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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00:13:47
文档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總則文化部制定的《全國文化文物統計報表制度》,是對全國文化部門(含文化系統和文物系統)主辦的或實行行業管理的文化及相關產業,以及文化部門主辦的非文化及相關產業等,定期進行全面調查的統計報表制度。一、基本概念及涵義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對全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的標準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採用經濟活動的同質性原則劃分行業類別,即每一個行業類別都按照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歸類,而不是依據行政事業編制、會計制度和部門管理歸類。一個行業(或產業)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的所有機構的集合。是按照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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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總則文化部制定的《全國文化文物統計報表制度》,是對全國文化部門(含文化系統和文物系統)主辦的或實行行業管理的文化及相關產業,以及文化部門主辦的非文化及相關產業等,定期進行全面調查的統計報表制度。一、基本概念及涵義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對全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的標準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採用經濟活動的同質性原則劃分行業類別,即每一個行業類別都按照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歸類,而不是依據行政事業編制、會計制度和部門管理歸類。一個行業(或產業)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的所有機構的集合。是按照各機
總 則

文化部制定的《全國文化文物統計報表制度》,是對全國文化部門(含文化系統和文物系統)主辦的或實行行業管理的文化及相關產業,以及文化部門主辦的非文化及相關產業等,定期進行全面調查的統計報表制度。

一、基本概念及涵義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對全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的標準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採用經濟活動的同質性原則劃分行業類別,即每一個行業類別都按照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歸類,而不是依據行政事業編制、會計制度和部門管理歸類。

一個行業(或產業)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的所有機構的集合。是按照各機構(或勞動者)從事的經濟活動進行分類。在劃分國民經濟行業時,一個機構的行業性質是根據該機構所從事的經濟活動確定的。如果一個機構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則按主要活動確定行業。

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三次產業劃分:

第一產業,指農業、林業、牧業、漁業。

第二產業,指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

第三產業,指除上述第一、 二產業以外的其他各類產業。

第三產業的分類: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資訊傳輸、電腦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根據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活動的屬性特點,劃分為公益性文化活動和經營性文化活動兩大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是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基礎上的派生分類,有文化服務和相關文化服務兩大類:

文化服務:主要有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網路文化服務,文化休閒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

相關文化服務:主要有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

本制度調查的文化及相關產業,根據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活動的屬性特點和財務核算形式劃分,有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兩大類。

文化及相關產業活動的價值體現在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一致性上,即為社會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同時,為國民經濟發展創造物質財富。

非文化及相關產業:指由文化部門主辦的不屬於文化及相關產業的其他各類行業活動。

非文化及相關產業在為國民經濟發展創造物質財富的同時,也為文化的繁榮與發展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

二、調查性質與目的

本制度的制定是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諧文化為核心,以服務于構建高效而又覆蓋全社會、均等性、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快發展文化及相關產業、實現文化大繁榮大發展為目的,而建立的一套科學統計指標體系。

本制度制定的指標體系立足於獲取客觀翔實的統計資料,分析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的發展動態,分析微觀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狀況,反映文化體制改革進程中出現的問題與難點,反映文化及相關產業宏觀規模、水準、結構,以及對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份額等。為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戰略、規劃、提供統計服務和決策依據,同時為社會各界瞭解文化工作提供統計資訊服務。

三、調查物件與內容

調查對象:

本制度的調查對象,有法人機構和產業活動機構兩大類。

法人機構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機構簽訂合同;(3)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的獨立核算機構。

產業活動機構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

(1)位於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經濟活;(2)相對獨立地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3)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資料的單獨核算機構或附屬機構。

調查內容:

本制度的調查內容,主要包括被調查機構的從業人員情況、資產設施擁有量、財務經營狀況、業務活動開展情況等四大方面內容。

   

四、統計表

本制度制發的統計表,有基層表和綜合表兩種。

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是填報基層表的依據,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制度。

原始記錄由基層機構根據發生的統計事項隨時進行登記。

統計台賬由基層機構根據原始記錄登記,定期進行加總。

基層報表由基層機構根據統計台賬、會計報表、統計部門定期統計報表等有關業務活動或管理資料,按報告期填報。

綜合表是由電腦完成對基層報表進行綜合匯總的報表。

有關統計表的表式、指標解釋及報送要求附後。

五、統計報表的審核匯總和逐級上報

本制度制發的統計年報和定期報表,均由文化(以下均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用電子電腦進行統計匯總,即將本轄區內的所有基層統計報表錄入電腦,匯總出本轄區相關的綜合年報。

