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具 体 要 求 | 分值 | 扣 分 标 准 |
主体合法(10) | 主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名义作出,承办人具有执法资格;被处罚的主体认定准确,有主体资格认定的合法资料。 | 10 | 执法主体不合法,主体认定错误或无合法主体资格认定资料10分全扣。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40) | 1、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合法客观地收集违法事实。 | 8 | 收集违法事实不合法全扣。 |
2、证据充分齐全且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要件,能确凿证明全部的违法事实, | 25
| 无证据、不符合法定要件40分全扣;有缺陷或无相应佐证扣8分,使用无关的证据扣4分;法律规定应按违法所得处罚的未收集违法所得证据扣5分,案件有疑问未解释清楚每处扣2分。 | |
3、违法情节(从轻或从重)的认定理由充分,有法律依据并且有说服力 | 7 | 违法情节的认定无法律依据全扣,不准确扣2分。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适当(20) | 1、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依据,没有适用无效依据。 | 8 | 无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或适用依据错误20分全扣,附加无效依据每条扣2分。 |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项、目准确齐全 | 4 | 未具体到条全扣,未具体到款、项、目或不准确每项扣1分, | |
3、定性准确,作出的处罚及强制措施种类正确、完整。罚款的额度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 | 6 | 定性错误或罚款的额度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全扣,种类不全或不正确每项扣2分。 | |
4、体现公平、公正、适当原则 | 2 | 违反原则每项扣1分 |
项 目 | 具 体 要 求 | 分值 |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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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20) | 1、适用程序正确,在法定时间内立案和作出处罚决定。手续齐全,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审批、送达、执行、结案等手续,减免程序必须有法人签字同意。 | 12 | 适用程序错误或未在法定时限作出处罚决定20分全扣;未在法定时限内立案扣5分,手续不全或时间顺序错误每份每项扣2分;合议不合法扣2分,减免无法人签字扣2分,扣完为止。 |
2、诉权交代准确完整,依法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罚款10000元以上的案件须有所领导参加合议,属听证范围的应告知听证权利,资料齐全,且在法定时间按法定方式送达。 | 4 | 未告知诉权或未在法定时间按法定方式送达全扣,10000元以上的案件无所领导参加合议扣1分,无陈述申辩、听证(或放弃)资料扣2分。 | |
3、证据保全和行政控制措施手续齐全,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须经领导批准 | 4 | 手续不齐全或未经领导批准全扣,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扣2分。 | |
法律文书制作规范(10) | 1、文书种类应用及文书编号填写齐全、正确 | 2 | 未使用规范文书或文书种类使用错误全扣,编号填写错误或不全每份扣1分。 |
2、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无错别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文面清洁,文字语言规范,用语确切,尾部严谨,无逻辑性错误,使用统一国际计量单位,修改方式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不得有涂改。 | 3 | 使用圆珠笔填写、字迹潦草不清各扣1分,一个错别字扣0.5分,文面不清洁或文字不规范扣1分,语句有歧义、病句或不完整,每处扣1分;有逻辑性错误扣4分,修改方式不正确每处扣0.5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涂改一处扣2分;尾部不规范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3、首附页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无缺项、错项,书写正确,各类文书要素齐全无误,按文书要求加盖卫生行政公章,监督员签名齐全清楚易认,无代签名。 | 3 | 文书栏目或文书要素缺项或错项每个项目扣0.5分,文书未盖卫生行政公章每份扣4分,监督员签名不全或代签名每份扣1分(包括首、附页),扣完为止。 | |
4、按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归档规范,装订成卷宗,封面无错误。 | 2 | 未装订扣0.5分,未按顺序装订扣1.5分,封面有一处错误扣0.5分 | |
评 分 说 明 一、主体合法: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指未以卫生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和处罚。 (二)、主体认定错误:指被处罚主体错误。 (三)、主体资格认定资料: 1、有证经营的:包括工商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体业主的身份证。 2无证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业主身份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1、法人: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性别、民族、职务。 2、个体: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二、证据: (一)收集证据合法:参加调查人数必须是2名以上的监督员,表明身份,公开收集。 (二)证据符合法定要件:收集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制作的检查、询问笔录等须经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收集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须由提交证据单位或个人签章确认,如为复制品、照片,还须注明“与原件相同”,对可能灭失的证据应先行登记保全。 (三)违法情节认定的法律依据:指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况。 1、从轻或减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5)其他依法情节。 2、情节严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78、79、80、81、82条规定。 (四)告知诉权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复议时间是60日,《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时间是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