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是否完善和健全,是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主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工作制度》、《总裁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工作细则》等制度;在加强内部控制方面主要有《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制度》、《授权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目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仍在完善之中,已建立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的经营起到了有效的监督、控制和指导作用。
2、公司会计核算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公司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保证公司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公司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授权、签章等内部控制环节是否有效执行;
公司财务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公司设置了的财会机构,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设置了较为合理的岗位和职责权限,以保证财会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计机构人员分工明确,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能够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批准、执行和记录职能分开。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用途使用。授权、签章等内部控制环节均有效执行。
4、公司公章、印鉴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执行情况
公司制订了《仁智油服印章管理办法》,公司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公章的使用实行主管领导审批制,并严格按《仁智油服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5、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与控股股东趋同,公司是否能在制度建设上保持性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和特点制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趋同,公司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均经董事会审议,在制度建设上保持性。
6、公司是否存在注册地、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区情况,对公司经营有何影响
公司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均在四川省绵阳市,不存在注册地、主要资产地、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
7、公司如何实现对分支机构,特别是异地分子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是否存在失控风险
公司现拥有全资子公司两个,与公司同处绵阳市。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制订了《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并通过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等手段,检查、监督控股子公司职责的有效履行;公司通过在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股权和投资进行管理。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进行,要求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手册》,以及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并接受公司审计部、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针对区域(分公司)的管理,公司制定了《区域(分公司)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对区域(分公司)职能与定位、职责与权限都做了明确规定。
针对其他异地分支机构,公司通过制定年度计划、工作目标、职能与定位、职责与权限等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采用预算管理,定期报告和公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等措施确保年度计划目标的实现,年终对相关分支机构进行考核,以确保在公司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之下。
8、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否能抵御突发性风险
公司建立了较为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抵御突发性风险。
9、公司是否设立审计部门,内部稽核、内控是否完备、有效
公司成立了审计部,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建立了内部稽核、内控,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能。
10、公司是否设立专职法律事务部门,所有合同是否经过内部法律审查,对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挥效用如何
公司未设立专职法律事务部门,但公司与成都泰和泰律师事所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聘请了该所律师余琼为常年法律顾问,公司重大合同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后签订,有效保障了公司的合法经营。
11、审计师是否出具过《管理建议书》,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如何评价,公司整改情况如何
截止目前,审计师未出具过《管理建议书》。
12、公司是否制定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公司已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以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13、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计划效益
不适用。
14、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有投向变更的情况,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理由是否合理、恰当
不适用。
15、公司是否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上市公司资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建立了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另外,建立董事审查机制,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需取得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需发表意见。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