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高飞工作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一、引言改革开放已历经三十余年,我国经济总体上已处于工业化的末期。
建国后所建立的固步自封的经济已经被充满竞争力的市场经济所取代,正是这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的社会分层和社会秩序。
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崭新的社会秩序正在逐渐缓慢的形成。
在我国改革之前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社会主义制度同市场经济有效结合起来,可以说这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对怎样建设好社会主义的伟大的探索。
但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性又是不得不让人担忧的,根据西方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市场经济越发达越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
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局面下,必须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障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然而,仅就目前而言我国在社会秩序结构上以及法律制度规制上都存在着问题。
二、现行社会秩序的结构性缺陷与法律规制的缺失1.我国社会结构的缺陷性目前,我国社会从总体上看已经由建国时僵化禁锢的时代逐步的转变为流动自由的时代。
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长时间不符的情况已经得到了改善,改革开放使我国逐步开始了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过渡。
通过对外开放,变革经济,我国社会中的有机构成也发生了变化。
人治的政治认同正在丧失而法治的治国理念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承认,我国也将完成从卡里斯马型政治向民主主义政治的转变。
改革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伴随改革而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
西方社会学家在评述中国的发展时总会提到中国用了三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百年的发展历程。
实际上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需要用三十年的时间去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用了百年时间才得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这无形的给予了我国社会以巨大的压力,也使安定的社会秩序时刻存在着受到冲击的风险。
1社会开放性与流动性不足。
人为设置的制度障碍依然存在并且时刻阻挠着社会群体间的自由流动。
该种制度严重侵害着诸多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改革开放前的工人、农民、干部的身份壁垒虽然在消逝但是这种禁锢的观念以及原有秩序下既得利益群体的反抗使这种壁垒没有完全消失而是通过权力的庇护以各种各样新的方式呈现。
比如国有垄断行业的工作岗位仍然存在着身份继承的现象。
这些行业利用国家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和资源,不断积累自身的财富并形成环形封闭的利益集团阻碍社会成员自由的流动,坚决维护本集团的自身利益,造成许多社会群体的强烈不满。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处于下层的群体很难流动到上层的封闭式的群体中,或者说现阶段的我国社会中缺乏足够多的渠道来保障社会各阶层的成员之间的流动。
2社会财富分配严重失衡。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曾经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是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动荡混乱的方面。
[1]国家经济进行改革后,我国的分配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也按生产力要素分配的模式初步形成。
这种新的分配方式注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效率优先原则得到了彻底贯彻。
然而我们应注意到每个社会成员个体在个人能力、知识水平以及拥有的社会资源的数量值上都存在巨大的差距的。
效率优先原则固然可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但是也必然导致社会群体之间差距的扩大。
同过去相比我国人均GDP已经突破了三千美元远远超过了改革开放前的水平然而从整个社会目前财富的分配状况来看又是让人十分忧虑的,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下层弱势群体财富匮乏且财富增值手段匮乏。
我国原先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被改革的大潮所,与此同时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立之中。
各种税制与财产调整制度不健全会进一步凸显社会财富分配上巨大差异化的问题。
伴随此种差距的扩大,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也会持续的深化。
