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的定义:(采用GB/T 20000.1-2002)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从中可以看出标准的实质是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的定义:(采用GB/T 20000.1-2002)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从中可以看出标准化的实质是:通过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这个过程,达到规范,从而获得秩序,进而促进共同效益。
现在仍有文章认为“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是标准化的实质,这应该是过时的提法,仍基于1983年我国对标准及标准化的定义,在这里我认为应该用“规范”来代替“统一”,这样更科学。(国家标准GB 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对标准作如下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对标准化的定义: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应当说,1983年国家标准给出的标准化定义对我国标准化工作影响很深,在该定义中,比较明确地表达了标准化的范围、对象、特征和目的。即:标准化的范围限定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的社会实践中”,从而使标准化与与通常意义上的政治标准、道德标准和各种法律、行规等分开来。标准化的对象限定在标准化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重复性是指反复出现或使用,只有反复出现或使用的事物和概念,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标准化的特征体现在“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把“统一”作为标准化的本质或内在特征,把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当作达到统一的必要条件和活动方式。标准化的目的体现在“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最佳”,是指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获得的结果。“秩序”,指的是有条理、不混乱,井然有序。“社会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是指给社会带来的效益,这个效益不是只讲一个单位、一个企业、一个部门的效益,而是要讲全局的效益,是全局综合的效益。但是,应当看到,GB/T 20000.1-2002给出的标准及标准化的定义与1983年给出的定义已经有很大的不同了。
现在可以这样理解标准化的范围和对象:市场经济包含主体和客体。主体是人,包括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它们的行为靠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客体是物,包括市场上经营和交换的成千上万种产品与服务,它们则依靠标准来规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标准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它和法律法规一起,好比车之二轮,鸟之两翼,共同保障着市场经济有效、正常运行。根据标准的约束力,我国把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就强制性标准而言,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本身就是一种技术法规;而后者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标准化的地位:“标准化在无秩序的社会里是建立秩序的因素,在一个浪费的世界里是一个节约的因素,在一个的世界里是一个统一的因素。”从性质上看,标准是规范市场经济客体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国,尤其是在商品质量和提高市场信任度方面,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以及在加速商品流通、推动全球大市场发展方面的作用,因而对标准化予以格外关注,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企业也意识到标准同时也是应对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开发标准同开发产品一样具有战略意义。一项标准被国际采纳,常可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常可决定一个行业的兴衰乃至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世界发展到今天,许多方面的格局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和标准化的地位和作用同样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带有趋势性的现象中,足以感受到这种变化的迅速和深刻。
标准化的作用:标准是人们在其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科学技术的体现,也是其发展水平的基线或起点。它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和服务功能。标准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可以说国家的实力就是建立在标准化基础之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