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医疗器械销售操作规程 | 编号:晓李-QP-05-2019 | ||||
起 草 人: | 审 核 人: | 批 准 人: | |||
起草日期:2019.07.01-26 | 审核日期:2019.07.27-29 | 批准日期:2019.07.30 | 执行日期:2019.08.01 | ||
起草原因: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要求 | 版 本 号:N0.2 |
2、依据顾客要求,正确销售相关医疗器械,若为近效期医疗器械,应提醒其有效期限。
3、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医疗器械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
4、做好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医疗器械销售记录的保存不得少于5年。
5、医疗器械按品种、规格(型号)或使用范围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准确放置类别标签,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医疗器械一一对应,字迹清晰。
6、医疗器械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确认为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程序进行。