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公司的各类支付款项将逐步集中到总公司财务企划部进行统一集中支付,为了加强集中支付后的风险管控,规范操作流程,保证集中支付的质量和效率,在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集中支付基本内容与支付方式
第一条 总公司财务企划部集中支付的类型包含业务类支出及费用类支出,具体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赔款、批单、费用报销等。集中支付方式包含银企直联支付、网银逐笔支付等。
第二章 集中支付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以标准化运作控制风险,提高集中支付的服务时效和客户满意度。
第三条 加强用友财务系统用户名密码和网银证书及其密码的保管,并且定期不定期更改相关密码。
第四条 各支付操作岗位必须严格按照内控岗位分工原则,操作,不兼容岗不得一人担任,建立严密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强化操作日志及支付档案的管理,做到集中支付作业规范操作,有据可查。
第六条 不同付款类型所需交接的单据详见具体的业务操作规定。
第三章 集中支付的资金计划以及资金调拨
第七条 集中支付以后,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财务企划部的要求在每周四下午两点之前及时上报下周资金计划,其中总公司各部门的用款计划直接上报给总公司财务企划部,分公司各部门的用款计划(包括费用类及业务类支出款项)及时上报给分公司财务部,由分公司财务部再上报给总公司财务企划部。总公司财务企划部进行汇总之后统一进行资金安排。对于超过资金计划10%之外的付款申请,财务企划部有权延迟支付。紧急情况可以追加资金计划,但必须经过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领导审批。
第 各部门及各分公司财务部在向总公司财务企划部申请资金调拨前,必须将各分公司的有权签字人在总公司财务企划部进行备案,同时如有权签字人进行变更,也应及时通知总公司财务企划部,并报备新的有权签字人备案登记表。
第四章 集中支付操作管理规定
第九条 总公司财务企划部严格按照用友财务系统操作手册和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一十条 在各种支付方式下,支付来源可以分为业务系统数据、财务系统数据。
第一十一条 来源于业务系统的数据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十二条所有的数据必须来源于业务系统,集中支付数据不能进行任何人工的修改,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财务部不负责确认待支付数据以及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数据及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由各业务申请部门负责。
第一十三条各分支机构财务企划部委托总公司集中支付前,必须核对财务系统待支付的数据是否和业务系统的一致,一致即可委托支付,如有不一致,应及时反馈支付数据提交部门或者上报IT部门,查明原因以后才能委托支付。相关的业务单据定期由业务部门转交给财务部门存档即可。
第一十四条总公司财务企划部必须及时处理集中支付数据,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异常支付数据,支付数据提交部门必须通过书面确认并经OA签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先请示领导通过公司邮件确认,后补签报说明报备)后方可执行,OA签报需报送给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总公司财务部及IT。相关签报、书面文件或邮件必须报财务企划部资金岗存档。异常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已传到财务系统但临时被正式通知暂停支付、不支付数据。
第一十五条 来源于财务系统的数据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十六条所有的数据必须来源于财务系统,集中支付数据不能进行任何人工的修改,总公司财务企划部不负责确认待支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由各分支机构负责。
第一十七条总公司财务企划部必须及时处理集中支付数据,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异常支付数据,支付数据提交部门必须通过书面确认并经OA签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先请示领导通过公司邮件确认,后补签报说明报备)后方可执行,OA签报需报送给总公司财务部及IT。相关签报、书面文件或邮件必须报财务企划部资金岗存档。异常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已传到财务系统但临时被正式通知暂停支付、不支付数据。
第一十
第一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