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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00: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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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2)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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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2)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①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②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2权利穷竭(北科2005年研)

答:(1)权利穷竭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

(2)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特点主要有:

①穷竭权项的特定性。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是指特定权项的穷竭,而不是指所有权项的穷竭。

②穷竭对象的特定性。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入市场的具体产品而言的,而不是适用于同一类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它不会导致该项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终止。

③穷竭范围的特定性。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般说来,权利人在一国投放其知识产权产品并不会导致其产品在其他国家的权利穷竭。因此权利人仍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行为。

3知识产权法(上交2002年研)

答: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4作者与著作权人(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1)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①一般情况下,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二者具有很大的重合性。

②著作权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作者的概念范围,除了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5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上海大学2001年研)

答: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原始著作权人,又称第一著作权人,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而实际上,著作权原始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刻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的方式有三种:创作、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6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武大2003年研;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都是作品的形式,关于二者的比较,主要如下:

(1)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的概念

①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合作作品的创作者是著作权主体。但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②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进行汇编行为的人,称为汇编人。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如无特殊情况,汇编人就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汇编人行使其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仅能及于自己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本身,不能及于被汇编的资料。

(2)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关系

①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而合作作品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②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

③汇编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7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武汉理工2007年研)

答:(1)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概念

①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②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应包含两类:其一是对于已发表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其二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关系

①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都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活动,都有对原作品的利用;出版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都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②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对原作品的利用方式并不相同。演绎作品侧重对原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而汇编作品只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整合。

8职务作品(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0年研)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所谓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9作品(北科2009年研;上交1999年研)

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有以下内涵:①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③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

10思想/表达二分法(2011年研)

答: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即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思想与表达都是作品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即任何作品都包含了思想与表达,并且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程度问题。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思想或感情并具有个性特点的智力创作成果。一般而言,某一作品中体现的思想可以以不同的表达方式来加以体现。针对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达方式,不同作者可以分别获得的著作权。任何著作权实际上是就特定思想的特定表达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1作品的独创性(北科2008年研)

答: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其获得著作权。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著作权。

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创作的表现形态是:作者自己选择作品的构成要素,按照自己确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组织,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

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2012年研;北科2007年研)

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集体性;②长期性;③变异性;④继承性。

(2)国际上一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称为“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区别于普通作品。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具体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由另行规定。

13著作人身权(上交1999年研)、著作人格权(2007年研)

答: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

(1)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包括: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和不可剥夺性。

(2)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至4款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能。

(3)著作权人格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于著作权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14署名权与姓名权(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署名权与姓名权都是私权,关于二者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

(1)署名权与姓名权的概念

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就是在作品上签署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署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同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并列,且同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

(2)署名权与姓名权的联系

署名权是作者姓名权在著作权法上的反映,一般来说,侵犯了署名权的一定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而侵犯作者姓名权的则不一定侵犯其署名权。

(3)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区别

①两者受不同法律保护。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两个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署名权是作者拥有的在其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权利,署名权的拥有者是创作完成作品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始于作品完成之时。

③两者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同。姓名权包括姓名的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署名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决定权、资格权、维持权。

④侵害两权利的行为模式不同。姓名权的侵权模式主要有干涉、盗用、假冒等;署名权的侵权模式则是假冒他人署名,即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之名的行为;发表未署作者姓名的作品,即发表作品时未署或者漏署作者姓名。

15保护作品完整权(2007年研;清华大学2011年研)

答: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指曲解作品原意,损坏作品表现形式之行为;篡改,则是指以作伪的手段增删,变更作品之行为。在我国,下列情况一般不视为侵犯修改权和作品内容完整权:①编辑将作者原稿笔误或者错误的标点符号加以订正;②因复制技术所生客观变更;③作者死后,其遗稿明显的错误、脱漏、误植等的补正;④在作者遗稿中适度插入参考图画、照片、解说及判例,或者加以索引,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16表演权(2007年研)

答: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或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

17机械表演权(2012年研)

答:机械表演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以及饭店、酒吧、歌舞厅、机场、车站等使用录音制品的行为。其商业性使用人除了要向著作权人、表演者支付费用外,还应向录音制品的制作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录音制品的机械表演权,但这是各国著作权法的大势所趋,也是国际公约的要求。

