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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00: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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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建工(2011)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相关单位:为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情况,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控制水平。根据国家、省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均应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高度在24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软弱地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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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建工(2011)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相关单位:为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情况,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控制水平。根据国家、省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均应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高度在24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软弱地基上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建工(2011)24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情况,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控制水平。根据国家、省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均应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高度在24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软弱地基上的住宅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3)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4)加层、扩建建筑;

(5)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6)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它建筑工程。

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取消建筑工程的沉降变形观测。凡按规定需要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变形观测单位并签订合同,观测单位应制定观测方案,观测方案和合同应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是否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及其相关要求。凡需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建筑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沉降变形观测的要求和说明,有特殊要求的,需附沉降变形观测图;凡与原有建筑连接的新建工程和一般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差。

四、从事沉降变形观测的单位,必须具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项目的计量认证,否则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的资料。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国家认定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五、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位置、数量等应与备案的观测方案相符,观测点的设置应牢固稳定,能长期保

存,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必须在中部适中位置上设有观测点;框架式结构多层、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混凝土柱上。

  2、沉降变形观测点布设位置、标高,应设置在外檐墙(柱)面上,正负零以上100-150毫米处。公共建筑及超高建筑,由设计部门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标高位置,如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民用建筑沉降观测点的标高设置。

  3、沉降观测点均应配用扬州市统一编号的标志,其标志由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统一监制、管理。

六、观测单位在沉降变形观测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按照观测方案进行沉降变形观测,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观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如变形值超出设计要求,观测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变形观测中严禁弄虚作假、人为减少观测次数,确保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变形观测结束后,应提供完整的观测资料和变形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资料的一部分。

七、竣工验收前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8《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标准表5.0.6-1、5.0.6-4中的要求。如沉降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8标准第5.0.4的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

八、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有义务负责保护测点不受损坏。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沉降变形观测。 

九、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测单位按照沉降变形观测方案实施观测,原始数据记录应有监理方的签认,观测过程中应采取巡视、平行检查等方式,确保观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

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未按要求提出沉降变形观测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对沉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筑物,质量监督部门不得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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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建工(2011)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相关单位:为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变形情况,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控制水平。根据国家、省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均应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高度在24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软弱地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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