1、基層報表的填報

基層統計報表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統計口徑逐項填報,務必做到標識部分各項代碼和表內各項指標資料不重、不漏;嚴格按照各項指標的計量單位填報,不得隨意改變計量單位;報表整潔、字跡清晰。審核後,經本機構負責人簽字和加蓋本機構公章後,按期上報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2、基層報表的審核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首先將本級所有基層機構上報的統計報表收集齊全,對基層統計報表逐一進行邏輯關係和平衡關係審核。再將本級所有基層報表資料錄入電腦,用電腦系統軟體提供的審核功能進行再次審核、匯總、備份、上報。 

3、綜合匯總及資訊回饋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成本地綜合年報的電腦匯總,並向下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回饋有關綜合統計資訊。

六、實施要點

為確保本制度有效地實施,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抓好以下要點:

    

1、加強法制觀念、嚴格依法統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是文化統計工作的規範和準繩,是實施本制度的根本保證。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基層機構的領導及有關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等法規,明確各自的職責、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有效地組織實施,保證統計資料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文化建設中的服務與監督作用。

    

2、健全機構、充實人員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是實行文化統計工作的組織保證,也是開展統計工作的前提。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和健全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中的統計機構,充實行政主管部門和基層機構的專職或固定兼職統計人員,保持機構和人員的穩定,特別是統計年報工作要自始至終有專人抓到底。

3、抓好基礎建設、提高統計水準

基層機構的統計基礎資訊建設是實施統計工作、提高統計品質的關鍵環節。各基層機構要根據本制度的要求,健全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和基層的核算制度,加強統計資料管理;保證憑證和記錄的完整,數位準確,防止數出多門。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制度的貫徹落實,採取短期培訓等措施,組織專題性質的統計業務知識、電腦應用技術的學習。統計人員既要熟悉掌握統計專業知識和電腦應用技術,還應廣泛熟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不斷提高統計業務水準;並向相關領域的業務人員普及統計基本知識。

為實現統計職能轉變,要不斷推進管理創新,逐步完善由部門統計向行業統計的轉變。

   

4、加強基層表填報的組織工作

基層表填報的組織工作,是貫徹本制度的主要環節。各基層機構的負責人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組織本機構的統計人員和有關的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集中時間和精力,認真學習並掌握本制度,真正做到懂表、識表,理解指標涵義,明確計量單位。同時明確內部填報工作的責任,明確分工,各負其責。根據基層表調查內容,由負責管理日常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或其他基礎資料的部門和人員負責年度時期數和年末時點數的歸納、整理工作,如實提供完整數位和資料給本機構統計人員。統計人員負責綜合匯總本機構的資料及相關資料,並對資料的邏輯關係、平衡關係進行審核,與本機構的歷史資料進行對比;遇有差錯,分清責任,及時追查,糾正錯漏;填寫正式表格,交有關負責人審閱,履行簽證手續,按時上報。  

    

5、準確掌握統計口徑

本制度使用的統計指標、計量單位、各種分類和編碼等,是根據文化部門的業務特點,結合國家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國家標準和規定而編制擬定的。各地要準確掌握本制度的統計口徑,不另外採用其他口徑。在本制度規定的統計口徑沒有改變以前,其他方面如有改變,則仍以本制度的規定為准。

6、統計職能部門的綜合與協調作用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內對應的業務部門依法進行統計調查。各業務行政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收集齊對應行業的基層報表並完成資料的錄入、審核和匯總後,送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內的計財部門進行綜合匯總。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提高對統計工作重要性與必要性的認識,協調各業務部門的相應統計職能,全面完成本制度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

7、加強統計監督 搞好優質服務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強化統計的監督職能,保障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能不受侵犯。統計監督的作用,應寓於優質統計服務之中。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要及時提供準確、系統、豐富的統計資料,寫出內容充實、符合客觀情況、具有觀察力的統計分析報告,為黨政領導機關決策服務。

8、加強統計手段現代化建設

加強統計手段現代化,是實行統計監督、提供統計優質服務的重要保證之一。電腦具有資料處理快、準確性高、便於對資料進行多種平衡關係、邏輯關係審核檢錯等功能,是科學開展統計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重視電腦的配備和升級換代,用先進的手段來保證統計工作的時效性與準確性。統計人員要努力學習業務、更新知識,利用電腦等現代化工具,開展對統計資料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工作。

