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广宁高速路基六标工程部
乙方:宁国畅达建材
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位于宁国市河沥溪的一套拌合站设备转让给乙方,具体情况如下:
| 设备产地 | 型号 | 出厂年份 | 使用状况 | 备注 |
| 江苏、扬州 | 1000型 | 2006.8 | 5成新 |
3、甲方转让拌和站一套包括〔一台1000型拌合机,控制成套设备,必要的电缆,100吨水泥罐1个,50吨粉煤灰罐1个,配电房等生产必须设备和器材〕
4、因双方交易的拌和站为旧搅拌站,故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对该搅拌站工作状况表示认同,自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此设备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同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再享受此设备的应有权利。
5、甲方转让之日起,之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6、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不能撤走原有的技术人员,如在此期限内撤走技术人员,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与甲方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当,工人工资由乙方负责。
7、对于甲方上述设备一次性全部转让,转让价格为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元〕付款方式为前期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壹拾萬元整〔¥:100000.00〕,待乙方操作人员能够生产时,一次性支付余款伍萬元整〔¥:50000.00元〕
8、协议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起诉。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