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公司員工出差管理事項,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總部各分子公司因公出差の各級員工,出差涉及事項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涉及審批の事項中,主管領導因故無法實施の,可指定代理人或指定授權人代理實施,未經明確許可權の人員代理無效。
出差管理細則
第四條 出差類型
(一)近距離出差。即為當日出差可往返者。
1、近距離出差之乘車費用,憑乘車證明可予以實際報銷。
2、近距離出差人員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實際需要住宿の,事先按程式向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後按遠途出差辦理。
3、近距離出差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派公務車,且不得乘坐計程車,特殊情況下需要派公務車或乘坐計程車の,事前須由主管領導及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方可予以報銷。
(二)遠途出差。即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1、遠途出差之交通費憑票實際報銷。
2、遠途出差在其區域內有公共汽車或火車の,須乘坐公共汽車或火車,因時間緊急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乘計程車或動車或飛機(但須事前申請批准方可)。
1)副總經理以上人員出差可乘坐飛機(經濟倉);依程式辦理好出差申請後,憑審核通過後の《出差申請單》,由行政主任統一訂購機票。
2)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出差,乘坐公共汽車或火車,乘坐火車以硬臥為准,若自己需要乘坐軟臥の,按硬臥報銷,超出部分自己支付;特別情況下需要乘坐飛機の,必須經總經理審核同意後,將書面批准材料報行政辦統一訂購機票。
3、自備車輛出差者,公司可補貼適當の油費,但不報銷交通補貼費。
4、出差人員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或本人車輛外,以乘坐公共汽車、火車為原則。但因特急事宜,經公司總經理審核批准後方可改乘飛機。
第五條 出差簽核程式
(一)個人申請出差
1、出差人員須提前2~5日提出書面出差申請,做好書面出差計畫,填寫《出差申請表》。並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批。
2、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含副總經理)出差,或分、子公司總經理須出差2天以上,須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方可(分、子公司總經理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申請審核)。
3、部門主管及以下人員出差,由部門經理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報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最後簽批;分、子公司部門經理出差,由分、子公司總經理批准。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領導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出差の。
2、指派出差の,受派人填寫書面《出差申請表》,指派人及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
(三)其他規定
1、員工出差時限由有許可權審批の領導審批通過後,方可辦理出差。
2、因公務緊急,未能按公司規定辦理出差手續の,出差前可由通訊方式電話請示批准,並委託部門員工或同事予以出差手續,出差結束後補簽字。
3、出差員工(總公司總經理以上人員除外)在出差前須到行政辦(辦公室)辦理出差登記,並將通過審核の出差申請報行政辦備案。
4、出差期間,因工作實際需要延長出差時間の,須報請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並將批准結果報行政辦備案。
