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医疗单位。
第三条医保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坚决打击医保欺诈、骗取医保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调整或取消资格。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医保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 参保人员管理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保,持有有效的医保卡,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报销医保费用。
第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纪律,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第九条参保人员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但不得虚报就医信息和费用。
第十条参保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保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如实反映就医情况,不得私自调换医疗卡片或滥用医疗服务。
第三章 医保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保要求,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费用信息报送医保管理部门,确保相关医保费用可以及时结算。
第十四条医保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其他相关方私下达成医疗费用补偿协议,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医保资格。
第四章 医保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医保目录中的药品,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医保管理部门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滥用医保目录之外的药品,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医保资格。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的采购和库存管理,确保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保证药品的使用合理化,避免药品浪费和滥用。
第五章 医保欺诈管理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决打击医保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医保管理部门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欺诈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检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医保管理部门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资金流向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有欺诈医保或滥用医保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补充条款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医保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本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细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医保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医保资格。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用字用语应当简练明了,如有不清楚或需要解释的地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医院、诊所等医疗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有修改或废止,需经医保管理部门批准。
以上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范本,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