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原种植的树木一般不得随意迁移和砍伐。
居住区的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剪请求,经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或业主小组讨论同意,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修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迁移的申请:
(一)房屋四周乔木树冠外缘距住宅楼阳台或窗户(指主要采光面)2米以内,或能承受人体重量的距外墙面或窗户1.5米以内的主干或主干枝,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安全隐患的;
(二)受台风等影响,树木已发生或易发生倒伏或倾斜影响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三)植物生长影响房屋安全、社会治安和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的情况的。
第九条 树木砍伐的条件
符合树木迁移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树木砍伐的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植株病虫害严重,树木死亡、倒伏等对人身、居住安全构成危害的对其它设施构成威胁。
(三)严重影响居室通风、采光,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四)树木生长严重造成房屋或者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危害受条件而无法迁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