9、其他統計調查 

為了廣泛瞭解社會經濟現象在文化工作中的反映,在必要時可採取多樣性的統計調查,用典型調查、抽樣調查和一次性調查等,彌補年報的不足。

不論用以上哪一種調查方式制發的調查表,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 則

    

本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

統計指標解釋

一、標識代碼解釋

標識代碼是指在電腦“全國文化文物統計系統”中錄入相應代碼數位,供程式匯總運行時作判斷識別使用的代碼。標識代碼務必填報準確,否則將直接影響到資料的匯總結果。

1、單位代碼:是各填表機構的代碼,該代碼在每一種基層表中具有唯一性。在基層表錄入時,由地區代碼(電腦自動生成)和四位元順序碼(由填報單位順序編寫)組成,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保證各年度連續填報單位代碼的穩定性。

本制度使用6位元地區代碼,即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

2、單位名稱(公章):指經有關部門批准正式使用的單位全稱。

企業的詳細名稱按工商部門登記的名稱填寫;行政、事業單位的詳細名稱按編制部門登記、批准的名稱填寫;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詳細名稱按民政部門登記、批准的名稱填寫。填寫時要求使用規範化漢字全稱,與單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稱完全一致。

3、郵遞區號:由填表機構填報本機構所在地的郵遞區號。

4、電話號碼:應填報填表人的話,由區號、電話號組成。填寫固定座機電話號碼,區號、電話號之間以“—”連接

5、詳細地址:所有單位均填寫本項。要求寫明單位所在地(區、市、州、盟)、縣(區、市、旗)、鄉(鎮)以及具體街(村)的名稱和詳細的門牌號碼,不能填寫通訊號碼或通訊信箱號碼。

6、行業代碼:行業代碼共4位元,根據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 4754—2002),參照本制度所附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和“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以及“文化文物系統常用國民經濟行業代碼表”中行業細分類代碼,對應填入方框內。

7、分類代碼:該代碼由2位組成,僅用於藝術表演團體的劇種分類,分類代碼參見制度所附的“藝術表演團體劇種分類代碼表”。

8、登記註冊類型: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該代碼由3位組成。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類型,按其主要經費來源和管理方式,根據實際情況,比照《企業登記註冊類型與代碼》填寫:

(1)機關  一律填“110國有”

(2)各級直屬事業單位、各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填“110國有”

(3)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群眾團體,一律填“110國有”

(4)各種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若經費來源清楚,則比照《企業登記註冊類型與代碼》確定;若經費來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寫“190其他”

本制度調查的全部機構按其登記註冊類型劃分,有“內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三大類。

“內資企業”又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其他企業等八類。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又分: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四類。

“外商投資企業”又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四類。

“內資企業”分類:

國有企業: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集體企業: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

股份合作企業:指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份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聯營企業: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機構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其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獨資企業是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業:是指上述企業類別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分類: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是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是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依法批准設立,並且港、澳、台商的股本已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是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未達到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分類: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外資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准設立,並且外資的股本已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控股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外資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未達到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屬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9、部門判別:本制度調查的全部機構按其所屬部門劃分,有文化部門(含文物)和其他部門兩大類。

由填表機構根據本機構所屬部門,選擇其中一項,將對應的號碼填入下方的方框內。

10、隸屬關係:本制度調查的文化部門機構按其隸屬關係分類,有直屬和附屬兩部分。

直屬:指文化部門舉辦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一級機構。

附屬:指文化部門舉辦的不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二級機構。

由填表機構根據本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選擇其中一項,將對應的號碼填入下方的方框內。