18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武汉理工2007年研)

答: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关于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

(1)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①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信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②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①传播媒介不同。网络传播所借助的媒介是互联网;广播所借助的媒介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②传播的信息不同。网络所传输的是电子信息;广播所传输的是电波信息。

③接收方式不同。网络传播信息的接收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信息;广播信息的接收者只能在广播组织播送节目的时间获得信息。

④相互间的关系不同。网络传播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是交互式的;广播信息的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单向度的,接收者只能按广播节目的传播时间被动地接受,他们之间无法交流。

⑤容量的大小不同。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十分巨大,内容极其丰富;广播所传播的信息量非常有限。

⑥使用方式不同。接收者可以将网络上的信息进行下载、存储,可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编辑、处理,但难以将广播的信息下载、存储,并有效地利用。

19相关权与著作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4年研)

答:(1)相关权与著作权的概念

相关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权只是法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权的规定。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内容的双重、具体化的专有性和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①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脱离了作品,这些邻接权就会荡然无存。

②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③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著作权与邻接权都只有在法律承认这些权利的国家内才能受到保护。

(3)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①它们的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

②它们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③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而相关权的内容没有著作权这样丰富。

④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享受50年的保护。

20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华东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1)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概念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所进行的表演必须是公开的,在家庭范围内、在私人聚会上、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表演,不产生表演者权。

(2)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都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属于同一范畴,所涉的领域也相同,故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交叉关系。

(3)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①权属不同。表演者权是一种相关权,而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

②主体不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人,而表演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人。

③客体不同。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者为再现已有作品所进行的表演,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④内容不同。表演者权是一束权利,包括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而表演权只是著作权的一个权项,仅仅是一种财产权。

⑤保护期不同。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表演权的保护期根据作者和作品的不同而不同,或者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或者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⑥权利来源不同。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为其产生的法律基础,即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而表演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表演权就随著作权的产生而产生。

21录像制品(华东2008年研)

答: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原始录制品。

(1)录像制品与录像制品复制品是不同的。录像制品复制品是指将人录制好的录像制品进行翻录复制得到的产品。

(2)录像制品也不同于录像作品,录像作品实际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对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录像制作者权。

22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都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具体阐述如下:

(1)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①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②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联系

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非权利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当事由,使用人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适用情形都由法律规定。

(3)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区别

①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人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制度下,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②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版权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只适用于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

23著作权集体管理(上海大学2002年研)

答: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①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②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③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④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24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武大2003年研)

答:(1)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概念

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性:a.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b.地域性;c.时间性。

②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因此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

(2)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联系

商业秘密权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并无二致,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可以进行转让、继承、信托。二者都属于无形财产权。

(3)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区别

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因为第三者不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没有特定人的义务。同时,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即使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也是善意占有,并可实施。

25专利权客体(北科2010年研)

答:专利权客体,又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6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1)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的概念

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具有特定性质的可移动的有形体,如机器、设备、仪表、物质等发明。产品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产品专利。

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2)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之间的关系

①方法和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方法在构成上包含时间因素,即方法通常是由一人或多个行为或现象按一定规则、在时间坐标上同时或分别展开所形成的组合。即使有的方法可能是数个行为或现象同时进行或发生的,这也还是一个时间过程。

②但在文字表述上,一些发明创造既可以作为产品,又可以作为方法。比如,“一种可以分辨市电和感应电势的试电笔”,这是产品发明;“一种可以分辨市电和感应电势的方法”则属方法发明,这两个发明的核心内容却是完全相同的。

2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是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二者之间既有相同又有不同,具体阐述如下:

(1)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概念

①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②实用新型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联系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二者都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二者的审查程序是一样的。

(3)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作为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必须要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从而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而作为美感方案的外观设计,其构成要素则一定是形状、图案和色彩这类不具有实用功能的要素,外观设计不考虑实用目的,它所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上的问题。

28新颖性(北邮2010年研;2007年研)

答: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29发明的创造性(2010年研;北科2007年研)

答:我国《专利法》将创造性定义为:“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且这种区别特征应当是技术性的。

(3)“进步”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而不能是一种倒退,如变劣发明或改恶发明是谈不上进步的。

30现有技术(北科2008年研)