社会秩序中底层群体同精英群体的紧张态势会持续地加深,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性。
3社会分层结构的不合理。
西方近代百年的发展史让我们认识到了社会分层结构不合理的阶段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的。
19世纪时期古典型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和功利型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使社会的财富只集中于社会的上层之中。
亚当斯密的观点让社会的政治精英们认为社会的财富会伴随着总体经济的进步与发展逐步渗透到下层的群众中,然而经济危机的不断爆发,社会性群体冲突一次又一次冲击着社会的秩序。
面对分层结构不合理所带来的社会巨大压力,历史经验提供了两条道路。
一条是对外扩张,汲取其他国家和民族的财富;而另一条是建设福利国家,构筑橄榄型的社会结构。
当然,第一条道路已经被历史所证明是完全行不通的,我国能够践行的只有第二条道路。
变金子塔的社会结构为椭圆形的社会结构。
2.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根据对于社会秩序内涵所做的解析,可以发现社会秩序对于既定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巨大作用。
如果社会秩序出现混乱甚至是出现无序的状况必将会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目前,国家社会的方式中最为倚重的手段则是法律。
把社会的各种纠纷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中进行和平的调整,同时依靠法律制度赋予现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合法性。
通过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最初的人类社会正是因为个体想要摆脱无序性和无保障性从而愿望以一种有秩序的方式组成社会,进行社会生产和生活。
离群所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
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2]人类正是因为伊始状态下生活的无秩序性才迫使人们渴望结成一个具有稳定秩序的社会来维系整个社会的生产与自我的利益。
为此,人们宁愿牺牲个人的部分自由权利给予社会秩序的保卫者以保卫社会的安全。
处于转轨期的中国如何运用好法律的手段,建立起一种可以有效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与发展的社会秩序成为了我国最为重大的历史性课题。
然而,我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却又是不能让人满意的。
1立法程序中社会参与的缺失。
在我国,立法如同生产产品,法律由有关部门组织起草,绝大多数未经社会酝酿和民众的参与,而是按部门的模型浇铸出胚件,然后由常务会议检验合格,最后由全国批发出厂。
[3]真正的市场经济下的立法应该是由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不同利益团体之间激烈斗争且逐渐相互妥协的基础上,最终达成一种相互都可以认同的方案而产生的,但是中国所有的立法几乎都是根据的立法计划发展的需要而来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是社会的自发的发展历程而是一种计划下的法治发展规划。
这种立法的方式根本是无法兼顾各个团体的利益,因为它不是从社会中来而是从的规划案上来。
而这些所有的立法规划案只是社会中的政治精英与产业精英所决定的,民众根本没有机会实质性的影响该法案的制定。
所立之法早在其草拟阶段就已经决定了其命运但是这一阶段完全是由社会精英参与的。
因此,这些法案的公正性与平等性必然会受这些精英团体本身自我利益考量的影响。
如此立法秩序之下,一部完全符合社会各个利益群体需要,基本可以保护各个群体效益尤其是弱势群体效益的法律是很难制定出的。
2主导、经济当先的立法理念。
我国是一个长时间处于迷信个威的国家,国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识和法治传统。
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下法治化社会的建设是缺乏历史传统的。
于是以主导,创制,监督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化运动开始了它的征程。
当然由于中国的特殊的国情,在一段时期内由发挥这种主导作用是必须的;但是如果一味地强调作用忽视社会参与的话这种法治化建设一定会出现偏差。
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就是一种佐证,在法治的精神层面和价值层面我国的缺失是十分巨大的。
经历了建国后艰难发展阶段的意识到必须要大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长久的稳固国家统治。
而市场经济模式被所有精英给予了深厚的期望,认识到必须要以市场经济建设为中心,激发经济的活力才能逐步挽救国民经济。
在这种认识下,我国所有的政治运行的中心也就产生了,当然法治的核心任务也就产生了———必须要时刻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可以说我国所有的立法有一个核心的价值理念就是要为市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体系。
在效率经济面前我国所立之法可以牺牲法所应有的公平性、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数量是十分巨大的并且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一套体系,但是我国有关民主与保障的立法同其相比是十分稀缺的。
据统计,在全国及其常委会颁的两百四十多个法律及有关问题的决定中,经济类占21.25%;颁布的行规当中,经济类立法占45.3%,有关基层民主政治的仅有2个,占0.05%;在各类部门规章级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经济类的所占比例更是高达55.6%,而关于社会保障类的立法仅占1.1%。