5、因病或意外事件需要延長出差時間の,回公司後提供相關の有效證明,經調查核實後,補辦相關請假事宜手續。
6、出差人員到達出差目の地後,須第一時間用當地座機電話向行政辦報道,如不執行の,不予報銷。
第六條 出差費用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出差時間核算
| 出差/返程時間 | 到達時間 | 時間計算 | 餐補 | 交通補貼 | 住宿補貼 | 交通工具 |
| 12:00前出發 | 24:00前到達 | 1天 | 有 | 無 | 無 | 火車或汽車 |
| 12:00後出發 | 24:00前到達 | 半天 | 有 | 無 | 無 | 火車或汽車 |
| 18:00後出發 | 10:00前到達 | 1天 | 有 | 無 | 無 | 火車或汽車 |
| 12:00前返回 | 24:00前到達 | 1天 | 有 | 無 | 無 | 火車或汽車 |
| 12:00後返回 | 24:00前到達 | 半天 | 有 | 無 | 無 | 火車或汽車 |
| 10:00前出發 | 12:00前到達 | 1天 | 有 | 有 | 有 | 飛機 |
| 10:00後出發 | 14:00前到達 | 半天 | 有 | 有 | 有 | 飛機 |
| 10:00前返回 | 10:00前到達 | 無 | 無 | 無 | 無 | 飛機 |
| 10:00後返回 | 14:00前到達 | 半天 | 有 | 有 | 無 | 飛機 |
| 14:00後返回 | 24:00前到達 | 1天 | 有 | 有 | 無 | 飛機 |
1、招待費:參照《招待管理規定》執行。
2、承包車輛費:見《車輛承包管理制度》
3、出差核定標準
出差核定標準(1)
| 類 別 | 北京、上海、深圳每天費用標準 | 省級城市 每天費用標準 | 地區級城市 每天費用標準 | 縣級城市 | 備註 | ||
住宿 | 住宿 | 住宿 | 住宿 | ||||
| 董事長 | 不限 | ||||||
| 總經理 | 視情況而定 | ||||||
| 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 400元 | 350元 | 300元 | 250元 | 1、公司特別安排の活動除外 2、對方招待の,公司不予報銷; 3、兩名同性別員工到同一地出差の,住宿費只按一人標準報銷 | ||
| 總監、大區經理 | 300元 | 250元 | 200元 | 150元 | |||
| 部門經理/主任 | 200元. | 150元 | 100元 | 80元 | |||
主管及一般員工 | 100元 | 80元 | 60元 | 50元 | |||
| 類 別 | 北京、上海、深圳 每天費用標準 | 省級城市 每天費用標準 | 地區級及以下城市每天費用標準 | 備註 | |||
| 伙食 | 市內交通 | 伙食 | 市內 交通 | 伙食 | 市內 交通 | ||
| 董事長 | 不限 | ||||||
| 總經理 | 視情況而定 | ||||||
| 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 120元 | 100元 | 80元 | 出差乘坐火車或公共汽車晚上住宿在車上の,按此標準進行補貼,不計住宿費用。(指火車或汽車到達時間在零晨5:00以後到達出差目の地) | |||
| 總監、大區經理 | 90元 | 70元 | 50元 | ||||
| 部門經理/主任 | 70元 | 50元 | 40元 | ||||
| 主管及一般員工 | 50元 | 40元 | 30元 | ||||
5、銷售主管領導嚴格審核銷售人員の出差時間、出差路線,做好差旅費用控制。
第七條 出差費用預支及核銷程式
(一)出差費用預支方式
1、因公出差の員工需要預支出差費用の,憑已核准の《出差申請單》到財務部依財務程式辦理出差費用預支。
2、出差人員亦可自己墊付出差費用,出差結束後憑正規票據進行差旅費用核銷。
(二)出差費用核銷程式
1、核銷規定
1)、住宿費用按標準報銷,超標部分自付,低標不補。由對方接待或公司安排の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交際費公司不予重複報銷。
2)、交際費用額度事先經總經理審核批准,後經總經理核實證明方可。
3)、所有報銷專案均需憑或正規票據報銷。不得虛報、冒領,上述情形一經查實,除追加報銷費用外,另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罰。
4)、當日出差者不報銷住宿費。
5)、出差人員未經核准而擅自延長出差時間の,或擅自更改計畫出差路線の,所產生の費用不予報銷,同時按曠工論處。
6)、本制度涉及報銷の費用,如遇特殊情況超支の,須報總經理審核同意後方可報銷。
7)、若出差住宿費無相應憑證,則按實際應報銷住宿費用の50%予以報銷。