答: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来说,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2)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包括当日),依照修改后专利法的定义,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1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发明人与专利权人都是专利法上的主体,专利权人的概念大于发明人,关于二者的关系具体阐述如下:

(1)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概念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同时,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发明人最本质的属性是他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因此,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贡献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

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①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②发明人、设计人;③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2)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

①发明人并不一定是专利权人,只有当发明人就其发明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依法获得授权之后,其才能成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权人。

②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而专利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集体或者课题组。

③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

32职务发明(华东2008年研;2005年研)

答: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33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是专利申请的原则,各国关于专利申请的原则有所不同。关于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具体阐述如下:

(1)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的概念

①先申请原则,是指对于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②先发明原则,是指当有多个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完成发明的人。先发明原则是专利法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一个具体方面。

(2)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的联系

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都是为了解决同一发明上存在两个以上申请人时的专利权确定问题,都有其利弊,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

(3)先申请原则与先发明原则的区别

①新颖性判定标准不同。在判定该技术是否处于公开状态时,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一般都适用申请日或申请时为公开的时间。而采用先发明原则的国家当然用发明日来确定公开的时间。发明日的确定非常复杂,不但要考虑发明人的构思完成日,还要考虑实施日以及发明人在这个期间付诸实施的积极程度,不能只片面地考虑其中某一个方面。

②专利权属认定不同。先发明原则判定权属的核心是认定谁最先形成构思或完成发明。适用先申请原则则主要查明谁最先提出申请。

③适用先发明原则国家的发明者们一般要提供发明创造的原始记录才能证明自己是先发明的那一个。在适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上述证据往往不能用来确认专利权属。相反,专利局的申请登记簿或申请人的邮寄证明等则是主要的认定依据。

34先用权与优先权(在专利制度中)(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而优先权则是对专利权的优惠,关于先用权与优先权具体阐述如下:

(1)先用权与优先权的概念

①先用权是指专利申请前,已经有人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则在批准申请人的专利权之后,上述人员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的权利。国际上一般都把“先用权”当作不能视为侵犯专利的情况之一。

②优先权包括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改进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先用权与优先权的关系

①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先用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违法,使先用权人依先用的事实对抗专利权人的侵权主张;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在于保护专利申请权人的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以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②二者的保护对象不同。先用权保护的是使用他人专利者,优先权保护的是使用自己专利者。优先权的保护以保护对象日后的专利申请行为为前提,而先用权的保护则无此要求。

35单一性原则(北科2007年研)

答:单一性原则,又称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1)对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合案申请,但是应当符合同一发明目的,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2)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原则时,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即分为几个申请。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可以修改,但不得超出原说明载的范围。

36许诺销售(清华大学2011年研)

答:专利法上的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一种专利产品的行为。赋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独占性的许诺销售权是我国《专利法》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2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补充。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制造或者从他人那里购得侵权产品后,为了销售这些产品,往往会进行一些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如做广告、在展览会上展出等,这些推销或促销行为就属于许诺销售。

37进口权(上交1999年研)

答: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由该专利技术构成的产品或进口包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的权利。进口权是我国《专利法》1992年修改后增加的,赋予专利权人以进口权,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并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交流。

38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都是专利许可的方式,二者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具体阐述如下:

(1)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的概念

①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也不得把该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这种许可方式不轻易被采用,它对专利权人太多。

②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把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

(2)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的联系

①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是专利所有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专利的两种方式,被许可人获得对该专利的使用权,而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专利权人。

②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情形下,专利权人都不可以将该技术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3)独占许可与排他许可的区别

①在独占许可中,专利权人不仅不能把该专利许可第三人使用,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使用;排他许可中,专利权人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专利。

②独占许可对专利权人较多,一般不轻易被使用。排他许可充分发挥了专利的使用权能,实践中应用更广。

39专利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专利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都是专利的许可方式,二者之间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具体阐述如下:

(1)专利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的概念

①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也不得把该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这种许可方式不轻易被采用,它对专利权人太多。

②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技术,也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

(2)专利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的联系

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都是我国专利法上规定的专利许可方式,都适用《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3)专利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的区别

①专利独占许可中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不能再将该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普通许可中,许可方可以将该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②专利独占许可中许可人自己也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而普通许可中许可方自己还可以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40专利分许可合同(上交2001年研)

