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清真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清真食堂的食品安全、营养均衡,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清真食堂是为满足清真教徒和其他同学对清真餐饮需求而设立的,以提供安全、健康、符合清真教教义的食品为目标。
第三条 清真食堂的管理主体为学校食品服务中心,负责清真食堂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清真食堂的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清真教教义和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 清真食堂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餐饮外卖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清真食堂设有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厨师和服务人员等,人员配备要合理,保证食堂的顺利运营。
第六条 清真食堂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食品安全知识,能够熟练掌握清真食品的制作过程和要求,并且具备对员工进行培训和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 清真食堂的厨师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健康证明,熟练掌握清真菜品的制作方法和要领。
第 清真食堂的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礼仪,能够热情接待顾客,满足他们的需求。
第九条 清真食堂的后勤保障人员应按照清洁卫生标准进行操作,保持食堂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 清真食堂要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三章 食材采购和存储管理
第十一条 清真食堂的食材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高质量的食材。
第十二条 食材采购人员应持有相关的食品卫生资格证书,熟悉食材的贮存条件和储存要求,确保食材的新鲜和安全。
第十三条 清真食堂的食材应分类存储,禁止将不同类别的食材混存,确保食材的品质。
第十四条 清真食堂的食材存放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清真食堂的食材存放区域应配备相应的温度计和湿度计,定期检测和记录温度、湿度数据。
第十六条 清真食堂的食材采购和存储记录应详尽,包括食材来源、进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做到溯源可查。
第十七条 清真食堂的食材采购人员应定期对食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障食材的安全。
第四章 食品加工和制作管理
第十 清真食堂的食品加工和制作应符合清真教教义,尊重宗教要求,保证食品的清真质量。
第十九条 清真食堂的厨房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在厨房内吸烟、喧哗和乱扔垃圾。
第二十条 清真食堂的厨房设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清真食堂的厨房应按照菜谱要求进行食品加工和制作,严禁使用过期食材和不合格食材。
第二十二条 清真食堂的厨房应设立食品加工和制作的管理制度,确保流程规范,满足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清真食堂的食品加工和制作人员应健康且持有相关的健康证明,做好个人卫生,穿戴整齐。
第二十四条 清真食堂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实行分工负责,互不兼职,避免交叉感染。
第五章 餐饮服务和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清真食堂的餐饮服务应规范有序,保证食客的用餐体验和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清真食堂的餐饮服务人员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提供清真教教义相关的菜品和食品信息。
第二十七条 清真食堂的就餐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厨余垃圾应及时清理,餐台餐椅应做到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 清真食堂应提供清真餐具和清洁餐巾给顾客使用,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九条 清真食堂应定期清洗和消毒厨房设备、餐具和餐桌,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清洁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条 学校清真食堂的运营应接受学校食堂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清真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暂停营业或责令关闭。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学校清真食堂进行检验、抽样等监测工作,并对食堂的食品质量和营业状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三条 学校清真食堂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食品服务中心所有。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食品服务中心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