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案例 商品的品名 2002年初,我某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立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品质一致。
案例提示 :责任在我方。因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虽然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但此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只能算参考样品,因此,卖方仍不能推卸其必须按合同交货的义务。对于该案例,我方首先应认识到自己确已违反了合同,不应在是否违反合同上与对方纠缠;其次,卧房应主动承认错误,晓之以理以求得买方的谅解,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2-2案例 商品的品质 2002年3月,我国某出口A公司对外成交一批柠檬酸。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柠檬酸装运出口。轮船开行后数天发现所装货物不符。为了避免造成事故,A公司急速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我国代理,与该船抵达时,将货截留。虽避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惨重。
案例提示:本案例中,我国某出口A公司误将工业柠檬装运出口,严重违反了合同中有关品质规定的约定,根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虽然A公司较早发现误装,但损失仍然很大,如果没及时发现,将工业柠檬酸运抵目的港后误作食用,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给我们的启示是:①必须健全工作管理制度;②业务员应加强风险责任感。
2-3案例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北京K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教方法屠宰。但K公司并不清楚教的屠宰方法,在加工时改用了“钳杀法”。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
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处理?
案例提示:此案例中,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教方法屠宰。但K公司在加工时改用“钳杀法”。显然K公司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因,是不了解外国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情习俗.具体到本案例冻鸭一事,K公司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这样可减少一些损失。
2-4案例 规定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依据。
案例提示:此案例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2-5案例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中国某公司从外国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运230万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案例提示: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方支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则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小麦。《公约》规定:如果对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我方只有权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开支,我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