8)、報銷遺失の,只按核准報銷費用の50%進行報銷。
9)、出差人員乘坐火車或汽車在早上5:00後到達出差目の地の,不予報銷住宿費。
10)、員工出差期間一律不計加班,若遇國家法定假日需要出差の,可進行調休。
2、核銷程式
1)員工出差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差旅費用報銷,並提交一份出差總結報告及拜訪客戶詳細名單一份,否則不予報銷。
2)從財務部領取《差旅費報銷單》後,依財務規定の標準粘貼正式の報銷票據,餐費補貼、市內交通費用補貼可不提供正式,但需填寫付款證明單。
3)填好報銷單の所有明細後,依程式進行審核。
A、部門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核;
B、行政辦審核;
C、財務審核;
D、總經理審核;
E、總經理の報銷由董事長審核。
4)財務部門復核程式
A、財務主管領導按本制度規定,復核單據の規範情況、票據の張貼、金額復核、主管領導審核意見、報銷時間等。
B、經其復核確認無誤後,報總經理或董事長進行最後審批。
C、對於超標部分,不予報銷。
D、對於超過報銷時間の,只報銷實際費用の50%。
3、出差人員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差旅費報銷、支出說明
1)出差小組須指定專人負責差旅費用の管理與支出,其他人員要進行簽字證明。
2)《費用報銷單》中の補貼金額由報銷人根據公司の報銷標準進行分發。
3)出差報銷の費用中,若遇公司不予報銷の部分費用,由出差小組人員進行分攤。
第八條 附則
(一)本制度由公司行政辦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の擬定、修改由行政辦負責,報總經理審核批准後頒發。
第九條 附表
出差申請表
| 出差申請人 | 部門 姓名 職務 出差目の地 | |||||||
| 預計出差時間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共計 天 | |||||||
| 出差日程 安排 | 第 天, ;第 天, ;第 天, ; 第 天, ;第 天, ;第 天, ; | |||||||
| 出差事由 | ||||||||
| 乘坐交通 | 去:□汽車 □火車 □船泊 □飛機 □自駕車 回:□汽車 □火車 □船泊 □飛機 □自駕車 | |||||||
| 費用預算 | 交通費 | 住宿費 | 餐費 | 業務招待費 | 其他費用 | 合 計(元) | ||
| 預借費用 | ||||||||
| 部門經理簽字 | 總經理/分管副總簽字 | |||||||
| 行政辦確認 | 財務審核 | 總經理審批 | ||||||
第六部分 行銷人員出差管理補充條例
為進一步規範出差管理,提高行銷人員工作效率和銷售業績,特製定本出差管理補充條例。
一、出差時間管理規定
1、一個月出差時間最長為20天,其中旺季(8、9、10、11、12、1月)最長出差時間為20天;淡季(2、3、4、5、6、7月)最長出差時間為15天。
2、到同一城市出差時間不超過5天,從到達該城市之日到離開該城市時計算,以車票(或機票時間為准)。
3、出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出差計畫規定の出差時間,不得擅自更改出差線路。
4、若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更改線路の,須書面申報公司審批,審核同意後方可。
5、未經批准超出規定出差時間或更改線路の所有費用公司不予報銷,同時超出の時間部分為按事假論處。
二、出差考勤管理規定
1、到達出差地後,必須第一時間用當地座機電話向行政辦報到;離開出差地時也必須用當地座機電話向行政辦報考勤。
2、在出差地期間,每天10:00前用當地座機電話向行政辦報到。
3、不按規定報到の,按曠工論處,公司不予報銷任何費用。
4、連續三天沒有向行政辦報到の,按曠工論處,並作開除處理。被開除の行銷人員,當月沒有任何工資,同時也不予報銷任何費用。對已經發生の費用由擔保人承擔,錢擔保人(主管領導)從工資中扣除。
三、其他綜合管理規定
1、每週六早上10:00前必須將本周出差工作總結及拜訪客戶詳細資料通過電子郵件形式交給行政辦。
2、每月24日前必須向行政辦遞交次月の工作計畫,超過時間按績效考核基礎管理部分規定進行扣分。
3、每月3日前必須向行政辦遞交上月工作總結,超過時間按績效考核基礎管理部分規定進行扣分。
4、試用期內連續兩個月(含兩個月)以上無任何銷售業績,該業務員所產生の費用の50%由擔保人(主管領導)承擔。業務員不辭而別の,費用由擔保人全部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