答:专利分许可合同是相对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而言的,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就同一专利再与第三人订立许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后一种实施许可合同就是专利分许可合同。专利分许可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41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武汉理工2007年研)

答: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对其所享有的专利权的利用方式,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阐述如下:

(1)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概念

①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使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从而使权利从原所有人转移到新所有人。这种权利转移的结果是,原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申请权或专利权。

②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专利权人不愿或不能自己实施专利,而是通过许可他人实施来取得收益。许可他人利用专利技术,并非是将专利权出售给他人,而仅仅是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授予他人,专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

(2)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联系

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都使专利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了专利的使用权,二者的实现一般都通过合同进行。

(3)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区别

①专利权转让情形下,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所有权转给了受让人;专利实施许可情形下,仅发生了使用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未发生改变。

②二者所应履行的程序也不同。专利权转让因其涉及权利主体的变更,需要变更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则只需要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即可。

42专利强制许可(清华大学2011年研;北科2006年研)

答:专利强制许可是由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也称“非自愿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条件有:①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强制许可;②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强制许可;③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④反垄断的强制许可;⑤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43专利权的穷竭(2011年研)

答:专利用尽原则又称专利权的穷竭,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经其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以后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其专利权用尽,他人再使用通过分销、转卖或零售渠道获得的该产品,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44专利间接侵权(上交2001年研)

答:专利间接侵权是指鼓励或诱使别人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常见的形态有: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或材料;②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

间接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对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促使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与直接侵权构成共同侵权。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所以,只有确定了直接侵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

45全面覆盖原则(北科2008年研)

答: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判断专利侵权时,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说逐一要素相同,专利侵权就成立。这是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方法,被称为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或者全面覆盖原则,这种侵权行为也是最简单的专利仿制,或称为相同侵权。

46等同原则(清华大学2011年研)

答: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部件移位、等同替换、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47服务商标(江西财经大学2007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

答: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如用于宾馆业的“香格里拉”标记,用于快餐业的“麦当劳”“肯德基”标记。服务商标是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产物,早在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中就写进了保护服务标记的内容,但当时却没有把它放在与商品商标等同的位置,未要求成员国必须给服务标记以注册保护。所以,成员国国内法对于服务标记是可以自由确定保护方式的。

48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武汉理工2007年研;武大2003年研)

答: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是防卫商标的两种形式,具体阐述如下:

(1)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概念

①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他的商标为该主商标的联合商标。

②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原来的商标为主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同一个商标为防御商标。

(2)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联系

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都属于防卫商标;都是为了防止他人对自己商标的注册而进行的注册。

(3)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区别

①可以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不一样。联合商标仅可以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而防御商标可以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②商标的知名度不一样。联合商标中的主商标的知名度不高,但是防御商标中主商标的知名度较高。

③商标的数量不一样。联合商标可以注册多个相似的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是防御商标仅有一个商标,知识将这一个商标注册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

49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都是商标,二者之间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具体阐述如下:

(1)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概念

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者是该协会、集体组织的成员。集体商标的对象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务。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不仅表示产品来自何地,更重要的是表明产品由其产地的特殊环境所决定的特殊质量。

(2)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①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由该标志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代表性机构,如行业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并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该地区范围内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共同使用。

②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也有不同之处。集体商标所指示的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并不直接反映商品质量或特色,其作用是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具有共同特点。而地理标志表明商品产地、商品质量和特有品质,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

50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武汉理工2007年研)

答:(1)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概念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2)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51商标异议(2010年研)

答: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这一程序称为商标异议。

(1)异议的理由可以是该商标不符合积极条件,也可以是消极条件上的缺陷。异议申请人没有,既可以是拥有在先权利的著作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也可以是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

(2)公告异议程序的目的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从而有利于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52商标国际注册(上海大学2000年研)

答: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注册方式。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①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②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即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53商标权与著作权(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1)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概念

①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而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同类商品的标志。

②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2)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比较

①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②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既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③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54(商标权原始取得)先使用原则与先申请原则(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先使用原则与先申请原则都是商标申请的原则,关于先使用原则与先申请原则具体阐述如下:

(1)先使用原则与先申请原则的概念

①先使用原则是指商标权必须通过商标的使用而获得。在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时,是以商标使用的先后顺序来认定的。最早使用商标的人可以获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并可请求撤销在后使用人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按照使用原则,商标只要是在商品或广告上使用过一段时间,即使不经注册,也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②先申请原则,又称为先注册原则,指商标权的取得必须通过注册方式才能获得。我国《商标法》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先申请原则与先使用原则的区别

①新颖性判定标准不同。在判定该商标是否处于公开状态时,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一般都适用申请日或申请时为公开的时间。而采用先使用原则的国家当然用使用日来确定公开的时间。

②专有权属认定不同。先使用原则判定权属的核心是认定谁最先使用该商标,是一种事实认定;适用先申请原则主要查明谁最先提出申请。

③适用先使用原则国家的使用者们一般要提供其使用该商标的原始记录才能证明自己是先使用的那一个。在适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上述证据往往不能用来确认专利权属。相反,商标局的申请登记簿或申请人的邮寄证明等则是主要的认定依据。

(3)先申请原则与先使用原则的联系

二者都是为解决商标授予纠纷而产生的确认原则,都具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同时也都有各自的欠缺之处。

55商标假冒与反向假冒(华东2008年研)

答:商标假冒与反向假冒都是商标法上的侵权行为,关于商标假冒与反向假冒具体阐述如下:

(1)商标假冒与反向假冒的概念

商标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实践中,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他人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被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

(2)商标假冒与反向假冒的联系

二者都是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都属于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此外,二者适用的法律相同,都受《商标法》的规制。

(3)商标假冒与反向假冒的区别

商标假冒中行为人盗用的是商标权人的商标,其使用的是自己的商品;而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盗用的是别人的商品而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鉴于反向假冒中行为人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与一般的商标侵权不同,一些国家并未将其纳入商标侵权的范围之中,而商标假冒则得到了各国立法的普遍认可。

56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是根据商标的知名度进行的划分,关于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具体阐述如下:

(1)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的概念:

普通商标,是指经过登记程序获得商标登记机关认可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相比,其特征主要体现在:

①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②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③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④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⑤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57驰名商标的淡化(北科2007年研)

答: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阻碍了驰名商标与其所用商品的联系,或者使驰名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一种,这种行为实际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淡化”在实际中会造成对驰名商标的损害,主要表现为:①丑化了驰名商标;②暗化了驰名商标;③他人的不当使用造成驰名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根据美国法律,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禁止他人淡化。

58平行进口(北科2006年研;上交2002、2000年研)

答:(1)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gray market),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权人同意而输入本国的行为。平行进口中的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进来的“货真价实的正品”,由于其不同于一般的假冒产品和走私商品,因此被称为“灰色市场”或“灰色市场产品”。

(2)平行进口的特点主要有:

①被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

②被进口的产品有着合法的来源,即系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的市场,因此,这类商品又被称为“真品”。

③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知识产权产品展开竞争。

④在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

59商业秘密(清华大学2011年研;北科2010、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上交2002年研)

答: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如下:

(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在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

(3)商业秘密具有未公开性。未公开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公众并非指一切人。如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需要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该秘密的人,并不丧失未公开性。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应用并能带给权利人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60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1)技术信息,是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

(2)经营信息,是指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情报。

(3)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作为商业秘密都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带来竞争优势的经验类信息。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①技术信息侧重于指工业中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经营信息则是指企业、事业在经营管理中的知识和经验,除了工业、制造业外,还涉及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等广义的产业领域。

②技术秘密比起商务秘密具有更明显的财产价值。对技术秘密的认定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经营信息在构成条件和范围上存在较多不易确定的地方。

6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上海大学2002年研)

答: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其特征有:①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具有真实性,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地;②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为驰名的地方特产;③只有当一个地名与其所标示的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相关联时,该地名才是这一商品的地理标志;④地理标志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的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

62企业名称权(北科2006年研)

答: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63商号权(北科2010年研)

答: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确立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在于: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避免发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商号权是私权的一种,是无形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例如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专有性、地域性等。

《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上交2000年研)

答:《巴黎公约》的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65TRIPS协议(北科2008年研)

答:TRIPS协议,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RIPS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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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

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2)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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