11、機構類型:由填表機構根據本機構所屬類型選擇其中一項,將對應的號碼填入下方的方框內。

12、活動狀態:指按規定的報告期截止日之時填表機構的活動狀態填報。由填表機構選擇其中一項,將對應的號碼填入下方的方框內。

13、新報因素:根據填報機構是否為連續上報、新增、上年應報未報或報表類別改變分析填報。

連續上報:指上年統計時有此單位,今年繼續上報

新增單位:指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當年新成立的單位

上年應報未報:指本地區原本有此單位,但上年統計時漏報。

報表類別改變:指上年統計時有此單位,但今年由於文化體制改革、轉企改制、單位升格等原因,或在執行會計制度方面產生變化,而由原來填報的報表改變為填報別的報表。

14、主體建築建成年份:根據填報機構公用房屋建築的具體建成年份填報,填報機構如有分屬不同年份的房屋建築的,按照主體建築的具體建成年份填報。

15、近十年有無重大維修:根據填報機構近十年內有無重大維修記錄選擇填報。

二、通用指標解釋

行業、機構、從業人員指標解釋

1、行業、機構指標解釋

本制度調查的機構,指由文化部門主辦或實行行業管理的文化及相關產業機構以及由文化部門主辦的非文化及相關產業機構等。

文藝創作與表演:指文學、美術創造和表演藝術(如戲劇、戲曲、歌舞、舞蹈、音樂、曲藝、雜技、馬戲、木偶、皮影等各種表演藝術)等活動。包括文學(含電影、電視劇劇本)、音樂、歌曲、舞蹈、戲曲、曲藝等的創作);美術(繪畫、雕塑)、工藝品、書法、篆刻等的藝術創作;編導、演員的表演、創作活動;劇務、舞臺美工、服裝道具、燈光音響等活動;民族藝術創作;其他未列明的文藝創作、表演及輔助活動。

藝術創作機構:指有專職創作人員、獨立建制的劇碼創作室(組)、美術創作室(組)及各類畫院等專門從事藝術創作的機構。不包括業餘性質的文藝創作機構。

藝術表演團體:指由文化部門主辦或實行行業管理(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或已申報登記並領取相關許可證),專門從事表演藝術等活動的各類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含民間職業劇團。不包括群眾業餘文藝表演團隊。

藝術表演場館: 指由文化部門主辦或實行行業管理(經文化市場行政部門審批或已申報登記並領取相關許可證),有觀眾席、舞臺、燈光設備,公開售票、專供文藝團體演出的文化活動場所。附屬於文化部門機構內非獨立核算的劇場、排演場,公開營業的也應單獨統計。

圖書館:指各類圖書館的管理與服務(對文獻和資訊的搜集、整理、存儲、利用和管理,向社會公眾開放並提供科學、文化等各種知識普及教育)。包括公共圖書館和各類機構內部舉辦的或單獨舉辦的圖書館的管理與服務。不包括部隊系統以及文化館(文化中心、群眾藝術館)、文化站內設的圖書室。

公共圖書館:指文化部門主辦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圖書館。

其他部門圖書館:是指除文化部門主辦的公共圖書館以外的圖書館機構,如教育、科研、廠礦企業等舉辦的圖書館。

群眾文化活動:指開展群眾文化活動的場所的管理和組織活動。包括文化館(含綜合性文化中心、群眾藝術館)、文化站、文化宮、少年宮等群眾文化活動。在本制度中,目前暫不統計文化部門以外的文化宮和少年宮。

文化館(含綜合性文化中心、群眾藝術館)、文化站:指專門從事群眾文化活動的群眾文化場館。不包括臨時抽調人員組成、沒有編制的農村和街道文化工作隊、服務站等。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指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接受委託專門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的機構。

文化藝術研究機構:指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任務,有一定水準的學術帶頭人和一定數量、品質的研究人員,有開展工作的基本條件,主要進行文化藝術研究(含科技)的機構。

文化部門教育機構:指文化部門主辦的高等藝術職業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文化幹部院校、其他文化藝術教育機構。

高等藝術職業院校:指按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式批准主辦的,納入國家招生計畫,通過國家統一招生考試,招收高中畢業生和相當於高中學歷者為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藝術學校。高等藝術院校均應填報國家教委統一印發的學年度“普通高等學校基層報表”,高等藝術院校舉辦的分校(教學點)或大專班,不計校數。機構、學生人數應與向各級教委填報的“普通高等學校基層報表”的數位相一致。職工人數應填報年末時點數;培訓幹部應填報當年累計結業人數。在本制度中,只統計由文化部門主辦和管理的院校。

中等藝術學校:指文化部門內由文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舉辦,納入國家招生計畫,按國家規定組織入學考試,招收小學或初中(或部分高中)畢業生和具有同等學歷者,實施中等藝術教育、培養中等藝術人才的全日制專業學校。中等藝術學校均應填報國家教委的學年度“中等專業學校基層報表”,各校舉辦的分校(或校外班)不計校數。機構、學生人數應與向各級教委填報的學年度“中等專業學校基層報表”的數位相一致。職工人數和培訓幹部人數的填報口徑同“高等藝術院校”。

文化幹部院校:指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的培養和訓練文化幹部的成人高等教育院校。

