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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00:26:38
文档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附件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新生儿复苏;(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五)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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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件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新生儿复苏;(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五)生命
附件1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

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新生儿复苏;

(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

(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

(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

(五)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的医疗和护理;

(六)不短于72小时的持续呼吸道正压给氧(CPAP)或不短于24小时的常频机械通气;

(七)需要转运的病理新生儿离院前稳定病情。

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医疗护理;

(二)严重脓毒症和各种脏器功能衰竭内科医疗护理;

(三)细菌、真菌、TORCH等病原学诊断;

(四)持续提供常频机械通气;

(五)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

(六)实施脐动、静脉置管以及外周静脉置管和换血治疗等诊疗护理技术。

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除有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出生体重<1000克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的全面医疗护理;

(二)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质谱学筛查;

(三)儿科各亚专业的诊断治疗,包括:脑功能监护、支气管镜、胃镜、有创循环监测、连续血液净化、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治疗、高频通气、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亚低温治疗等;

(四)实施中、大型外科手术。

(五)鼓励具备实施体外循环支持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矫治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治疗和遗传代谢病诊断和处置的能力。

附件2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技术项目要求

附件3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附件4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护士知识和技能要求

一、医师

(一)必须具备重症医学相关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临床药理学、伦理学和器官功能支持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主要内容包括:

1.胎儿和新生儿整体及系统器官发育规律;

2.新生儿窒息复苏;

3.休克;

4.呼吸功能衰竭;

5.心功能不全;

6.肺动脉高压;

7.严重心律失常;

8.急性肾功能不全;

9.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10.严重肝功能障碍;

11.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

12.急性凝血功能障碍;

13.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

14.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

15.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

16.镇静与镇痛;17.脓毒症和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18.免疫功能紊乱;

19.院内感染控制;

20.疾病危重程度评估。

(二)除一般临床诊疗操作技术外,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应当具备以下重症监护和诊疗操作技术的基本知识:

1.心肺复苏术;

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

3.机械通气和安全氧疗技术;

4.胸腔闭式引流术;

5.新生儿换血术;

6.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

7.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筛查技术;

8.脐静脉、动脉及经外周静脉中心导管置管术;

9.腹膜透析技术;

10.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11.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

12.持续血液净化技术;

13.心包穿刺术;

14.床边颅脑B超检测技术;

15.侧脑室穿刺术及脑脊液引流术;

16.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治疗技术;17.支气管镜技术;

18.体外膜肺氧合技术。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完成第1至4项重症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完成上述第1至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师应当具备完成上述第1至12项监测和诊疗技术的能力。

二、护士

(一)掌握新生儿疾病重症监护和治疗技术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1.新生儿温箱的保养与使用;

2.新生儿各系统疾病重症的观察和护理;

3.新生儿静脉穿刺和留置针;

4.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

5.新生儿疾病患儿抢救配合技术;

6.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

7.新生儿疾病患儿营养支持技术;

8.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

9.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

10.胸部物理治疗技术;

11.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

12. 脐静脉、动脉置管术;

13. 经外周插管的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术;

14.深静脉、动脉置管术;15.血液动力学监测技术;

16.血液净化技术等。

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完成第1至10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市(地、州)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完成上述第1至13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省(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护士应当具备完成上述第1至16项监护和治疗技术的护理操作能力。

(二)除新生儿疾病监护和治疗的专业护理技术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1.新生儿疾病患儿出入院管理;

2.新生儿转运管理和护理;

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感染预防与控制;

4.新生儿疾病患儿的疼痛管理;

5.新生儿疾病的心理护理等。

附件5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专科医疗基本工作制度目录

一、各级医师职责

二、转运制度

三、入院管理制度

四、出院管理制度

五、转科(转出、转入)制度

六、母乳喂养保障制度

七、产、儿科合作制度

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九、医疗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十、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十一、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不良预后处置管理制度

十四、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十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六、定期随访制度

十七、探视制度

十八、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十九、死亡报告卡管理制度

二十、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附件6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感染控制小组并定期召开例会;制定符合新生儿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感染控制及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手卫生制度、配奶间与沐浴间管理制度等,降低发生医院感染风险。

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三、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遵循《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正确的空气净化方法,每季度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效果监测。

四、病房床位空间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和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每床净建筑面积为抢救单元≥6m2,其他床位≥3m2;床间距应≥0.9m。

五、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手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要求,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包括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清洁剂、干手设施和洗手流程图等,每床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六、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应当更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手卫生规范。

七、应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呼吸机相关性肺炎、中心静脉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等目标性监测,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发现有医院感染聚集性趋势时,应当立即报告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与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每接触一次患儿后需洗手方可接触下一名患儿。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时,应当严格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实施隔离措施。

九、新生儿使用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灭菌。

(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三)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的清洗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一用,用后清洁消毒。同一患儿需要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应当每周更换。

(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复苏囊、喉镜、氧气管、开睑器、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六)患儿使用后的奶瓶、奶嘴一用一洗一消毒;盛放奶瓶、奶嘴的容器、保存奶制品的冰箱应当每日清洁与消毒。

(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潮湿、污染后应当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应当对床单位进行终末消毒。

十、新生儿配奶间应当由专门人员管理,并保持清洁、干净,定期消毒。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母乳收集和储存。配奶工作应当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并严格手卫生,认真执行配奶流程、奶瓶奶嘴清洗消毒流程等。配奶应当现配现用,剩余奶液不得再用。

十一、新生儿沐浴间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适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手卫生,并按照新生儿沐浴流程,采用淋浴方式对新生儿进行沐浴;沐浴物品专人专用;新生儿沐浴前后应当放置在不同的区域。

十二、医疗废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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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附件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下列能力:呼吸、心率、血压、凝血、生化、血气、胆红素等重要指标监测,X光和B超床边检查,常频机械通气治疗。二、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符合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新生儿复苏;(二)健康新生儿评估及出生后护理;(三)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新生儿的护理和医学观察;(四)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的医疗和护理;(五)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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