭暴力,在城乡社区中形成对家庭暴力抵制,并采取“零容忍”态度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达到立法目的。另一个也很重要的就是要进行早期的干预,即对早期已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早期干预要求公权力对于家庭暴力提早和主动干预,消除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对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积极干预,防治家庭暴力升级;对已存在的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有效地制止,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从暴力中解脱出来。

坚持受害人本位原则,坚持受害人本位原则是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直接目的。反家暴立法应坚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条真正体现出保护受害人的公共立场,那么应该从家庭暴力的普遍性、隐蔽性、反复性、证据难以收集、形式和后果多重性、目前尚缺乏救助性等特殊性出发,对受害人的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在立法中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公正、合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制度的构建

1.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建立社会干预机制

对于家庭暴力伤害,如果没有家庭以外的力量介入,通常难以制止,受害人长期深受其害。我们可以学习英国经验,赋予地方适当部门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的权力,对于保护受害人特别是儿童的安全和利益,是在大有益处。鉴于我国目前尚无特别适合的对口部门,可以考虑在地方中设立青少年保护局,履行相应职责。

2.完善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救济制度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不妨可以引进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仍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只有当原告无法举证或举证严重不力时由被告进行举证,再根据双方证据的优势情况进行比较而选择采纳,这样可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3.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我国引进了英美法系国家20世纪末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置的制度。笔者认为完整的人身保护裁定制度包含对人身安全裁定的界定、类型的区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方式、时间的、管辖的确定、申请的审查、案件的身体、各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核发、送达及效力、责令施暴者迁出或远离的效力、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及不服裁定的复议、对撤回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审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及执行异议的救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强制措施、外国核发人身保护令的效力等。只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规定清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才会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起到保护受害人的作用。另一方面,反家暴法在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同时,也规定其依附于其他法律诉讼。人民在审理离婚、赡养等民事案件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虽然规定立案前也可以申请,但是30日不立案就要撤销。笔者认为,如果有一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成为一个的案由,不管有没有立案都应该可以申请,也应该受理,那么在反家庭暴力的实践中很有可能会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结论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的严重侵害,更是对个人身心发展的严重阻碍;不仅是家庭中存在的生活矛盾,更是社会性别失衡的强烈反应;不仅是影响个人发展的之后因素,更是个人无法全面发展影响整体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核心毒瘤。家庭暴力的既有研究多专注于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发生,存在着问题盲点较多、比较研究欠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改革、家庭暴力采证方式与证据规则、各机构行政责任分配、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等方面都是我国在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需要着重研究的方向。然而笔者学历有限,只能尽力而为,在很多方面可能都存在着欠妥甚至不当之处。在此,恭请各位老师们批评赐教。

参考文献

[1] 王子伟,吴晓静,严蓓佳.合同法新问题研究[N].,2013-12-27(3).

[2] 潘云召.美国智力家庭暴力成效显著.[J/OL]

http://news.sohu.com/2004/03/06/03/news219320382.shtml.访问时间:2015年5月2日. 

[3] 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J].北大法宝,2015(4)-56-62. 

[4] 肖平.家庭暴力白领占四成[N].苏州日报,2009-8-13(5). 

[5] 张浩淼.儿童遭遇家庭暴力,维权存在法律空白[N].重庆日报,2009-8-26(2). 

[6] 刘延东.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地方法规、比较研究[J].时代法学,2011(2)-2.

[7] 黎鹏.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6)-5.

[8] 邹涛,金鑫,巫鹏飞.中国特色反家庭暴力立岗[N].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1.

[9] 陈含霖、王玲.家庭暴力及其防范和控制[J].理论探索,2005(2)-5-10.

[10] 陶毅.反家庭暴力立法争议[J].东南学术,2001(2)-10-12.  

[11] 吴敬男.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完善探讨[J].前沿,2007(11)-5-8.

[12] 何渊.美国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法律保护[J].妇女研究论从,2006(1)-1-4.

[13] 罗杰.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D]北京:燕山大学:63-. 

[14] (英)Aricle 42,Family Law Act[z] 1996. 

[15]  (英)Rebecca Probert,Cretney Family Law,[z]2003.

致谢语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张玲老师。他在我的论文选题,开题,查找材料以及论文写作完成的整个过程中给了我的帮助。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帮我寻找搜集素材途径。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文档

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摘要]防治家庭暴力已成国际共识。集中研讨防治家庭暴力,有利于实现防治家庭暴力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有利于确保我国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有利于推动家庭暴力案件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有利于为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改革和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际应用价值。本篇论文在了解家暴的基本性质的基础上,对国际组织以及国外立法进行了了解,从而作为研究我国防治家暴立法的参考。我国目前在防治家暴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并不够完善,而家暴问题时时侵害着我们的社会,本篇论文对防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