其他教育機構:指不填報國家教委制發的教育事業基層報表的非正規的藝術學校、訓練班等教育機構。不包括隨團的學員班。

其他文化事業機構、其他文化企業和非文化產業:指不屬於以上分類的文化部門內其他的文化事業機構和其他的各類企業機構。

藝術展覽機構:指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的、具有一定的展出面積、展出設備,專門供藝術作品展覽用的場所。不包括文化館(文化中心、群眾藝術館)內設的非獨立核算的展覽場所。

出版業:包括書、報、雜誌、音像製品的出版活動,如報社、雜誌社、音像出版社、圖書出版社等。

在本制度中,目前僅統計文化主管部門直屬的獨立核算的出版機構,以及文化機構辦的獨立核算的出版機構。

文化市場經營機構:指經文化市場行政部門審批或已申報登記並領取相關許可證的、從事文化經營和文化服務活動的機構。

文化市場經營機構主要由以下統計調查對象組成:

演出經紀機構:指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並申請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從事演出組織、製作、行銷等經營活動,演出居間、代理、行紀等經紀活動和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不包括作家、藝術家個人的經紀代理活動;影視演員經紀人代理活動;歌唱演員經紀人代理活動;模特演員經紀人代理活動;演員推薦、選派活動;出版和著作權代理活動;為文藝演出、晚會、藝術節、大賽等進行策劃、組織活動;為演員個人形象包裝設計活動。

娛樂場所: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不包括檯球、保齡球、飛鏢、健身中心等休閒健身娛樂場所;電影院、錄影廳;慢搖吧、酒吧、咖啡廳;網吧、氧吧;游泳館等”。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指向文化市場行政部門申領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從事或提供網路遊戲、網路音樂下載以及其他互聯網文化資訊服務活動的機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吧):指通過電腦等設備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性娛樂文化服務場所。如:網吧、電腦休閒室。

藝術品經營機構:指從事藝術品、銷售活動、藝術品經紀代理、拍賣活動以及與藝術品銷售有直接關係的各種服務類經營活動的機構,主要包括畫廊、畫店、藝術品公司、藝術品拍賣企業、藝術品經紀代理機構和藝術品展覽、藝術品、評估、鑒定機構。

畫廊、畫店、美術品公司:指從事與藝術品銷售有直接關係的各種展銷經營服務機構。

藝術品拍賣機構:指經營藝術品拍賣活動的機構。

藝術品鑒定機構:指從事藝術品評估、鑒定等經營服務的機構。

文化市場連鎖經營機構:指由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的文化市場連鎖經營機構,不包括直營門店。

文化市場其他經營機構:指不屬於以上分類的文化市場其他經營服務機構。

本制度對文化市場經營機構實行行業性統計。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文化市場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管理執法機構,依法對本轄區的文化市場經營機構進行統計調查,並完成全部資料的錄入、審核和匯總。

動漫企業:從事漫畫創作、動畫創作、網路動漫(含手機動漫)創作、動漫舞臺劇製作、動漫軟體發展和動漫衍生產品研發等動漫業務的企業。

文物及文化保護:指對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並經有關部門鑒定,列入文物保護範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活動;對我國語言、文字、民間文化藝術、民俗等非物質遺產的文化保護和管理活動。含近現代重要史跡及具有代表性、紀念性的建築物的保護(含遺址、紀念碑、名人故居);寺廟、清真寺、教堂及各種祠、堂、碑遺址的保護;古文化遺址、古墓地、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的保護;民族語言、文字遺產保護;民間藝術(民間傳說、神話、歌謠、故事、音樂、舞蹈、戲曲、曲藝、皮影、繪畫、剪紙等)遺產保護;民間、民俗傳統活動(傳統節日、慶典、民族藝術活動、民族體育活動等)遺產保護;民族製作(建築風格、服飾、傢俱、木器、陶器、銅器等)遺產保護;其他未列明的文物與文化保護。

博物館:指為了研究、教育、欣賞的目的,收藏、保護、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向公眾開放,非營利性、永久性社會服務機構,包括以博物館(院)、紀念館(舍)、美術(藝術)館、科技館、陳列館等專有名稱開展活動的單位。

綜合性博物館:指綜合收藏、展示自然、歷史(含史和建設成就)、藝術等方面藏品的博物館。如:黑龍江省博物館、內蒙古博物館、甘肅省博物館、貴州省博物館、南通博物苑、旅順博物館等。

