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加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加工产品的名称及规格
| 编号 | 规格 | 数量 | 交货时间 | 备注 |
1.加工单价(不含税) 元/件,本单价不包含模具开发费用;
2.若甲方负责模具开发费用,乙方不再单独收取模具开发费用。若甲方需要乙方负责开发模具,则乙方另外收取模具开发费用 元/件。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加工费 %预付款,余款在加工方交付货物后 日内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2.加工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三个工作天内向委托方开具收款收据。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提前 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加工样本。
2.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3.乙方自行负责组织加工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对于乙方使用的材料有监督的权利。
4.乙方将负责将加工完成的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获地点。甲方收取货物时,应加盖收货专用章,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收取货物之时,应当立即对货物进行检验,甲方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后三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甲方收货超过3日未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
五、违约责任及协议终止
1.任何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3.协议终止后,委托方必须于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天之内提走所有属于委托方之剩余的产品,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否则加工方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物料。
4.甲方不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加工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补充协议方式延长协议期限。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 加工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