[4]完全以为核心,以经济建设为主导的立法和法治模式能够处理社会所有的问题吗?笔者认为一味重视经济要求效率的立法和法治模式必将会由于公平价值的缺失而逐步的受到社会主体的质疑。
三、弥补法律制度调节作用的缺失,实现良好的社会控制功能面对社会秩序重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危机和局部地区不稳定的态势,我国必须要着力进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法律制度的构建与法治化推进是世界强国成功的历史经验,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直接保障,更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石。
中国社会秩序的重构是在不改变社会根本性质的情况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而进行的社会秩序重建。
但良好社会秩序重构的进行必须有赖于稳定的制度保障尤其在当代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全程保护。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法治建设的推进存在巨大的先天障碍;并且本应重视这种先天缺陷的却又完全的沉迷于法律的功利性,致使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本身又是漏洞百出的。
面对这种落后的局面,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
没有稳定、可预见、牢固的法律制度的顺畅供给,社会秩序转轨所给予我国社会安全所带来的压力就会越来越大,甚至有可能产生剧烈的社会动荡和无主义、激进主义情节的泛滥。
因此,作为法律人,我们面对这一困局必须要提出解决办法,要从根源上转变这一局势。
1.培育社会大众法律文化信仰弗里德曼认为大众法律文化是指人们关于法律与法律过程的想法、态度以及期待。
法律文化产生力量,并最终型塑法律制定。
[5]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最终会影响到该国社会每一个个体的行为机制。
法律文化饱含了社会主体对于法律的作用的信任,法律的价值认知和法律的功能的判断,决定了人们在何种情况下相信或躲避法律与国家。
如果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传统,就会使社会主体对于法律所提供的机制充满不信任感,不愿意使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解决问题,社会主体更愿意躲避法律。
这种对于法律的漠视态度会直接从根本上影响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说正是法律信仰在我国法律传统中的缺失才导致了立法往往是的主导产物,社会基层群众认为与己无关。
同样当遇到社会转轨而带来的不利时他们往往也不愿意采用法律的方式,而是以破坏社会稳定秩序的高压方式。
这样社会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它的实效,更多的只是形式的价值。
所以必须大力的在群众中培育法律信仰的传统,要保障让社会基层群众有渠道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并起到实效而不是只是自顾自己的立法。
这样久而久之社会群众拥有了法律的信仰,才会使社会一旦出现危机都尽可能在法律所提供的框架内部进行解决从而避免对社会秩序的冲击。
2.必须树立多元价值的立法理念法律的功能价值主义情节是一种盲目、片面的法律实用主义崇拜。
以法律来保障经济的发展,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贡献成了和各级立法主体的指导目标。
这种单一的经济中心的立法只会让社会基层远离法律信仰,也只会让和上层精英时刻可以以经济效率的理由来规避法律的规定,制定违背法律公平、自由、民主精神的恶法。
法律的价值中所包含的含义是丰富的不仅仅只是有经济效率的维护这单一价值,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社会财富的总体均衡都应该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取向。
但是根据国家目前所规定的许多法律法规我们很难看到对这些目标的大力追求。
比如升职的关键在于经济上的业绩,再比如对于遗产税迟迟得不到立法,再比如社会保障法的缺位等等我们都可以看出法律的价值在观念中的单一性和功利性。
只有树立多元化的立法价值理念,注重效率的同时也要追求公平,才会让社会经济发展更加的健康。
尤其是对于转型的社会,首要的不是经济的几何级的发展而应该是时刻将社会的安全稳定至于首位。
没有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又何来的经济发展的环境。
只有总体的均衡协调社会的财富分配,以法律的方式时刻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社会整体的公平才会让社会主体信任法律的保护,也才会使整个社会秩序受到法律的全面的保护。
四、结语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认知到我国的社会问题已经十分严峻,它对于我国尚处在发展中的社会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国家面对此社会顽疾如果不进行的改革,谋求建立稳定有效的法律制度那么社会问题会越聚越多,社会中不同阶层之间强烈的利益冲突也会越来越激化。
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守护者和的保卫者必须要发挥其应当具有的社会功能调节社会不同群体的财富、建立有效的生活保障机制、保障不同阶层之间可以公平竞争流动等等。
法律制度的建设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秩序重建能否取得成功。
因此,和学者们必须时刻关注我国法律制度建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