    歷史類博物館:指主要收藏、展示關於國家(地區)、民族、社會發展、重大事件和人物的歷史(古代史、近代史、戰爭史、紀念館、歷史名人紀念館等)的文物資料的博物館。如國家博物館、陝西歷史博物館、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館、東北烈士紀念館、韶山毛澤東同志紀念館、遵義會議會址紀念館、黑龍江省民族博物館等。

    藝術類博物館:指主要收藏、展示藝術品、工藝品文物(美術、工藝品、繪畫、書法、篆刻、民間藝術)的博物館。如故宮博物院、上海博物館、南陽漢畫像館、廣東民間工藝館、武強年畫博物館、徐悲鴻紀念館、天津戲劇博物館、景德鎮陶瓷歷史博物館等。

    自然、科技類博物館:指主要收藏、展示自然物種歷史、發展以及反映科學技術成果方面標本、實物的博物館。如天津自然博物館、自貢恐龍博物館、中國科學技術館、中國地質博物館、柳州白蓮洞洞穴科學博物館等。

    其他博物館:指上述4類博物館之外,內容獨特的行業性、專門性博物館。如中國絲綢博物館、中國茶葉博物館、以及農業、體育、郵電、中藥、交通、水利、煤炭、林業、、兒童等專門博物館。

文物考古研究所:是各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文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機構承擔有關文物的調查、保護、發掘、研究和宣傳工作,對地、市、縣的文物工作進行業務輔導的機構。

古建所:從事古建築及其它地上不可移動文物維修保護、勘察、設計的專業技術機構。

文保中心:從事地上不可移動文物維修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及相關技術研究、保護試驗、監測的專業綜合機構。

文物商店: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文物購銷經營單位。

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

古建公司:一般指省級古建所或文保中心下屬的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施工企業。

監理公司:一般指省級古建所或文保中心下屬的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工作的企業。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指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搶救、保護、研究、宣傳、展示,以及其他相關保護活動的專業綜合機構。

2、從業人員指標解釋

本制度調查的從業人員,指在文化部門主辦或實行行業管理的文化及相關產業機構以及由文化部門主辦的非文化產業等機構中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以及在各機構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方人員。其具體指標涵義同統計部門“勞動情況統計”指標解釋。

高級職稱:指已獲得高級職稱的全部人員。

中級職稱:指已獲得中級職稱的全部人員。

安全保衛人員:指從事文物安全保衛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聘用人員。

經費指標解釋

1、事業經費指標解釋

本制度調查的全部事業機構和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機構經費收支財務決算數,如實填報統計表的事業經費和行政經費指標。

(1)資產合計: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在年末(或報告期末)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債權和其他權利。根據“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合計”年(期)末數。

(2)固定資產原值:反映填表機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該指標根據“資產負債表”中的“固定資產原值”年(期)末數填列。

(3)本年收入合計: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在本年(或報告期)從各種管道獲得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據“收入支出表”中的“收入合計”項填報。

①財政撥款:反映填表機構本年度實際收到的本級財政撥款(不含基本建設的財政撥款)。一級預算單位收到的應撥給下級單位使用的款項,年終時尚未撥出的,在編制財務決算表和填報統計報表時,應列為本機構的財政撥款。

事業收入:反映填表機構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根據“收入支出表”中的“事業收入”項填報。

③經營收入:反映填表機構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根據“收入支出表”中的“經營收入”項填報。在確認經營收入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經營收入是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而不是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二是經營收入是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④其他收入:反映填表機構取得的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4)本年支出合計:反映填表機構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資產耗費和損失等支出情況,包括基本支出、專案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結轉自籌基建。根據行政事業單位支出決算表和支出決算明細表對應填報。在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下設置明細科目: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這些科目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行政事業性項目支出和其他專案支出的明細情況,不含基本建設專案支出的情況。

①基本支出:反映填表機構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各項支出。

②項目支出:反映填表機構為完成本機構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各項支出。項目支出按照性質分為行政事業性項目支出、基本建設項目支出和其他項目支出。

③經營支出:反映填表機構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在經營活動中應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無法歸集的,應按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④工資福利支出:反映填表機構支付給在職職工和編制外長期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以及為上述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等。根據“支出決算明細表”中的“工資福利支出”項填報。

⑤商品和服務支出:反映填表機構在開展業務活動中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不包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的支出、戰略性和應急儲備支出等)。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出國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專用材料費、專用燃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等日常公用支出。根據“支出決算明細表”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項填報。

