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防止发生员工的应聘欺诈或赔偿第三人损失法律风险的发生,公司在为员工办理正式入职前必须对员工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新进员工。
3.职责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入职时的基本情况有知情权,但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
4.工作程序
4.1员工的年龄审查
4.1.1公司之所以要审查员工的年龄主要是防止录用了童工及员工虚假应聘情形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使用童工的,至少会予以5000元 以上的罚款。
4.2员工的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
4.2.1如果员工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资格或工作经历,则属于员工虚假应聘,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也不可能选择到真正的人才。如果公司有证据表明员工提供的学历、资格、工作经历是虚假的,可主张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公司无需就此对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4.3查验员工与其他公司是否拥有劳动关系
4.3.1如果公司录用了与其他公司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对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当对员工是否存在竞争进行审查,否则公司继续聘用该员工,并披露、公开或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则与员工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受害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4查验员工的身体健康证明
4.4.1公司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证明主要是防止录用具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员工。如果公司录用了以上人员,由于员工在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期间,要按一定比例发放工资,就会增加公司的用人成本,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依据员工患病严重程度承担50%至100%的医疗费补助。更严重的是,如果公司录用的员工患有职业病,但是不能证明是在前一公司工作所致,那该公司应与前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病承担连带责任。
4.5录用的是外国人,则应当审查是否需要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
4.5.1除了一些持有特殊规定的证件以外的外国人都需要在中国办理就业证,、和澳门同胞也是如此。否则公司将会受到处罚。
4.6如果公司未主动要求员工进行信息披露的,那么员工不负有披露的义务。同时,员工即使构成欺诈,公司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想索赔,必须举证。所以,要求公司应当防止员工欺诈或因员工信息披露不到位而造成法律风险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
4.7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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