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章以及人力资源部部门章的使用,加强用章管理,规避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范:
一、经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授权,各公司的劳动合同章及人力资源章由合同管理人员管理。此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监督等。
二、除《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外,其他情况下如为员工开具的在职、离职、就餐、收入证明等,一般使用人力资源部部门印章。
三、印章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必须保证印章在可控制的范围内。
四、常规盖章的文件(如就餐申请单、代办入职签的合同、考勤表、社保交接单等)盖章无需登记。其它情况需使用印章,由使用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表一)登记。每次使用印章,盖章完毕,需印章管理员核实盖章的文件内容及数量等信息。
五、严禁在空白文书上盖章。若有特殊情况,可向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一般情况下,印章不得外带使用。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将印章外带,需经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要在《印章使用登记本》备注情况说明.
七、印章管理员休息或外出较长时间,期间有需要用章的,需经HR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并要做好登记备注。
八、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表一:
印章使用登记表
| 日期及时间 | 使用印章类型 | 文书内容及类型 | 份数 | 部门 | 使用人签名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