差旅費:反映填表機構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以及幹部及大中專學生調遣費、調幹家屬旅費補助等方面的支出。根據“支出決算明細表”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項的其中“差旅費”項填報。

勞務費:反映填表機構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勞務費用。如:臨時聘用人員、鐘點工工資、翻譯費、諮詢費、評審費、手續費等。根據“支出決算明細表”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項的其中“勞務費”項填報。

福利費:反映填表機構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根據“支出決算明細表”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項的其中“福利費”項填報。

各種稅金支出:反映填表機構向國家交納的各種稅金,如房產稅、營業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費、養路費、排汙費等。從基本建設支出、結餘和收益中支付的稅金不包括在內。

⑥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反映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退職(役)費、撫恤費、生活補助、救濟費、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生產補貼、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以及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等。

撫恤金和生活補助:撫恤金指按規定支付給烈士家屬、犧牲病故人員家屬的一次性和定期撫恤金,殘疾人員的撫恤金、離退休人員等其他人員的各項撫恤金。生活補助指按規定支付給優撫對象、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費,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和家屬生活補助,因公負傷等住院治療、住療養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長期贍養人員補助費等。根據“支出決算明細表”中的“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的其中“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項匯總填報。

⑦其他資本性支出:反映填表機構使用非各級發展與改革部門集中安排的用於購置固定資產、戰略性和應急性儲備、土地和無形資產,以及購建基礎設施、大型修繕和財政支援企業更新改造所發生的支出。如:房屋建築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資訊網路購建、其他資本性支出。

各種設備、交通工具、圖書購置費:反映填表機構用於購置不夠基本建設投資額度、但按會計制度規定納入固定資產核算範圍的各種設備的支出。主要包括: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含車輛購置稅)、資訊網路購建(電腦硬體和軟體發展應用)、圖書購置、檔案設備購置費等。

2、企業經費指標解釋

資產總計:反映填表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資產按其流動性(即資產的變現能力和支付能力)劃分,有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等分類。根據企業會計“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總計”項的期末數填列。

固定資產原價:反映填表企業在建造、購置、安裝、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某項固定資產時所支出的全部貨幣總額。根據會計“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原價”項的年末數填列。

當年提取的折舊總額:反映填表企業在報告年度內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合計數。根據企業會計決算“基本情況表”中“當年提取的折舊總額”項的數值填列。

負債合計: 反映填表企業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有義務合計數,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根據企業會計“資產負債表”中“負債合計”項的期末數填列

所有者權益合計:反映所有者在填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根據企業會計“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合計”項的期末數填列

實收資本(股本):反映填表企業的各投資者實際投入的資本(或股本)總額。其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實收資本”按扣除“已歸還投資”後的淨額填列。

國家資本:反映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直屬事業機構對填表企業投資形成的資本金。

損益

(1)營業總收入:反映企業經營主要業務和其他業務所確認的收入總額。企業填寫營業總收入指標時,一般根據企業會計“利潤表”中各自的“主營業務收入”的本年累計數與“其他業務收入”的本期累計數之和填寫。 

(2)營業總成本:反映填表企業在報告期內從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轉讓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包括:營業成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根據會計“利潤表”中對應專案計算填列。

養老、醫療、失業等各種社會保險費:反映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根據企業決算的“應上交應彌補款項表”填列。

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反映報告期內填報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企業支付的職工住房補貼。根據會計“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相關成本、費用專案歸納計算填報。

差旅費:根據會計“管理費用”科目中的對應專案填報。

工會經費:反映填表企業按規定計提的撥交工會使用的費用,根據會計“管理費用”科目中的對應專案填報。

(3)營業利潤:反映填表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實現的利潤,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營業利潤”項的本期累計數填報。

(4)營業外收入:反映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無直接關係的各項營業外收入,根據企業會計“利潤表”中“營業外收入”項的本年累計數填列。

補助(補貼收入):反映填表企業從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5)營業外支出:反映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無直接關係的各項營業外支出。根據企業會計“利潤表”中“營業外支出”項的本年累計數填列。

(6)利潤總額:反映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減去各種耗費後的盈餘,反映填表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虧盈總額,包括營業利潤和營業外收支淨額。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的對應指標期末累計數填列。

(7)工資、福利費、稅金: 

本年發放工資總額:反映填報企業在報告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它反映企業報告期內累計應付的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根據企業會計核算中“應付工資”科目的本期貸方累計發生額填列。而不是“應付工資”科目的餘額。

