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企业地址 | 联系电话 | ||||||
检查人员 | 专家 | ||||||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检查依据 | 实际情况 | 检查结果 | |||
一、辨识与评估 | |||||||
1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 | |||||
2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 | |||||
3 |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九条 | |||||
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 | |||||
二、安全管理 | |||||||
1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二条 | |||||
2 |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 |||||
3 |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 |||||
4 |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 |||||
5 |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 |||||
6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 |||||
7 |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 | |||||
8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 | |||||
9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 |||||
10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七条 | |||||
11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 | |||||
12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 |||||
13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条 | |||||
14 |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条 | |||||
15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 | |||||
16 |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 | |||||
17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 |||||
18 |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表第4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 |||||
19 |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四条 | |||||
20 | 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 | |||||
三、其他要求 | |||||||
1 |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应设有相对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相关场所检测仪器的数据宜直接接入到系统控制设备中。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第4.2条 | |||||
2 | 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第4.2条 | |||||
3 | 控制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安全场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第4.2条 | |||||
4 | 气体泄漏报警、紧急停车、安全联锁和故障安全控制等应作为的子系统纳入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整体设计,并保证其可靠地发挥各自的安全功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第4.7.7.4条 | |||||
5 | 系统应具有报表和打印的功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第4.7. | |||||
6 | 在供电失败后,备用交直流电源应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30分钟,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第4.9.10条 | |||||
7 | 防爆型设备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第4.9.14条 | |||||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专家(签字): | |||||||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1、“检查结果”根据“检查内容”填写符合、不符合;
2、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