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城建集团城建人发(1999)309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部待岗人员,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因单位生产经营、临时性施工任务不足、工程项目解体、业务岗位人员富余、业务能力一般等原因而下岗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如遇生产、经营、或机构解体、编制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安排职工待岗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各单位在安排职工待岗前,需首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二章 待岗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竣工或宣布解体,除公司规定的留守人员外,其他管理人员、工人统一将实力关系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条 公司机关因机构变动、编制调整压缩而业务系统已无岗位安排的编外、富余人员;一个月内由系统提出意见,将实力关系从机关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七条 各专业分公司因生产任务不足、施工淡季等原因出现人员富余时,采取内部待岗,内部分流;确因业务岗位调整,出现管理人员富余时,先由公司业务系统在公司范围内调剂安置,因无岗位或本人能力原因不能安排的,方可转入人才管理中心。
第 项目经理部因生产条件、材料、资金、冬施、甲方等原因影响,出现短时间停工,人员过剩,而内部无法调剂的,采取内部待岗。并将职工待岗计划、原因、时间、人员、岗位(工种)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公司批准的单位内部待岗职工的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其实力关系不得转入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 待岗人员的再上岗,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各管理系统,根据各单位生产任务需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剂。仍不能安排岗位的人员,继续留在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时间过长(超过三个月),按市劳动局京劳就发(1998)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岗手续。
第三章 待岗职工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人才管理中心的各类待岗人员自报到之日 起必须与“中心”签订待岗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企业与待岗人员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待岗人员管理台帐(台帐内容: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技术特长、下岗原因及时间等);建立待岗人员的定期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在待岗期间,有违反《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行为的,按其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待岗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关心、帮助他们,根据实际,组织各种形式的转岗培训、学习及参加一定的活动,坚持考勤制度,不得疏于管理,放任自流。
第四章 待岗人员的分流安置
第十五条 待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应以“安置为主,分流为辅,先安置后分流”为原则。
第十六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积极参加各种职业技能的学习、培训及自谋职业(必须符合本市规定范围)。
第十七条 待岗人员提出调离或辞职等要求,其本人应提前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研究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 待岗人员中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待岗时间超过6个月无法安排的,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的,公司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 待岗人员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可办理进入公司人才管理中心的手续,纳入管理中心的管理范畴。职工在管理中心的期限最长为2年。二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公司与其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待岗人员凡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或男干部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未达到病退条件的职工,本人申请,经公司研究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待岗人员在管理中心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达到执行医疗期待遇条件的,及女工“三期”期间的,管理中心应将其实力转到机关,按有关劳保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待岗人员中凡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应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待岗职工的转岗培训
第三十四条 开展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是对企业内部劳动力资源进行再开发,是解决好企业富余人员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待岗职工自身素质,增强工作技能的有效形式。
第三十五条 转岗转业培训应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方向,以公司用人条件为标准,以技术等级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培训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待岗人员中,凡年龄50周岁以下的男职工,年满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进入人才管理中心十日后,都应参加转岗、专业培训。待岗人员不足十五人的培训,由职工培训中心集中辅导,以自学为主,统一组织考试。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职工培训中心是职工教育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因此,职培中心应根据整体培训计划及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业务岗位和专业知识培训需求计划,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 转岗、转业培训必须由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和职工培训中心共同负责,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以最终成绩做为择优上岗的前提条件。凡考试合格者,人力资源部应凭证优先安排上岗,并将实力关系从管理中心开出,转往工作单位;不合格者不安排上岗。
第三十九条 在培训方式上,以委托和自主培训相结合,以职培中心做为主要培训基地;在培训内容上,以岗位专业知识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相结合,根据需要安排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第六章 待岗人员的待遇
第四十条 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执行待岗生活费。标准为:第一个月按标准工资的100%,第二个月80%,第三个月60%,第四个月开始按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四十一条 待岗人员在“中心”期间,按规定应继续享受各种社会统筹保险待遇,待岗人员除按本市社会劳动保险统筹标准缴纳各种应缴统筹保险费用后,低于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四十二条 参加转岗、转业培训的人员,本人可以免交培训费(但入学时按学校规定应交一定费用,待结业考试合格后,其费用退回本人),培训期间享受奖学金待遇。如中途无故退学或考试不及格者,其个人必须承担一定费用。
第五十条 凡职工本人提出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可根据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其数额可按照北京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发。
第五十一条 内部退养人员其内部退养的计算方法,按城建集团城建管发(2001)3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内部退养人员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扣缴各种保险费用后,个人收入达不到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公司予以补足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继续为职工缴纳失业人员保险金和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应继续为上述人员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收入台帐、个人缴费台帐,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五十四条 待岗人员进中心后,医疗费参照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因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方面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在30日内到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到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此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