本年支付的職工福利費:反映填報企業在報告期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支的各項福利支出。職工福利費根據企業會計成本和費用科目中的相關項目歸納計算填列。而不僅是會計“應付福利費”科目。

本年應交稅金總額:反映填表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應計算交納的各項稅金總額。根據企業決算的“應上交應彌補款項表”填列。

3、增加值、總產出、中間消耗的指標解釋

增加值:反映產業機構在生產和服務過程中創造的新增價值和固定資產的轉移價值。反映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成果。

一個生產機構的增加值代表了這個機構對整個國民經濟的貢獻份額。

本制度對增加值的統計,僅限於本制度規定的調查對象。

增加值收入法的計算公式:

增加值 = 勞動者報酬 + 生產稅淨額 + 固定資產折舊 + 營業盈餘。

(1)勞動者報酬:反映勞動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全部報酬。包括獲得的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津貼,包括貨幣形式的,實物形式的,包括勞動者所享受的公費醫療、單位支付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2)生產稅淨額:反映生產稅減生產補貼後的餘額,及稅金支出減補貼收入的餘額。生產稅指對產業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徵收的各種稅、附加費等。生產補貼指對產業機構的單方面轉移支出,包括性補貼等。

(3)固定資產折舊:反映一定時期內為彌補固定資產損耗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或按統一規定的折舊率虛擬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該指標反映固定資產在當期的轉移價值。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機構以實際提取的折舊費為准。不計提折舊的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機構按照統一規定的折舊率和固定資產原值計算虛擬折舊。

(4)營業盈餘:反映產業機構創造的增加值扣除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和固定資產折舊後的餘額。

①事業增加值計算方法:

增加值=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餘

勞動者報酬=工資福利支出+福利費+勞務費+差旅費×6.4%+ (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撫恤金和生活補助 )

生產稅淨額=各種稅金支出

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原值×4%

營業盈餘=(本年收入合計-本年支出合計)×(經營收入+事業收入)÷ 本年收入合計

②企業增加值計算方法: 

增加值 = 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餘

勞動者報酬=本年發放工資總額+本年支付的職工福利費+養老、醫療、失業等各種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工會經費×60%+差旅費×6.4% 

固定資產折舊=當年提取的折舊總額

生產稅淨額=本年應交稅金總額

營業盈餘=營業利潤+工會經費×40%    

總產出:反映產業機構的全部生產活動總成果或總規模,也稱總產品。它既包括轉移價值,也包括新增價值,因此,它是中間投入與增加值之和。總產出包括企業總產出和事業總產出兩種。

①企業總產出計算方法:

總產出=營業總收入

②事業總產出計算方法:

事業總產出=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 (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撫恤金和生活補助) +固定資產原值×4%+(本年收入合計-本年支出合計)×{(經營收入 + 事業收入) ÷ 本年收入合計}

中間消耗:指產業機構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或轉換的物質產品和服務價值。是總產出中的轉移價值,消耗或轉移的物質產品稱物質產品投入,消耗或轉換的服務稱服務投入。中間消耗包括企業中間消耗和事業中間消耗兩種。

中間消耗計算方法:

中間消耗=總產出-增加值

4、公用房屋建築面積指標解釋

公用房屋建築面積:指文化部門、房產部門擁有產權,或產權雖歸部門所有,但交由填表機構長期固定、無償使用的各種辦公和業務用房。包括單身宿舍、學生宿舍和暫被家屬、職工或學生擠佔了的非居住用房,不包括職工家屬宿舍和租用的民房。公用房屋建築面積均按總的建築面積(指從外牆算起的各房屋面積相加之和)填報,此項指標的其中數(如書庫、閱覽室、教學用房、文物庫房等),凡屬獨立建築的均按建築面積統計;凡屬非獨立建築的均按使用面積統計;二者兼有的,可按兩種方法統計加總。

三、專業指標解釋

專業指標解釋附在各基層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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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

《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

總則文化部制定的《全國文化文物統計報表制度》,是對全國文化部門(含文化系統和文物系統)主辦的或實行行業管理的文化及相關產業,以及文化部門主辦的非文化及相關產業等,定期進行全面調查的統計報表制度。一、基本概念及涵義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對全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的標準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採用經濟活動的同質性原則劃分行業類別,即每一個行業類別都按照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歸類,而不是依據行政事業編制、會計制度和部門管理歸類。一個行業(或產業)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的所有機構的集合。是按照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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