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是预防食物中毒的有效措施,也是检验是否属于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更是快速查找中毒事件原因和有害源,以便及时有针对性开展治疗的主要样本材料。为确保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结合《食品卫生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包括零餐、间餐等)、每种食品(包括饭、菜、汤、调料等所有向学生提供的食品和饮用品)都必须全部留样,并做到“四专”,即:专人负责留样、专门冰箱和留样食品盒储存、专账留样登记、专门清洗消毒。
第二条 每种食品留样重量不少于125克,并按不同品种分别盛放于经清洗消毒后的可以密封的单个专用留样盒内,放置到常温后,再冷藏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温度应在0℃左右,冰箱内温度不得高于5℃。
第三条 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加盖密封(不得再用塑料袋或其它包装材料密闭),并在留样盒上准确标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精确到分钟)、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并对留样食品情况做好记录。
第四条 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作丢弃处理。
第五条 留样食品达到规定的存放时间后周转使用留样容器时,必须作严格清洗和消毒处理后方可重复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第六条 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放置了留样食品的冰箱必须双人双锁随时关锁,每周至少要对冰箱做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食堂食品留样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XX学校(幼儿园)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